违反师德师风惩戒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的教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诫勉谈话。
三、停课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整顿的处理。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XX学校违反师德师风惩戒制度

XX学校违反师德师风惩戒制度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弘扬正气、提高教学水平。
每学期都要对教职工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做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另一方,要严肃纪律,对违反教育教学法规、法令的给予惩戒,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一、惩戒适用范围(一)上级师德师风建设中明令禁止又违反的将受到处罚1.不得无故拒收学生或赶学生出教室,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2.不得无故劝退学生。
3 .不得讽刺挖苦、歧视、辱骂、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不得随意调课。
需调课要得到幼儿园领导批准。
5.不搞"有偿补课,课余、晚上和节假目不得安排幼儿集体补课。
6.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可辅导资料。
7.不得以个人感情排列学生的座位。
(二)有以下行为视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1.打、骂、推、扭学生造成内损外伤。
2.赶学生出教室、离开幼儿园强行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回家等行为。
3.以惩罚为手段和目的罚扫地、罚站、罚蹲马步、面壁、不准进食等行为。
(三)有以下行为视为"以教谋私"或搞"有偿补习"1.向家长索要或暗示索要礼物、礼券。
向家长提出为个人谋求私利的不正当要求或要求家长代买商品、物品,不按价付钱。
2.违背学生、家长意愿,以各种手段在自己所教班级学生中搞集体有偿补习,向家长收取补习费或酬金。
3.未经过幼儿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4.私自在班级群中推荐商品或学用具。
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书店购买此类物品的。
二、惩戒规定凡违反以上情况,接到投诉或幼儿园检查发现,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情节作相应惩戒处罚。
1.情节轻微的领导教育帮助并口头告诫,限期改正。
2.累计口头告诫二次以上,第三次发给书面告诫。
当年考核不能评"优良"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写出检讨存入业务档案,当年考核定不合格。
给子"警告"处分。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十三、国际交流与合作
1.学校应积极与国际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鼓励教师参与国际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拓宽国际视野,提升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十四、预防与预警
1.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预防机制,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教师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处理措施
1.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批评教育:对轻微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停职检查: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失范行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2.建立师德师风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十五、心理健康支持
1.学校应关注教师心理健康,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帮助教师应对职业压力,预防因心理问题导致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心理素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十六、权益保障
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九、考核与评价
1.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2.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暂停其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影响其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
3.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评价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档案管理
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记录和归档。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第四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主要包括:(一)违背教育方针,散布错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四)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个人信息;(六)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行为、较重行为和严重行为。
一般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轻,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较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
(三)处理决定: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监督工作。
(五)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四、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一般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改正错误。
违反师德师风惩戒办法

违反师德师风惩戒办法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XXX制定了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如果教师是,则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学校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执行行政处分时,学校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给予警告处分。
这些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网络游戏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研究和参加活动权利、师生不正常交往;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以及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这些情形包括: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制度,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敷衍教学,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学生,损害学生人格尊严;(四)猥亵、性骚扰学生,侵犯学生人身权利;(五)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他人礼品、礼金;(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犯罪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第八条调查阶段: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嫌疑时,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第九条核实阶段: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认真核实举报内容。
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核实。
第十条处理阶段:根据核实结果,依据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第十一条反馈阶段: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处理教师和相关当事人,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办法

十七、法律责任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八、跨区域协同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对于跨区域师德师风问题,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联动效应;
2.在处理跨区域师德师风问题时,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调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定期举办跨区域师德师风建设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共同提高。
十九、预防与预警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风险的预防与预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或申诉。
五、保障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2.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3.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2.对责任追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强化责任追究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责任追究制度的信任度。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健康、纯洁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教育、激励、评价等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格局。同时,通过持续改进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师德师风建设的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实保障。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治立场问题。
包括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参与非法活动等。
(二)教育教学问题。
包括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歧视、侮辱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
(三)学术研究问题。
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买卖、代写论文等。
(四)社会服务问题。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管理服务问题。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
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教师改正。
(二)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组织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停课、停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解聘或者开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公职。
(六)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职称评定、限制招生名额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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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州高级中学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
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网络游戏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或的;
2、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3、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4、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7、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8、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10、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
11、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2、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3、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5、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7、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8、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1、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2、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
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4、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恶性事件的。
6、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学校《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方案》中的“强化责任,落实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定执行。
第九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二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