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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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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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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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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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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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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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原因)
《物权法》第206条: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 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 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财产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孳息收取权
2.抵押人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 面:
(1)仍可就抵押财产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2)仍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经抵押 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 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 要求提供担保。当然,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 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处分
当被担保的债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也随之 一并让与或者一并提供担保。
另外,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 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 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 不得加重其他抵押权人的负担或减少其本应 得到的利益。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物权ppt课件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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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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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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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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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上代位性
因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之利用为目的的权利, 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故此,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变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 效力可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
标的物变化的原因是标的物灭失、毁损等,标的物之代 替物包括权利人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而取得之 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等,若有代替物存在, 该担保物权即移存于该代替物之上。
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分类标准:担保物权的效力。 (1)留置性担保物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主观价值较高的财物,间接予债务
人以心理上的压迫,从而促使其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以留置权为典型。 (2)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归债务人保留,而债
权人仅掌握其交换价值,将来即就此而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以抵押权为代 表。而质权则兼具留置性与优先性。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五、担保物权的效力
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权 (2)权利抵押权,主要是不动产权利 (3)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是指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
保的人。
争议: 1、国有企业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2、公司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3、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抵押资格问题
5、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分类标准: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之占有。 占有担保物权:以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
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的担保物权,为,如留置 权与质权;
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分类标准:担保形态是否为民法典或单行法律所明文规定。
典型担保: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如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 但因其制度化、物权法定等原因,不能完全适合所有的交易过程, 也就是说,典型担保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或者不足。
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动产优先权等; (2)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如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优先权; (3)权利担保物权:指以权利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权
利质权、权利抵押权等;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不确定 的总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或浮动担保、一 般优先权等。
3.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1)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登记对抗
主义模式) (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
1、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173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 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 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之移转而移转,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而消灭,此即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以担保标的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以担保标的物的各部担保债
权的全部。依此特性,受担保债权纵经分割,一部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 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剩余债权而存在;担保标的物纵经分割或一部灭失, 各部分担保物或余有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留置性之担保物权,可使标的物之利用价值进入冬眠状态,于社会经济不利, 故不若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功用大,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在近代担保制度中 已居于王座地位。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 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分类标准:担保物权标的之不同。 (1)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动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1)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2)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 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 (3)须是宜于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分类标准: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
(1)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 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及法定抵押权。
(2)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担保 物权,普通抵押权和质权皆属之。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 定之债权而成立,故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通常具有 融资媒介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因此,又 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越大,抵押权足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偿机会也就越多。
三、抵押权登记
(一)抵押权登记概述 1、抵押权登记。 又称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 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 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2、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1)创设抵押权 (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以登记顺序确定抵押权受偿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一般没有直接的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而是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
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相对独立性
5、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从属性: 担保物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5)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
力上的冲突。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1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抵押权
1、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
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
2、构成要件
(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 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 (3)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
立。 (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
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一节 担保物权总论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概念 债的担保制度在法律上是最完备的制度之一。我国在《合同法》
中规定了各种担保方式,《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了债的担 保,另外在《海商法》、《票据法》等特别法上也有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 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在债权到期而债务人没有清偿的前提下, 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而实现其债权的权 利。
非典型担保:在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了若干法律未规定的、 而后逐渐为判例和学说承认的担保形式。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 保、假登记担保等,又称为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
四、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了明确相 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 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一)流质契约之禁止
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标的物的范围采取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颇具中国特色。
(三)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性质 抵押合同的性质的争议源于物权行为(物权合同)、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的界分。
一、抵押权及其特点
1、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
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价 或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1)抵押权为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5)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
4、定限性担保物权与移转性担保物权
分类标准:担保物权依构造形态
(1)定限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 权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物权,所以总是“定限”权利的移转,标 的物的所有权仍存留于设定人之手,例如,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均 属之。
(2)移转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标的的权利自 体,移转于担保权人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物权,所以在权利外形 上,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标的之权利自体移转于担保权人,让与 担保即为其典型代表。
2、抵押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标的物不得设立抵押权: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