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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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分析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分析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程量 有误应 为业 主 风 险 , 应 按 预先 约 定 的原则 和 理
性 轨道 , 工 程结算 价格 和市场 价格更 趋于一 致 , 使 改
变 了过 去定 额 计价 的 诸多 弊 端 , 提 升建 筑 企业 的 对
管 理水 平 和 竞 争 力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L{ 。 1 j 但 相对 于我 国尚不 成 熟 的 、 完 全 竞争 的建 筑 市场 非
自 20 0 3年 国家颁 布《 建设 工程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 》 以来 ,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正 在 全 国各 地 逐 步 推 工
广, 取得 了较 好 的效 果 。工 程量 清 单 计 价 的实 质 就
变化 是合 同结算 价款调 整 的主要 因素 。
是还 承包商 以报价 自主 权 , 动建 筑 市 场全 面 步 入 推
第3卷 3
第3 期
长江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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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而言 , 工程量 清单计 价毕 竟还是 新生 事物 , 在实
施 过程 中还 有许 多有待 完善 的地方 。


引起 合 同结 算 价 款 调 整 的 主 要 因 素
工程 量 清单 计 价合 同属 于 单 价合 同, 价合 同 单 的特点 是合 同 中各 清 单项 目的单 价 明确 , 算 价 款 结 按承包 商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确 定【( 。单 价 合 同 2 1
实例 分析 工 程 量 清单 计 价 的合 同结 算 价款 调 整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五大关键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五大关键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五大关键方法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五大关键方法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招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 工程量清单计价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价差调整

价差调整

价差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是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明确,结算价款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

投标时,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清单项目单价的高低势必与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范围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不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

第一,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为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

第二,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清单项目单价不予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不宜过大),以使投标人能够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在报价时能够将有关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第三,当工期较长时,合同中应约定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办法。

这种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其次,业主也不会得到投标人因风险难以评估或风险过大而提高风险准备金的高报价,对维护业主利益是有好处的;另外由于风险分配相对合理,也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有利于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一、工程量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招标技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算的,是所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由于设计变更或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不准而出现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表中数量不符的情况。

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单价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表中数量相差的比例。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或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调整办法(如百分比调整法)进行价款调整和结算。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准确度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量偏差是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和步骤。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超过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降低。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或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2.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少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提高。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同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了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的情况,如果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合同价款也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对于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相关措施项目的费用发生变化,那么合同价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偏差的调整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

如果未超过15%,则不进行调整;如果超过15%,则进入下一步。

2. 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计算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公式为:S =Q1 * P1 - Q0 * P0,其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4讲合同价款调整2013新版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4讲合同价款调整2013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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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
前28天)
① 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② 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 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
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5
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
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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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 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 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采用适用单价;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
似的单价;
3. 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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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的变化
1.
2. 3.
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共6条
共2条 共3条
1
9. 4 9. 5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共2条 共3条
9. 6
9. 7 9. 8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共3条
共5条 共4条
9.
10.
暂估价
不可抗力
共4条
共3条
2
9.11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共3条 共3条
92法律法规变化921保留规范性条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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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作者:穆鹏
赔的特点,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在合同管理和配套的政策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方面急需规范。

本文旨在就工程实施阶段与工程投标报价时,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借鉴国际惯例做法,特别是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合理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订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建设各方当事人参考使用。

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

投标时,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清单项目单价的高低势必与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范围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不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

第一,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为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

第二,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清单项目单价不予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不宜过大),以使投标人能够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在报价时能够将有关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第三,当工期较长时,合同中应约定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办法。

这种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其次,业主也不会得到投标人因风险难以评估或风险过大而提高风险准备金的高报价,对维护业主利益是有好处的;另外由于风险分配相对合理,也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有利于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近几年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每年的结算指导文件都明确说明人工日单价的调整办法(也许是感觉市场人工费突飞猛涨的原因吧),但是大庆地区对省文件是不支持的(因为我被审计的好多大大小小的项目从未给调整过人工费,审计单位的借口是,要想调整人工日单价,必须有发改委的书面通知,但是我也未看到市政府相关的文件。

承包商看来是弱势啊。


下面分别就由于工程量变化过大、新增清单未列项目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动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

一、工程量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技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算的,是所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由于设计变更或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不准而出现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表中数量不符的情况。

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单价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表中数量相差的比例。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或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调整办法(如百分比调整法)进行价款调整和结算。

对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调整,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具有权威性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相应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属于典型的单价合同,根据其相关条款的规定,当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计量的工程量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变动大于1.096;
2、工程量的变更数量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变动超过1%。

二、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
对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承包商完成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工程项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

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三、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处理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水平是动态的、变化的,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必然导致承包商生产成本的变化。

当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化时,应按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也就是要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认真进行计算,使工程价款结算能够基本上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

这对避免承包商或业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获取必要的调价补偿,从而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对因各种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变化而对原始合同价进行的调整称工程价款价差调整。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
公式法等。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采用调值公式法。

所谓调值公式法,就是事先确定各要素在工程结算款中所占的权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价款调值公式;在工程款支付时,根据有关机构公布的生产要素价格指数和约定的调值公式,计算结算价款。

总之,合同价款是双方利益的焦点,应按照责权利平衡原则科学界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2012.5.8 写于东风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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