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四章海上运输管理

合集下载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运输方式。

而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顺利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义务。

适航义务是指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船舶适航性要求的义务。

适航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适航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

承运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具备足够的适航条件。

适航义务也是一种合同义务。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要保证船舶的适航性,以满足托运人对货物运输安全和顺利的要求。

适航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船舶和船上人员。

承运人必须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避免船货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

保持船舶适航。

承运人需要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具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合理配备船员。

承运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能够胜任工作。

避免碰撞。

承运人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量避免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

及时救助。

如果船舶遭遇了海难,承运人必须及时向遇险船舶提供救助,以避免船货损失。

如果承运人未履行适航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承运人需要赔偿托运人因船舶不适航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船舶损失以及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等。

承运人还可能面临海事管理部门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最低标准。

承运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提供充足的设备和人员,以确保船舶具备最低标准的适航能力。

禁止行为。

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害船舶适航性的行为,如超载、欠员等。

如果承运人明知船舶不适航而仍将货物装船,将视为违反了适航义务。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在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顺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020/11/30
h
20
b、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 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 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赔偿限额的提高,通常适用于贵重物品或价值较 高的货物运输。
c、损失超过赔偿限额时适用,否则按实际损失数 额赔偿
d、货物的实际价值:CIF价格(灭失、损坏)
驾驶过失:违反国际避碰规则或其他航行规则
管船过失: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行为的对象和目的
管船过失与船舶适航中的过失:时间上的区别
地位:构成海商法领域的不完全过失责任,为航 运界所接受
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废除,《鹿特丹规则》 取消
2020/11/30
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实际承运人
船舶承租人

2020/11/30
h
3
托运人: 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人; b、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2020/11/30
h
14
2、货物留置权
CMC.Art.87: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 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 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 内留置其货物。
留置货物的范围:债务人所有的货物
留置时间: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60日内, 无人支付、无人担保-向法院申请拍卖。
2020/11/30

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 课件

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 课件
——因单方的原因而解除
《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含义: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1)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 3)货物已经装船的,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 与此有关的费用。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 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 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1)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运费已经作支付的, 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3)货物已 经装船的,托运人应承担装卸费用;4)已 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海商法》第43条规定: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 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
《海商法》第44条的解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海商法》第44条规定是对订立合同条款内
容的强制性规定。 * 该条核心问题:要求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不得 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否则,合同 条款无效。
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1990年7月13日经贸部颁布《关于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 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 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 务的企业”。
•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经贸 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
海上货运合同的诉讼时效
• 《海商法》257条规定:
•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 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 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 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 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计算。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上货物运输法》ppt课件

《海上货物运输法》ppt课件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 班轮运输 2. 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

富租赁〕
定期租船合 光船租赁(财
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 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展的运 输。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散 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商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 合同。〔CMC Art92〕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上通用定义与我国<海商法>定义上的差别:能 否要求必需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CMC Art102〕
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期间 〔CMC Art103〕 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 〔CMC Art104〕 区段损害的赔偿 〔CMC Art105〕 国际立法
〔1〕承运人 〔2〕实践承运人 〔3〕托运人 〔4〕关系人及其他主体:e.g.收货人与提 单持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受雇人和代 理人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 海上货物运输行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货物〔包括活 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 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货物运间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接纳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 具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一切权的凭证。
五、与提单有关的欺诈问题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第三节 调整提单运输的主要公 约
<海牙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 <汉堡规那么> <鹿特丹规那么>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海商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关系,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的节制规定、运输保险和海难救助等法律事项。

但是,内河船作为内陆水运工具,是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

内河船是指任何在内河、湖泊、运河及其他非大海的水域上航行的船只。

与海运相比,内河运输的航线较短,货盘量较小,货物品种复杂程度也较低。

此外,由于内河水路对航行船舶的管理和规管较少,内河船作为非海运运输工具,法律适用范围也不同于海商法。

首先,内河船运输适用《内河船舶商务运输合同条款》。

这一法规是针对内河船舶的一种约定条款,用于约定内河船舶承担的运输责任以及运输费用的分担。

相比之下,《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运场所和情况,其约定内容也更加繁琐复杂。

其次,内河运输船舶通常采用自营或合租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非海商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航运日常经营、税收、保险、劳动和安全等方面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船东与技术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劳动法律,内河船舶装备运输风险与保障可以适用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等。

最后,由于内河船舶承运货物品种相对单一,内河运输当中产生的法律纠纷、风险相较于海运运输要相对简单。

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人为因素,如海盗劫掠、海难等,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在内河船舶运输中,运货风险并不比海上货物运输高。

综上所述,内河船作为内陆水运工具,受到不同于海运的法律适用范围。

内河船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法律亦应视内河船舶独特特征进行相应的配套法律标准的制定。

在内河运输中,内河船舶行驶范围较小,船舶数量及航线也相对较少,因此,内河船舶管理通常由作为许可机关的地方政府实施监管。

相比之下,海洋运输中,涉及国际海洋法、商业法、海事法等多个领域的多种约束和规定。

因此,内河和海洋运输的严重差异,因根据不同的市场和特点匹配相应的法律体系来构建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制。

内河船作为内陆水域运输的一种主要船舶,是现代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等。其中,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损失 ,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 方需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VS
赔偿范围
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 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灭失、损坏等;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 行为导致受损方无法获得的合同利益,如 利润损失等。在赔偿范围上,海商法一般 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需赔偿受损 方的全部损失。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海商法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应承 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才能免责。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等。其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02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 订立与履行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资格
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形式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包括运输货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起 运地、目的地、运费、保险等条款 。
04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违 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四章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四章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1 2
(一)航次租船协议旳定义和特点
(一)定时租船协议旳概念和特点
第四节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和航空货品运送法
(一)调整国际铁路货品运送关系旳法律规范 (二)《国际铁路货品联合运送协定》旳主要
内容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
(四)托运人和收货人旳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品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e Transport of Goods),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 多式联运协议,安排两种以上旳运送方式将货品 从一国指定地点运到另一国指定地点旳运送。
多式联运主要旳问题:
1
2
3
二、《联合国国际货品多式联运公约》 旳基本内容
本章思索题:
1
2 3
4 几项?
案例分析
1 2023年4月5日,新加坡A企业与日本X企业 签订了一份货品买卖协议,约定由X企业向A 企业提供冷冻豆腐。协议成立后,卖方X企业 委托其货运代理人订租了希腊W国际运送有限 企业“玛丽”号船舶旳舱位将该批货品运至 新加坡港。2023年7月4日,货品正式装船, “玛丽”号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 单记载托运人X企业,收货人凭指示,起运港 横滨,卸货港新加坡港。货品在台湾高雄中 转时因为集装箱在该港码头操作失误,致使
(3)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运费。
2 收货人能够是托运人也能够是托运人指
定旳其别人。收货人旳义务主要有两
(1)按运送协议和运送单据旳要求及时 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2)在卸货港及时收取货品。不然对由 此造成旳额外费用,承运人能够经过 对货品旳合理处置货品取得补偿。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 提单中注明旳签发日期早于实际签发日 期旳提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要求: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 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无船承运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 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 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 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 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 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 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 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 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强行法
规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者,指命令 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 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 缔规定及效力规定。
•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 案例2:2000年4月5日,上海华东实业总公司(以
(三)实行营运差额补贴和造船差额补贴
注意:OECD已达成协议,从1996年起政府不给造船补 贴
(四)税收补贴
第二节 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管理
一、国际海运市场的特点
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市场,既包括两国之间的运输, 又包括第三国运输。
1、运输能力不稳定,竞争激烈。 2、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 3、各国政府都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 4、垄断现象存在。
理由是:上海建发接受订舱,签发未在我国交通部登记的 NW公司提单,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 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涉案运输合同应属无效。 该合同是否应该认定为无效?
NVOCC & Freight Forwarding 的区别
1、从合同上签字判定 2、对托运人责任不同 3、对实际承运人不同。 4、从盈利方式上看不同。
5、从提单签发不同。
案例:
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服 装)与美国CAF RAFAEL MORALES INC.(以下简称CAF公司) 签订了一份出口纯绵染色布协议。约定贸易方式为FOB, 结汇方式为T/T。2003年11月5日,经纬服装委托被告厦门 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发) 办理涉案货物的商检,内陆运输等事宜。同年11月7日, 上海建发向经纬服装开具了一张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费 项目为商检费、包干费等。11月13日,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称NW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货代提 单,提单编号为SHA4695LAR。提单载明:运费到付,托 运人为经纬服装,收货人和通知方为CAF公司。提单底部
欧共同:
1、第4055/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自由地
提供海上运输服务适用原则的条例》
反对人为地确定货载分享的协议;货载分享安排应逐步 淘汰或调整。
2、第4056/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海上运输适用欧共同<条例>第85条和第 86条实施细则的条例》
使海上运输适用竞争原则,明确对班轮公会的豁免,但 对其监督、防止公会及成员滥用权利。
箱联运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管理规定》
(1)定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 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 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 费或佣金的行为。
三、我国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管理
1、曾经颁布的法规
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 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 运输管理规定》 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 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
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向原 告进行追偿。原告与收货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作出了11万美 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 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 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 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 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称是货运代理性质的公司,与原告往来的传真件是代 理协议,其根据传真出具的有关运费的发票抬头是货代专 用发票,所以双方不存在承托关系,而是货运代理关系, 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委托吴淞公司进行实际运输。
第三章 海上运输管理
我国对海运业的管理 各国对国际海运业的管理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运输管理措施
一、国际海运管理的优惠政策与法规
美国: (一)沿海运输权的保留 (二)保留进出口美4军用物资运输法》 《1934年17号政府决议》 《1954年货载保留法》
3、第4057/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海上运输中不公平定价行为的条例》
反对第三国船东的不公平运价行为 4、第4058/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为了保障海上运输货物自由通过而协调行动 的条例》 对第三国的货载保留或限制货物运输采取协调一致的对抗 行动: *外交抗议 *对第三国航运公司采取装载、运输、卸载货物的许可证 制度 *强制规定货物限额 *强制征税
问题: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 还是货运代理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主 要内容:
(1)主要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 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 条例分别规定的
(三)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问题:
(1)本案中原告的货运代理人是谁?
(2)本案中的无船承运人是谁?实际承运人又是谁?
(3)如何认定上海建发和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 称NW公司)之间的关系?
(4)哪一份提单是House 提单,哪一份提单为船东提单?
(5)经纬服装诉称,NW公司的提单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部登记备案,上海建发在签发提单时亦不是合法登记的 无船承运人,应无权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提单。 上海建发应为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利用提单, 非法剥夺了经纬服装对货物的控制权,造成了货物损失, 应承担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涉案运输合同无 效,上海建发退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相应的货款损失
(4)、作为独立经营人时的单证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 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商务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 明批准编号。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 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 地为吴江。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 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 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 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货物到 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 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 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 地吴江。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 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 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 地
签左下角注明签单代理人为 C&DINTERNATIONALTRANSPORT FORWARDING,INC. (上海 建发的英文名称) 。 同日,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实际承运 人的身份签发了编号为HDMUQSL680592的海运提单,提单 载明:托运人为THE C&D INT’L TRANSPORT CO. SHANGHAI BRANCH。收货人和通知方为NW公司,并注明运费到付。 在庭审中,经纬服装称,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他人不凭正 本提单提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又称涉案货款未收到, 但同时确认涉案核销单已经核销。
二、各国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管理
对从事国际海运企业的管理 对国际海运运价的管理 美国:1916 《航运法》 1、对班轮公会的规定; 2、班轮协议要报送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3、运价管理方面,要申报“运价本” 4、对受控制承运人(controlled carrier)的管理作专门 规定 5、反对承运人的不公平合理的竞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