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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文件的使用、保管、调阅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3. 基本原则3.1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1)准确、完整、真实性:所有业务档案必须记录真实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失实记录。
(2)保密性:对于涉及客户隐私的业务档案,必须保密存放。
(3)及时性:要求文件的档案管理及时性,及时报批、及时借阅、及时归还等。
3.2 档案管理的职责(1)业务档案的责任人必须对档案工作负责,并确保文件正确收集、完整、准确。
(2)所有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都有权检查和监督业务档案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3)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提升档案管理质量,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实施。
4. 档案管理制度4.1 档案的建立、收集和保管(1)业务档案采用电子档案管理模式。
(2)业务档案收集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律师负责人提交的文件;•律师担任的案件的文件资料;•其他员工提交的文件资料。
(3)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具体业务形式建立并顺序编号,分类存放。
(4)业务档案应在原档案目录体系之下,实行分级别的保密管理制度。
4.2 档案的利用(1)档案利用的允许对象为公司内部员工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方。
(2)利用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在阅读完毕后归还。
4.3 档案的移交(1)在公司员工离职或者岗位变更时,业务档案必须移交。
(2)业务档案必须在移交之前经审查、归类、加盖了移交章才能移交出去。
5.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我所必须执行以下措施:5.1 监督(1)负责人应每年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对违反规定的档案管理行为,必须及时指正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5.2 检查(1)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制定档案检查制度,并按时进行档案的内部检查。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法律顾问和其他非诉讼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案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律师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三)安全性、保密性原则;(四)规范化、标准化原则;(五)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本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等;(二)业务档案:包括律师办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如案件调查材料、会见笔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入职、离职、晋升、培训等材料;(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凭证、报表、审计报告等;(五)其他档案:包括会议记录、通讯录、宣传资料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和档案编号顺序归档;(二)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无破损、污染、丢失;(三)归档文件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要求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四)归档文件应填写档案登记表,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数量、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编号、编号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除虫、除霉等工作;(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翻阅、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伪造、损毁档案;(三)档案利用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携带档案外出;(四)档案利用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
律师事务所档案整理

律师事务所档案整理律师业务档案种类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两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整理原则律师业务档案坚持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原则。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年一卷。
律师业务档案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范围1、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办案小结。
2、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
3、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
律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二)统一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所有档案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四)安全保管: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管理的培训、宣传和检查;(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借阅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四)负责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五)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处理与档案管理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律师事务所所有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及时收集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型、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规范化: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三)便于检索:整理后的档案便于检索、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做好档案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利用: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利用合法、合规;(二)保密原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三)便捷利用: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借阅服务。
(完整版)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文书和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检索利用,促进办公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三条文书的定义包括来文、发文、备忘录、会议纪要、合同、法律文书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分类、编号、归档和销毁等管理规定。
第五条对于来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来文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分发、传阅并进行归档,未被分发或传阅的来文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于发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将发文登记册置于主任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发文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备忘录管理制度,律师应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备忘录,备忘录应详实、准确,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存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律师在参加会议后应及时完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存档。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归档等过程规范、准确、合法。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对文书进行编号管理,文书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书归档制度,文书归档后应标注所属档案的编号、名称和所属类别等信息。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审查和归档整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目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销毁,销毁的文书应记录销毁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档案的定义包括案卷、卷内文件、电子档案等。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目录,对于每个档案目录应填写档案的编号、名称、起止时间、负责人等信息。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是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和管理业务档案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管理部门:明确负责业务档案管理的部门,例如档案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
2. 档案管理人员:指定专门负责业务档案管理的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归档、借阅、销毁等流程和规定。
4. 档案分类和编号:确定业务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号方法,以便快速、准确地检索档案。
5. 档案保管条件:规定业务档案的保管条件,包括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 档案借阅管理:规定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核和归还流程,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及时性。
7. 档案销毁程序: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销毁申请、审核、记录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规性。
8. 档案电子化:鼓励律师事务所将业务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并规定电子档案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9. 档案管理监督:建立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 档案管理培训:开展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业务档案,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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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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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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