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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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疾病是由接触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这些物质可以以粉尘、气体或液体的形式存在。

放射性疾病可以分为自然放射性疾病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与特定职业环境中的放射性材料接触而导致的疾病。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定义与分类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因工作岗位存在辐射源而引发的疾病,包括放射性炎症、放射性溃疡、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等。

2. 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的方式和剂量,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可以划分为吸入性放射性疾病、消化道放射性疾病、局部皮肤病变、全身疾病等。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因和病理生理学特点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主要病因是长期的长波或短波辐射,特别是中子、电子、X射线和γ射线的照射。

2. 辐射对人体组织和细胞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直接作用是由于辐射通过作用于细胞核和细胞质中的DNA和RNA分子而引发细胞死亡或突变,间接作用是辐射能够导致一系列自由基反应,造成细胞膜的氧化损伤和DNA链断裂。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和诊断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常见症状包括疼痛、瘙痒、红斑、溃疡、脱发、恶心、呕吐等。

2. 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需要综合考虑病史、职业史、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

常用的诊断方法有血液检查、尿液检查、放射性核素扫描、肺功能检查等。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控策略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控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重要的预防措施包括设置严格的工作标准、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密切监测辐射剂量等。

2. 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中,关键是要加强对职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职业行为和操作规程,以减少因职业性放射性物质接触而导致的疾病发生率。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治疗等,具体根据病情和临床需要进行个体化治疗。

2. 康复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的重要环节,包括康复训练、心理治疗、社会支持等,旨在帮助患者恢复身心健康,重返正常生活和工作状态。

放射性皮肤疾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一般对表皮细胞的损伤,最初仅表现为细胞增殖减 少。 若超过阈剂量,局部可出现暂时性炎症反应,表现 为毛囊丘疹和暂时脱发,即I度损伤。I度损伤于照射局 部出现,有界限清楚的红斑,2-6周内最明显,有灼热 和刺痒感,脱发,红斑消退后出现脱屑和色素沉着。 随着放射剂量的增加,症状由干性皮炎(红斑)进展 到渗出性反应,即Ⅱ度损伤。1-3周局部形成潮红、肿 胀、水疱,继而形成浅表糜烂面、红斑、自觉灼热或 疼痛,以后结痂,愈合遗留色素沉着、永久性脱发等 。

慢性放射皮肤损伤,其病程较长,体质差、营养不良者, 加强营养,提高机体抵抗力。
(二)局部治疗
局部损伤的处理主要根据损伤的不同程度和 各个发展阶段采取相应措施。主要包括止痛、防 治感染和促进创面的愈合。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创面处理
重点是保护创面,避免各种机械刺激和理化刺激(紫外线 、远红外线的照射等);禁止使用对皮肤刺激性强的药物。 红斑反应时,可用止痒清凉油、去炎松软膏或0.5%本海拉 明霜等,疼痛明显时,用1: 2000的呋喃西林、硼酸溶液及洗必 泰溶液冷敷。
急性放射 性皮炎
皮肤红斑
急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
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及慢性放射
性皮肤、粘膜溃疡。(1)源自性放射性皮炎 X射线荧光屏下工作人员的手部皮肤及指甲,
放射性皮肤疾病
一、概念
由于放射线(主要是X射线、β射线、γ射线及放 射性同位素)照射引起的皮肤损伤。 皮肤是人体面积最大的器官,它包围着整个人体 ,直接与周围环境接触,对于任何生产性有害因素, 皮肤总是最先接触,因而职业性皮肤病在职业性疾病 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据湖南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调查,暴露于物理因素中的员工,皮肤病的患病率为 70.3%,而放射性皮肤病占物理因素皮肤病的首位。

放射性皮炎的护理12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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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回顾
一般资料
患者, 女,56岁,小学学历,经济条件一般,陪护照顾的是其27岁 儿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3年,规律服用甲泼尼龙1.5#qd,,硫唑嘌 呤1#qd,硫酸羟氯喹3#qd治疗。患者因绝经6年,阴道不规则流液9月, 行宫颈活检病理报告:宫颈鳞状细胞癌Ⅱ-Ⅲ级 。妇检:已婚已产式, 阴道畅,前壁结节状累及达中下三分之一;宫颈:结节状肿物直径 7cm,表面溃烂,附有脓苔;宫体正常大小,两附件未及肿块,右侧宫 旁稍增厚未达盆壁,左侧宫旁片状增厚达盆壁。排除放疗禁忌,限期 行6MVX线全盆外放疗+铱192腔内后装治疗及辅助化疗。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
按RTOG急性放射损伤分级标准 0级,无变化 1级,滤泡样暗红色斑、脱发、干性脱皮、出
汗减少
2级,触痛性或鲜红色 斑,片状湿性脱皮、中 度水肿
3级,皮肤皱褶以外部位融合的湿性脱皮,凹 陷性水肿
4级,溃疡,出血,坏死
放射性尿瘘以膀胱阴道瘘最常见,属于重度的
膀胱炎症状,是放射治疗最为严重的泌尿系统 并发症之一。发生率低,早期国内文献统计 0.07%,一般发生在放疗后3个月至12年,甚至 30年,时间跨度极大。一旦发生,给患者造成 极大痛苦,严重影响生存质量。
藻酸盐具有高吸湿性、止血性作用;康复新去腐生肌,促 进肉芽组织生长和血管新生,两者联合应用,达到相辅相 成作用。
讨论
宫颈癌放疗并发膀胱阴道瘘及4级放射性 皮炎发生率极少,可以借鉴的文献报道 极少,根据本病的情况,并发症出现时 间早,发展迅速,且严重,可能跟患者 伴系统性红斑狼疮对治疗的耐受性降低 有关。
评估及判断尿瘘方法
予常规外阴消毒,导尿,亚甲蓝20mg加 入0.9%生理盐水 ,通过尿管注入膀胱, 夹闭尿管,阴道内蓝色液体流出,提拉 阴道后壁,宫颈9点12点之间前穹窿位置 一探针尖大小瘘洞,为最常见的膀胱阴 道瘘。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放射损伤临床疾病

放射损伤临床疾病

第二节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至数月) 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至数月)连 续或间断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 续或间断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 , 其累积 剂量大于1.0Gy,照射量率小于急性放射病 剂量大于 , 而明显大于慢性放射病, 而明显大于慢性放射病 , 并以造血功能再 生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外照射亚急性 生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 外照射亚急性 放射病。 放射病。
临床特点
1、起病缓慢; 、起病缓慢; 2、造血功能障碍; 、造血功能障碍; 3、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明显增高;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明显增高; 4、明显的微循环变化; 、明显的微循环变化; 5、免疫功能及生殖功能低下,凝血机制障碍。 、免疫功能及生殖功能低下,凝血机制障碍。
第三节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损伤
表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分型
型别 剂量 (Gy) ) 主要临床 表现 主要病理变化 治疗 对症治 疗,骨 髓移植 对症治 疗,姑 息治疗 姑息 治疗 预后
骨髓型
1~10 ~
出血、 出血、感染
骨髓抑制、 骨髓抑制、空虚
可治愈有 死亡
肠 型
10~25 ~
高烧、腹泻、 高烧、腹泻、 电解质失衡 循环衰竭症状, 循环衰竭症状, 死于心源性 休克 震颤、惊厥、 震颤、惊厥、 运动失调
外照射急性、慢性放射损 外照射急性、 伤及内照射损伤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 数天) 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 ( 数天 ) 内分次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照射引 起的全身性疾病。 起的全身性疾病。
病因
1、医疗照射 、 2、 2、事故照射 3、应急照射 、 4、核武器辐射 、
临床表现
初 期 阶 段
三、放射性白内障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3.12.31)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3.12.31)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3.12.3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GBZ 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 8283-1987 2002-04-08 2002-06-012GBZ 96-2011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6-2002 2011-11-23 2012-05-013GBZ 97-2009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 16386-2002 2002-04-08 2002-06-014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 16387-1996 2002-04-08 2002-06-015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16388-1996 2002-04-08 2002-06-016GBZ 100-201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0-2002 2010-09-19 2011-03-017GBZ 101-201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1-2002 2011-11-23 2012-05-018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2-2002 2007-04-27 2007-12-019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2 2007-04-27 2007-12-0110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0-2000 2002-04-08 2002-06-0111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1-2000 2002-04-08 2002-06-0112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 8282-2000 2002-04-08 2002-06-0113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WS/T 176-1999 2002-04-08 2002-06-0114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WS/T 197-2001 2002-04-08 2002-06-0115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2002-04-08 2002-06-0116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2002-04-08 2002-06-01 2010年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17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2002-04-08 2002-06-0118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2002-04-08 2002-06-0119GBZ/T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T 156-2002 2013-05-17 2013-10-0120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2004-5-21 2004-12-121GBZ/T 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2004-05-21 2004-12-012010年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22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2004-05-21 2004-12-012010年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23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06-11-15 2007-04-0124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2006-03-13 2006-10-01 25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2006-03-13 2006-10-0126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2006-03-13 2006-10-0127GBZ 190-2007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2007-04-27 2007-12-01 28GBZ/T 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2007-04-27 2007-12-01 29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9-03-06 2009-12-0130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2009-03-06 2009-12-0131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2009-03-06 2009-12-0132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2009-03-06 2009-12-01 33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2009-07-13 2010-02-01 34GBZ/T 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2010-09-142011-03-0135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1-01-21 2011-08-0136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2012-03-15 2012-08-01 37GBZ 242-2013 放射性肝病诊断2013-03-14 2013-07-0138GBZ/T 243-2013 单细胞凝胶电泳用于受照人员剂量估算技术规范2013-03-14 2013-07-0139GBZ/T 244-2013 β射线所致皮肤剂量估算规范2013-03-14 2013-07-01 国家标准40GB/T 12715-1991 染色体畸变分析估算生物剂量的方法1991-01-15 1992-01-0141GB/T 16148-2009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8-19952009-10-152009-12-0142GB/T 16149-201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计量估算规范GB/T 16149-19952012-06-292012-08-0143GB/T 18197-2000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2000-09-30 2001-03-0144GB/T 18198-200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计暴露量估算规范2000-09-30 2001-03-0145GB/T 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和治疗方案2000-09-30 2001-03-0146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2000-09-30 2001-03-01 47GB/T 28236-2011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2011-12-30 2012-05-01 行业标准48WS/T 117-1999 X、γ、β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1999-01-21 1999-07-0149WS/T 187-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1999-12-09 2000-05-0150WS/T 188-1999 X、 射线和中子所致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1999-12-09 2000-05-0151WS/T 204-2001 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形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方法2001-07-20 2002-01-01WS/T 378-2013 造血刺激因子在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治疗中的应用指南2013-03-14 2013-07-015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积,如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应即刻服用碘化钾或碘化钠;放射性锶进入 体内,应服用褐藻酸钠磷酸三钙。必要时应用缓泻剂,加速肠道内容物的排出。
2.尽早开始应用特效药物进行加速排出治疗。如放射性铯进入体内,应服用普鲁 士兰;镧系和锕系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应使用螯合剂(如二乙烯三胺五乙酸,螯核羧酚等); 钋进入体内使用二巯基丙磺酸钠等等。
受照剂量的确定除依据物理方法测定的剂量外,尚应参考外周血象(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
和淋巴细胞染色体检查结果(25—500拉德准确性较好)估算的剂量值。对受中子照射的人
员还应测量感生放射性估算剂量。必要时安排事故模拟。
2.受照射后引起之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依受照剂量大小,受照部位
和范围之及人体情况而异。可根据表1、表2做出分型和分度诊断。
开始时间(天)立即
3~6
<10
15~25 20~30 极 期 不 明

口咽炎
-
+++~+
++~-
++

-

最高体温 ↓
↑或↓
>39℃
>39℃ >38℃ <38℃

脱发
-

++~-
+++~+ +++

++~+ -
出血
-
++~- +++~- +++ ++~+ -
柏油便
-
++~- +++
++
-
-
血水便
+~-
++
-
-
-
-
腹泻
+++
+++
+++
++
-
-
拒食



±
-
-
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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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中的3.1.1、3.1.2、3.2.1、3.2.2、3.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2-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发布以来,在实践过程中,临床上积累了新的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

此次修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β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
GBZ106-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

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γ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 诊断与处理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1.1 诊断标准
3.1.1.1 根据患者的职业史、皮肤受照史、法定局部剂量监测提供的受照剂量及现场受照个
人剂量调查和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3.1.1.2 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射线种类、照射剂量、剂量率、射线能量、
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身体情况等而异。

依据表1做出分度诊断: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


初期反应期假愈期临床症状明显期参考剂量,Gy Ⅰ°毛囊丘疹、暂时脱毛≥3~
Ⅱ°红斑2~6周脱毛、红斑≥5~
Ⅲ°红斑、烧灼感1~3周二次红斑、水泡≥10~
Ⅳ°红斑、麻木、搔
痒、水肿、刺痛
数小时~10天
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潰

≥20~
3.1.1.3 最后诊断,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并参考照射剂量值。

3.1.2 处理原则
立即脱离辐射源或防止被照区皮肤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

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时应及时予以洗消去污处理。

对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和大出血),应首先给以抢救处理。

3.1.3 全身治疗
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不论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应卧床休息,给予全身治疗。

3.1.3.1 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饮食。

3.1.3.2 加强抗感染措施,应用有效的抗生素类药物。

3.1.3.3 给予维生素类药物,如维生素C、E、A及B族。

3.1.3.4 给予镇静止痛药物。

疼痛严重时,可使用度冷丁类药物,但要防止成瘾。

3.1.3.5 注意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必要时可输入新鲜血液。

3.1.3.6 根据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种蛋白水解酶抑制剂、自由基清除剂和增加机体免疫功能
的药物,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甲
2-巨球蛋白(α
2
M)、丙种球蛋白制剂等。

3.1.3.7 必要时,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的药物,如复方丹参、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3.1.3.8 如合并内污染时,应使用络合剂促排。

3.1.4 局部保守治疗
3.1.
4.1 Ⅰ、Ⅱ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Ⅲ度放射性损伤在皮肤出现水泡之前,注意保护局部皮肤。

必要时可用抗组织胺类或皮质类固醇类药物。

3.1.
4.2 Ⅲ、Ⅳ度放射性皮肤损伤出现水泡时,可在严密消毒下抽去水泡液,可用维斯克溶液湿敷创面,加压包扎,预防感染。

3.1.
4.3 泡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时,应先行去污,再剪去泡皮。

3.1.
4.4 Ⅳ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水泡破溃形成浅表溃疡,可使用维斯克溶液外敷,预防创面感染。

如创面继发感染,可根据创面细菌培养的结果,采用敏感的抗生素药物湿敷。

进入恢复期后适时手术。

3.1.5 手术治疗
3.1.5.1急性期应尽量避免手术治疗,因此时病变尚在进展,难以确定手术的病变范围。

必要时可进行简单的坏死组织切除及生物辅料和游离皮片覆盖术。

注意保护局部功能。

待恢复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术治疗。

3.1.5.2 位于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损伤面积大于25cm2的溃疡,应进行早期手术治疗。

3.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2.1 诊断标准
3.2.1.1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有个人剂量档案),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应结合健康档案,排除其他皮肤疾病,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3.2.1.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可依据表2做出分度诊断: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


临床表现(必备条件)
Ⅰ°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
Ⅱ°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Ⅲ°坏死潰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3.2.2 处理原则
对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中,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
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

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手术治疗。

3.2.3 局部保守治疗
3.2.3.1 Ⅰ度损伤勿需特殊治疗,可用润肤霜、膏保护皮肤。

3.2.3.2 Ⅱ度损伤具有角质增生、脱屑、皲裂,使用含有脲素类药物的霜或膏软化角化组织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护皮肤。

3.2.3.3 Ⅲ度损伤早期或伴有小面积溃疡,短期内局部可使用维斯克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
-巨球蛋白制剂,能化酶(SOD)、表皮生长因子(EGF)、Zn的抗生素类霜、膏,并配合用甲
2
促使创面加速愈合。

如创面出现时好时坏者,应及时手术治疗。

3.2.4 手术治疗指征
对严重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创面,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面修复。

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
3.2.
4.1 局部皮肤病损疑有恶性变时;
3.2.
4.2 皮肤有严重角化、增生、萎缩、皲裂、疣状突起或破溃者;
3.2.
4.3 皮肤疤痕畸形有碍肢体功能者;
3.2.
4.4 经久不愈的溃疡,其面积较大较深,周围组织纤维化,血供较差者。

3.3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3.3.1 诊断标准
3.3.1.1 必须是在原放射性损伤的部位上发生的皮肤癌。

3.3.1.2 癌变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

3.3.1.3 凡不是发生在皮肤受放射性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3.3.1.4 发生在手部的放射性皮肤癌其细胞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

3.3.2 处理原则
3.3.2.1 对放射性皮肤癌应尽早彻底手术切除。

3.3.2.2 放射性皮肤癌局部应严格避免接触射线,一般不宜放射治疗。

3.3.2.3 放射性皮肤癌,因切除肿瘤而需作截指(肢)手术时,应慎重考虑。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它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

经多年来的临床实践已能较明确地给出引起皮肤损伤的照射剂量阈值,但因射线能量不同,受照情况各异,给出一个正确的通用阈剂量还是困难的。

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受照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A.2 单纯的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资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不能诊断为放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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