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购置、拨付、接收等各种形式获得的用于教学和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五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购置固定资产需提前制定购置计划,明确资产类型、数量、用途和预算等内容,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购置固定资产采购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择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应由学校设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应对资产的数量、质量、完好状况、技术指标等进行检查,验收结果由验收小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由财务部门核实并登记入账。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或私自出售。
第十二条对于需领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领用。
第十三条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应加强日常管理,保管好资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进行书面审批。
第十六条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学校应及时予以销毁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转让。
第四章盘点与处置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盘点工作应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核实、使用状况评估、处置意见提出等内容,盘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2. 效益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3.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 透明原则: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房屋及建筑物:学校所有房屋、附属设施等。
2. 专用设备: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等。
3. 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4. 图书: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重要电子资料。
5. 家具、床上用品、服装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性质和功能分为以下几类:1. 教学设备:包括教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图书馆设备等。
2. 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3. 文体设备:包括体育器材、音乐器材等。
4. 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卫生间等。
5. 其他设备:包括实验材料、教学辅助材料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购置计划: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等实际需要,制定购置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
2. 采购审批: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审批。
3. 采购实施:按照审批意见,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合理。
4. 验收入账: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入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验收内容: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要求。
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应该坚持经济、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应加强对资产流向的跟踪,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流转的合法性。
第六条学校资产采购、投资、报废及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产管理体系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确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第九条学校应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学校应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接受培训,确保资产管理的专业化。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应建立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
第三章资产采购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资产采购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资金应合理分配,充分发挥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采购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选择优质供应商进行合作。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资产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保持资产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使用人员应加强对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九条学校资产使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使用应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使用应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滥用与浪费。
第五章资产报废与处置第二十二条学校资产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非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报废应有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保障报废程序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应精心设计,确保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防止二次利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章资产监督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包括房屋、设备、设施、物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权责分明,责任到人;(三)账实相符,规范运作;(四)开源节流,合理配置。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资产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报废、处置等工作;(三)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四)建立健全资产档案,做好资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五)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评估、盘点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报废、处置等工作;(三)做好本部门资产的盘点、核实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四)对本部门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管理第七条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购置计划,报学校批准;(二)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三)验收部门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四)财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资产进行登记、记账。
第八条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使用责任;(二)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三)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资产报废与处置:(一)资产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二)资产报废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三)资产报废后,应及时进行处置,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
民办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中小学校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损坏和浪费。
3. 效益优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4. 责任到人: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资产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资产分类及管理职责第四条资产分类:1.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家具、图书、档案等。
2.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3.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五条资产管理职责:1.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资产管理政策、审批资产购置、处置、出租等事项。
2. 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资产核算、报表编制、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 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4. 保卫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盗窃、破坏等事件发生。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六条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
2. 财务部门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购置申请,确定购置方案。
4.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
第七条资产验收:1. 资产验收应由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参与。
2. 验收时,应对照采购合同、发票等凭证,检查资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符合要求。
3. 验收合格的资产,由使用部门进行登记、入库;验收不合格的资产,由采购部门退回供应商。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资产使用:1. 使用部门应按照资产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资产。
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小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场所,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障中小学校正常运转、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基础。
为规范中小学校资产管理,提高校园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归口1.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财务资产等。
不动产归中小学校所有;动产归学校管理,包括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等;财务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中小学校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购置、分配、使用、维护等工作。
三、资产购置与分配1.资产购置应经过合理的计划,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进行。
购置资产的种类、数量、型号等应明确,并填写购置申请表,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购置。
2.资产分配应根据教学和管理的需要进行,不得超出实际需要范围。
分配时应填写分配登记表,明确资产的使用人员,并备案于资产管理部门。
3.资产分配时,对于值得重视的设备或贵重物品,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做好相应的保管工作。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1.资产使用应符合学校的需要,严禁私自挪用、擅自调整。
2.资产使用人员应做到爱护、合理使用,注意设备的维修保养,并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故障、损坏等情况。
3.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资产报废与处置1.资产报废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不再使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报废申请表,并提出合理的报废理由,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
2.资产报废后,应进行清点、认定,并将清单报备至上级主管部门。
3.资产处置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可以继续利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处置或转借。
对于无法继续利用的资产,可通过拍卖、报废、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
六、违纪违法处理对于违反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督与评估1.学校应定期举行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检查实施情况。
2.学校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
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合理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1.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家具、图书、教学用品等;2. 学校所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等;3. 学校所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三、管理职责1.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决策;2. 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登记、清查、维护、处置等工作;3. 各部门、学院(系)负责本部门、学院的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程序1. 资产登记:新购置的资产应当在购置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手续,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2. 资产清查:每学期末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3. 资产维护:各部门、学院(系)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资产正常运行;4. 资产处置:资产报废、转让、出售等处置事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办理。
五、资产使用1. 资产使用原则:合理使用、高效利用、节约成本、防止浪费;2. 资产使用审批:使用资产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或学院(系)负责人审批;3. 资产使用记录:使用资产应当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用途等。
六、资产管理考核1.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部门、学院(系)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资产登记、清查、维护、处置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学院(系)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园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计划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分类管理。
计划使用年限是指资产经过规定检修、维修、更换、新添设备等必要条件下,可以安全正常地使用的年限。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部门配合执行。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对于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各单位、部门应提出购置申请,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充分考虑实际需求、性能要求、质量标准等因素,确保购置的资产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在进行购置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评估、报价比较等工作,制定购置方案,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条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应遵循质量验收、数量验收和价格核对等原则,确保资产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二条购置所得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并落实责任人。
第三章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负责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保管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贵重的固定资产,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报警设备、调度保安人员等。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资产的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对于闲置或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期限。
第十九条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的人员应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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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教室
2、专用室(含操作室、准备室)
3、办公室
5、田径场地(含篮球场、器械场)
6、物品(器具)储藏室
7、总机房责人详尽负责、管理。
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主管为年段长及年段核心小组,详尽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劳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
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不变财各储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不变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不变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不变资产管理责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不变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
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教师寝室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总务处大凡一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四条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
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
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
本校教师确因分外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
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
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
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第二十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
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钱清镇中学班级财产自查赔偿金额参考表》。
第二十二条赔偿途径
第一款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
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六款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岗位奖或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和月岗中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第九款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分外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校长室据此开具
“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不变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大凡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