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冀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8〕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省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设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省补助市、县的同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设区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冀发改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冀政[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2008〕70号2008年8月11日)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改进组织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在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和直接委托代建的同时,可以开展其他代建方式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下同)建设的省属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省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局: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促进农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民脱贫增收,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4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河北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以工代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通过组织当地贫困农民参加与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各省级以上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现予发布试行。
为做好工作的具体衔接,按照依法行政、平稳过渡、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原则,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11月22日以前报到我委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办理:凡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可研报告已报到我委但尚未批复,属核准范围的项目,自2004年11月22日起,按《核准办法》办理核准手续。
对尚未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不在批复,也不退回,有关单位尽快通知相关企业,按《核准办法》,重新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二、2004年11月22日以后申报的项目,按《核准办法》办理。
三、《核准办法》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反馈给发展改革委外资处,我们将根据各个各方面意见和试运行情况,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
附件: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河北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 2005年4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目录》内核准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凡按规定应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应报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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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冀发改通告[201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
询机构名单的通知
(冀发改通告[2016]1号)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冀发改投资﹝2015﹞973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第1号通告)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拟承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