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南充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保障绝大多数城镇职工必要的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分级运行,分别管理,自求平衡。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划;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协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协调仲裁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筹集、营运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处理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外,上述范围内的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的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凡属上述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按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驻南充市辖三区的市属级以上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驻南充市境内的其它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我市常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的原则具体确定本县、市的用人单位缴费率。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个人

缴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般指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按国家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

企业内退、换工回乡、请长假的职工,因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长期脱产学习并保留工资关系的职工,按停止工作或脱产前本人上一年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现工作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统筹年度内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人员、停薪留职和两不找人员(含商业系统的柜台承包人员,以下同)按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上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均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统筹年度内新建单位及职工、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等难以准确核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代扣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连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于每月15日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办法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否则,单位和个人缴费则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停薪留职人员和两不找人员,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根据本人与单位的协议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缴纳办法缴纳。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由业主代扣,单位缴费由业主承担,并由业主统一负责缴纳。

职工较少,缴费金额不高的单位,可以提前按季、半年、年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逾期缴纳,也不得漏缴、少缴。

第十一条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企业依法破产时,必须先以货币形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以新的单位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应按统筹地区退休(职)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按上年公费医疗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职)人员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及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具体计入比例为:30岁以下(含30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5%(含本人交纳的2%,下同);30—40岁(含40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8%;40—50岁(含50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2%;50岁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5%。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当年公历1月1日周岁年龄核定。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为本人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口径统计的退休费(不含丧葬抚恤救济费)的3.5%,低于当地人均退休费60%的,按当地人均退休费的60%为基数。作为过渡措施,本办法启动后前三年,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额分别由单位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第一年单位承担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0.5%;第二年单位承担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5%;第三年单位承担0.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3%。第四年起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个人帐户的具体计入比例进行调整。在同一县、市内,个人

帐户总额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重不得高于50%;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人均额不得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人均额。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为单位缴费的70%左右,即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透支,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挪用。

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自付部分。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职工住院费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部分。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支付后不足部分,可由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标准。

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比例确定:三级医院12%,二级医院10%,一级医院8%,其它医院6%。经批准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转南充市外省内的800元,转省外的1000元。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5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50元,第三次降低100元,三次以上住院不再降低,即按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执行。

住院次数以出入院一次计算。同一医院内转科不计算住院次数。转院不计算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院计算。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年度住院次数。

第十七条一个职工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的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对应的年度累计最高住院费限额(含起付标准和职工自付部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定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按一个年度内职工累计住院金额分段分别确定,再结合参保职工缴费年限下浮计算,累加支付:

(一)住南充市境内医院:2000元以下自付18%;2001年—5000元自付20%;5001—10000元自付22%;10001—15000元自付26%;15001—20000元自付22%;20001元至最高住院费限额自付18%。退休人员的自付比例比在上述标准上减少3%。

(二)转市外、省内住院的,自付比例在第(一)项规定基础上上浮5%,转省外住院的上浮10%。

(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自付比例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下浮,10—19年的下浮2%,20—29年的下浮4%,30年及以上的下浮6%。缴费年限以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本办法启动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中断参保或未缴足保险费的,相应扣减缴费年限。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实行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否则,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因以下原因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报销的,凭医院的

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收据、处方、用人单位的证明等审核后报销。

(一)转院治疗一般由低级向高级医院转或向专科医院转,并实行审批制度,按转院待遇报销。

(二)享受探亲假探亲、出差,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住院待遇报销。

(三)单位成建制短期(1年以内)迁往市外的作业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在当地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定了合同的约定医院治疗,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住院待遇报销。

(四)探亲访友、退休人员随子女、亲朋居住及其它第(一)、(二)、(三)项未规定的情况,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按转院待遇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职工要先付一定比例,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数。具体比例另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药店购药的。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外的自费药品。

(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四)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用人单位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费和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权利。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一年以内的,补缴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中断一年以上的,必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半年后,方可重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启动后,凡属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不满5年即退休的人员,必须按退休时的缴费标准补足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四)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资金,按实缴比例划入;单位参保人员次月暂不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为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费用,建立职工重病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重病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具体办法另定。

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病特殊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医疗费可通过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途径解决。

第六章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政策

第二十六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

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为不降低一些用人单位的医疗水平,作为过渡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标准控制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医疗保险经办机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营运。认真审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处方、费用收据等有关报销资料,及时支付医疗费用,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基金征集、拨付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计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计算;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核下达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计算,定期检查、核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社会监督组织报告。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和各县(市、区)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管理情况的报告,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或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施资格认可。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的选择意向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十五条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县两级卫生、药品监督、经贸、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出台相关政策,并加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有义务新生患者的合理权

利,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向全体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有义务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有义务配备专兼职人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减少卫生资源浪费。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向医保经办机构获得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有权拒绝参保职工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医保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参保职工有义务保管好医疗证、卡,不得转借他人,就诊时应主动将医疗证交医务人员查验身份;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尊重医生的诊疗意见,不得提出无理要求;有义务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医疗费审验报销资料。

参保职工有权监督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医疗服务;有权检举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业务的医疗机构诊断、检查、治疗、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规的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工会部门以及聘请医疗专家予以协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在行使本条所列职权时,至少两人以上,并应首先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扣回违规医疗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医疗机构应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卫生、药品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

(一)诊治、记帐时不认真查验《医疗保险证》或弄虚作假,将非医疗保险对象的诊疗费记入基本医疗保险帐内;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帐内。

(三)将当事人的诊疗费记入他人个人帐户;

(四)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统筹基金;

(五)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治疗费,未经审批擅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对无检查指征或已确诊病情的病人进行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限量开药,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计价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

(一)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的;

(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三)将治疗药品变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的;

(四)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不合理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冻结医疗证、卡1—12个月,冻结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本人负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单位违规行为:

(一)有选择性地组织职工参保,未将应参保人员全部集体参保的;

(二)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三)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参保人员违规行为: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撕毁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四)强迫医务人员违规开药和违规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减、免或增加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四条上述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所处罚金一律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帐户。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和职工住院自付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济宁,看北湖

新济宁,看北湖 济宁城市总体规划图,滨湖城市中心即为北湖新区所处位置。 北湖新区规划效果图 已经建成的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左)、奥体中心(右) 本报记者郭利民于国鹏 刚入秋的天气,热得还像夏天。暑假一开学就要升五年级的马海奇,假期里从鱼台来济宁串亲戚,跟着大人来到北湖景区游玩,湖、岛、花、树,优美的景色让他兴奋不已,尤其可以和小伙伴在湖边嬉水,更让他流连忘返。 正在建设中的北湖景区,计划今年国庆节正式对公众开放。整个景区面积20.3平方公里,其中北湖湖面

就占8.9平方公里,而整个北湖新区规划控制面积则达到了433.8平方公里。浩渺的北湖,广阔的湿地,水色山光,荷塘苇荡,光凭想像也会感觉美不胜收。 北湖景区属济宁市北湖新区打造的生态景观区。“生态宜居新城”,正是北湖新区的城市定位之一,这里也将成为济宁的城市未来主中心。济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振川说:“北湖开发不仅是城市建设问题,更是发展战略问题。” 大气魄的决策,大手笔的布局,济宁市开发建设北湖新区,写下了这座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华彩一笔,更承载着城市未来影响力和辐射力进一步提升的巨大希望。 顺势布局―― 北湖新区这个新平台,不只是城市外延和老城区的简单拓展,它的开发建设着眼于突破资源型城市发展瓶颈,通过“全面转型”赋予城市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 尹营村居民尹大妈每天都会看到北湖新区的新变化,通畅宽阔的马路修起来,各种功能先进的设施逐渐成形。“变化太大了,俺这里是越来越漂亮,生活越来越方便了。” 受益于北湖新区的开发建设,尹大妈家住进尹营村回迁安置房里,这里有四栋小高层。原来,村边是一条狭窄的土路;现在,扩建延伸成一条大马路,取名济安桥路,平整宽阔、快捷方便,绿化景观也非常漂亮。尹大妈说:“看着就舒心。” 济安桥路是北湖新区“七纵七横”路网中的“七纵”之一。建成后的现代化路网,实现与老城区有机对接的同时,不仅勾连起整座新城,也大致分隔出新城的四大功能片区。根据北湖新区的整体城市规划,围绕新开挖延伸入城的北湖湾,将形成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体教育中心、旅游服务中心四个功能区,各功能区既各有所侧重,又相互联系相互支撑,为济宁市的未来发展搭建起一个充满想像力的崭新平台。 前瞻思考、科学谋划,才能保证率先发展、跨越式发展。功能定位为“行政商务中心、科教文化基地、休闲度假胜地、生态宜居新城”的北湖新区这个新平台,不只是城市外延和老城区的简单拓展,它的开发建设着眼于突破资源型城市发展瓶颈,通过“全面转型”赋予城市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因此,它的整体规划建设因地制宜、顺势布局的同时,又开阔视野扩大格局,与全省乃至国家层面上的战略发展布局相呼应。 认识的高度,决定着行动的力度。新城建设正在扎实快速推进。与已经基本建成的北湖景区相比,文体教育中心区渐具规模,济宁医学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等新校区都已于去年投入使用。从空间鸟瞰,济宁医学院新校园错落有致的建筑组合起来,轮廓形同一个“细胞核”,形象体现出这所学院的学术特征。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新校园内,绿树成荫、蝉鸣悦耳,图书馆楼、实训楼时尚大气。市民路春蕾来到这里,禁不住感叹:“耳目一新,这才是大学应有的气质。”同在文教区内的,还有紧张建设中的济宁一中等新校区。济宁一中始建于1902年,曾培养出乔羽等著名校友。“明年,我们将在这里举行110周年校庆。”学校负责人介绍说。 一批设计新颖、功能齐全的标志性建筑已经拔地而起,呈现出新城“生态、典雅、现代、大气”的鲜明特点。作为第23届省运会主体育场的“小鸟巢”,已经进入内部装修阶段,工人们正忙着安装座椅等收尾工作。济宁是2014年省运会承办城市,赛事主要安排在北湖新区举行。开幕式和田径赛事将在“小鸟巢”内将举行。小鸟巢”周围,未来还将镶嵌上三颗“宝石”。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射击射箭馆,形似“宝石”,红、橙、蓝三色,将共同烘托起时尚、大气的新城风貌。

武汉城市印象调查报告

《市场营销学》综合项目实训 武汉城市印象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武苏冉 项目组成员雷婷婷孙辉 李彬付思 指导老师张首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 2013年1月

武汉的城市文明历史可追溯到3500 年前的盘龙城。这是长江流域发掘出的最古老的城池,被学者认为是长江流域文明和黄河流域文明融合的突破口。3500 年间,因水运发达,物产丰富,这里从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并由军事中心进而发展为区域性政治商贸中心,武汉也因此拥有融汇多元文化的优势和特质。辛亥革命的首义文化铸就了武汉人敢为天下先的人文精神。 武汉是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长江从城市穿过,留下了丰富的资源,武汉经济发展迅速,“敢为人先,追求卓越”是武汉精神,这句标语随处可见,激励着武汉人。在武汉,四季分明,旅游景点众多,因为有长江经过所以武汉大小河流湖泊众多,武汉也被称为江城。武汉市区由隔江鼎立的武昌、汉口、汉阳三部分组成,通称武汉三镇。随着城市发展,武汉也越来越注重本城市印象,城市印象这有助于经济与外来人口的发展。

武汉城市印象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4 二、调查内容----------------------------------------------------------------------4 三、调查对象----------------------------------------------------------------------4 四、调查方法----------------------------------------------------------------------4 五、调查时间与地点-------------------------------------------------------------5 六、调查的组织计划-------------------------------------------------------------5 七、经费预算----------------------------------------------------------------------5 八、附调查问卷-------------------------------------------------------------------6 武汉城市印象调查报告 第一部分执行摘要-------------------------------------------------------------7 一、调查目的----------------------------------------------------------------------7 二、调查方法设计----------------------------------------------------------------7 三、调查内容----------------------------------------------------------------------7 第二部分调查说明-----------------------------------------------------------7 一、调查背景----------------------------------------------------------------------7 二、相关内容阐述----------------------------------------------------------------7 第三部分调查主体-----------------------------------------------------------8 一、调查结果分析----------------------------------------------------------------8 (一)调查数据分析-------------------------------------------------------------8 (二)定性预测-------------------------------------------------------------------12 二、总结----------------------------------------------------------------------------12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 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 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 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 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 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 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 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 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 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说明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是新形势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我市加快建设两型社会(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做出的战略性选择;是通过对城市空间布局的统筹规划确保实现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目标的协调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举措。 城市总体规划是调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形势。“十一五”时期,山东省城镇体系发展战略出现新的变化,济宁所依托的发展格局有明显调整,2008年2月省政府出台的《鲁南经济带区域发展规划》,将鲁南经济带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以枣庄、济宁为主体建立运河经济区,发挥京杭运河的功能,大力发展运河经济。济宁作为历史上管理运河航运的督府,需要大力弘扬运河文化,依托曲邹济三处历史文化名城实体和对泗水、峄山、九龙山等景观资源的利用,充分挖掘城市发展的文化带动力,打造城市品牌,参与区域竞争。同时,多个重大设施在济宁地域相继落户,包括济宁曲阜机场、济徐高速公路、济宁北湖旅游度假区、京沪高速铁路等,提供了影响济宁市城镇空间布局的新的作用要素,需要重新审视济宁市的区域地位和作用。 人地矛盾突出,城市发展受限。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人口急剧膨胀,城市发展空间明显不足,大大制约了我市的城市化进程,迫切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规模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东拓西跨南联北延”发展战略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中心突破、组群发展、城乡统筹、梯次推进”区域发展战略和“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水城风貌、生态宜居”城市发展定位,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拉开城市框架,促进城市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按照新的发展战略和城市定位,《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济宁现有发展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外延式、资源粗放消耗型模式转变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内涵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金乡总体规划说明书

金乡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说明书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本次规划修编的背景及动因 一、宏观背景: 1、党的十六大在全面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新世纪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特别是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 2、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的五个统筹。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是城市规划的紧迫任务。 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对城市规划提出的新的课题。 二、中观背景: 1、山东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加快山东省城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要求,各市、县都开始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金乡县应从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2、山东省根据本省实际编制了《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济宁都市区规划》,济宁市也编制完成了《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这将对金乡的建设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金乡县需要以区域的观点重新评价和认识自身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入到区域合作和竞争中去,争取和寻求有利的区域地位。 三、微观背景: 1、金乡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标志着金乡县即将进入加速城市化阶段。因此,需要探求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快速城市化道路。金乡县发展战略的调整,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规模和布局迫切需要调整。 2、《金乡县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编制以来,金乡县的社会、经济、环境有了较大的变化,同时,城市的用地发展已突破原有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的发展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现有用地范围已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金乡县需要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统一考虑城市用地的布局与发展。 3、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城市的主要经济增长点,对城市有很大的拉动作用,使城市适度向北发展成为可能。 4、金乡县城南部和北部压煤的问题极大的制约了城市向南和向北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城市的主要发展方向。 以上这一切都迫切需要对金乡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以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和建设需求。 第二节本次规划修编的技术路线 通过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宏观背景、中观背景的认知,反思上版总体规

大连城市印象

大连城市印象 怀着对大连美好的憧憬踏上了去大连的旅程。经常从电视上看到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干净整洁的街道还有美丽的女骑警,所以这次我们没有报团决定来一次自助游,想真切感受下这座城市的魅力。 一个多小时的飞机行程把我们带到了这座美丽的城市,一下飞机扑面而来的清新空气更让我期盼与大连的亲密接触。走出机场我们准备打车前往预订的酒店,老远就看到出租车在载客点处有序的排队载客,并没有抢客拒载的现象发生,机场工作人员给每位旅客发放了大连出租车监督卡。坐在出租车上被沿路风景所吸引,由于大连曾经长期沦为日、俄殖民地,故其建筑风格带有浓烈的异国情调,街上随处可以看到日式和欧式建筑。但我有种失落感它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具有都市感,也许是我所生长的城市还很年轻,一切建筑物都以钢筋混凝土为主,城市整体规划整齐,严肃。而大连由于其历史原因,建筑物新老混杂在这里有摩天大楼也有欧式的小洋房,让初次来到大连的人总会有惊喜发现。因为是海滨城市它没有正南正北的街道,马路多以上下坡为主,这个很考验驾驶员技术。穿过大街小巷会经常看到一条条坡路上整齐停放着各式汽车,我真是佩服他们的停车技术,竟然能在坡路上侧位停车而且还这样整齐。 很快我们抵达酒店,稍做修整我们决定徒步逛逛大连的夜景,走在大连街道,我突然发现这个城市没有慢车道,街上的自行车、电动车更是寥寥无几,也许是因为大连交通很发达的原故吧,这里依然能看到有轨电车的影子,沿着城市主要干线辅设着城市轻轨,除城市公交外,还另设旅游线路的公交车在运行。市民均自觉在公交车站排队等车,车到站后也没有发生拥挤争抢上车的现象大家都依次排队上车。大连路口很少见红绿灯,交警更是少见。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机动车也没有与行人争抢道路的现象,而我们在下班高峰期出来也没发现堵车的现象,我不禁感叹大连人的素质还是蛮高的。 沿着街道两旁的绿化,我们信步来到亚洲最大的城市广场—星海广场,它是为了纪念香港回归而建。广场上的汉白玉华表雕有九条华龙,广场中心仿效北京天坛圜丘,大理石铺就的地板雕刻着天干地支,二十四节气与十二生肖。广场四周还刻有9只大鼎,分别在鼎上刻有“中华民族大团结万岁”的字样,深深体现了这一广场的重要意义。我站在广场中央,沿着绿地旁的航标造型灯远眺,那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092济宁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W}

委托 济 项目名称:济宁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 委托单位: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设 计单位: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 划甲级资质证书编号: │建│城规编第()号 院 长:史衍智 研 究 员 审 定:郭庭良 研 究 员 工程负责人:王 尧 高级施工全过程管理人员 项目组成员 丁 芝 工 程 师 田冬梅 工 程 师 韩冬梅 工 程 师 运河古都.铁塔清梵

汇报框架 一、项目概述 二、规划总则 三、溯源与展望 四、认知与行动 运河古都.铁塔清梵

项目概述 运河古都.铁塔清梵

线古槐路东侧 区位条件:位于城市历史文化轴 线古槐路东侧,处在济宁历史城区核心 部位,是济宁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 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有形制:“铁塔寺”原名 “崇觉寺”,又名“释迦寺”, 始建于北齐皇建元年(年),后经 历代扩建和重修,至明代形成基本格局, 铁塔寺坐北朝南,平面呈长方形,占地 近十七亩,由左、中、右三路组成,各 类建筑八十多楹。现仅剩铁塔、大雄 宝殿、声远楼、僧王祠、汉碑室等 建筑铁塔寺—太白楼街区保护规划图 楹。 济宁崇觉寺铁塔为国家级文物保 护单位,是中国四大铁塔之一。 始建于北 宋崇宁四年(年)共九层, 为八角形楼阁式建筑,基座为砖砌,塔 身为铁汁铸造而成,通高米。 运河古都.铁塔清梵

潘家大楼保护与利用规划图 片区周边重要文物古迹潘家大楼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潘家大楼创 建于世纪年代,是潘洪均的私邸。 潘家大楼原是一组庞大豪华的近代建筑 群体。现仅存第二进院北厅。利用现有 戏台,将潘家大楼逐步恢复为传统戏院, 弘扬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道总督衙门:恢复河道总督衙门,河道总 督衙门是运河、黄河的最高行政管理机 构。河道总督衙门最初建于元代,兴于 明清,多次重修,现已不复存在。规划 拟于原址建设,位于古槐路、云路街、 西门大街、院后街四条街道形成的地块, 规划用地公顷。 吕家宅院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吕德镇字 静之的私人住宅,系清末建筑。现仅 存原建筑的两进院落。整个建筑,民族 特色突出,传统风格浓厚是研究明、清 时期私人宅院的实物教材。 潘家大楼保护与利用规划图 河道总督衙门规划总平面图吕家宅院保护与利用规划图 运河古都.铁塔清梵

长春城市意象调研报告 长春城市印象

摘要 一座城市,无论景象多么普通都可以带来欢乐。有关城市的面貌,以及它的重要性和可变性。城市的景观,在城市的众多角色中,同样是人们可见、可忆、可喜的源泉。赋予城市视觉形态是一种特殊而且相当新的设计问题。针对于城市居民对城市的印象,笔者做了调查,结合着调研报告,人们对长春的认知,分析了长春的公众意向。 关键词城市认知意向

1 研究背景、意义及相关理论评述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长春是一座历史悠久、活力四射的城市,它处巍巍乎东北亚制高点长白山腹地,莽苍苍东北大平原中心,历史悠久的松花江支流伊通河自南而北,穿城而过。 “城市形象问题成为热门话题至今已有好几个年头了,这可能是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和建筑设计工作一直贯彻“实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方针,注重城市形象美不够的一种“反弹”。”[1]构成城市的元素都有哪些呢?随处随时可见的人群,穿梭如流的大车小车,灯红酒绿的街道,琳琅满目的

广告牌,四通八达可以让人随时迷失的道路,便利快捷的交通,星罗棋布样式多样的店铺,丰富多彩的公园、游乐园、广场,千篇一律除了门牌号几乎难以区分的水泥建筑群,里面住着互相熟悉的陌生人,还有什么呢,红绿灯,时尚,工厂等等。感觉城市就是一大群忙碌终日的人所生活的用钢筋水泥浇筑而成的一个空间很大结构很复杂的场所,在这个地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而简单。结合城市五要素充分展示了城市的重要性和可变性。城市的景观,在城市的众多角色中,同样是人们可见、可忆、可喜的源泉。赋予城市视觉形态是一种特殊而且相当新的设计问题。 1.2相关理论评述 凯文?林奇(Kevin Lynch)是最早将知觉图式应用到城市空间研究领域的学者之一。他的《The Image of the City》一书堪称城市意象理论的里程碑。“理想城市应被构造成可意象的景观,清晰、连贯且有条理,使它引人注目,成为城市生活的标志。”[2]标志,道路,边界,区域,结点是林奇对城市空间意象构成的五个要素。 但是,我们通过凯文?林奇的要素分析方法得到的是一个静态的物质空间意象。从这样的意象中,我们无法认知空间发展演进的过程与引发这演变的原因,而对于长春乃至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而言,悠久的历史带来的是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积淀,在进行元素分析时我们应带着这些对传统文化的理解来解读城市。 2 基础数据获取 2.1调查范围与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范围指长春市区,包括朝阳区、二道区、经开区和高新区。本研究主要采取三种调查方法,即问卷调查,照片识别以及绘制认知地图。在调查问卷中,由笔者根据凯文?林奇的区域、通道、节点、标志物、边缘这五个基本要素设置相关的21个问题,要求受访者一一作答。 在照片识别法中,首先在长春市选择具有标志意义的10个点,分别对这些点进行实地考察,在每个点分别选取不同角度拍摄照片,由在长春居住的10人进行辨认,然后让受访者辨认,能说出照片景物的名称或所处大致位置即算回答正确。 认知地图是本次调查的主要依据,因为认知地图能最直观清晰的反映受访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系统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所有正式职工、内退和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缴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 第四条各单位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工资的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2%的医保金。 各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分局审核后,由各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月以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医保金的基数,按上年度社保机构核发给本人的月平均退休金确定。 第九条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至用完为止。 第十条职工应定期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帐户登存手续。 职工患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具有社保机构颁发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就医或购药发票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所属储蓄所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患病住院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支付办法如下: (一)在起付标准以下,即:5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在第一次550元的基础上依此递减15%。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共同承担。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0

第7单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P347)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提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区、市)不同(通常为19%),考试由题目已知条件提供。(2019年调整) 2.个人缴费 (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甲公司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元: (1)职工王某,月缴费工资14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王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60%×8%=115.2(元); (2)职工李某,月缴费工资为85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李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3×8%=576(元)。 (4)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主要组成: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参考Word)

济规〔2006〕17号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2006年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

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济宁2018-2025年全市停车位、停车场规划

目录 1总则 (1) 2停车发展战略 (4) 3停车供给目标 (6) 4建筑配建停车标准优化 (7) 5路外公共停车场规划 (8) 6路内公共停车场规划 (10) 7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12) 8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 (14) 9停车政策研究 (16) 10近期行动计划 (18) I

附表目录 附表1 停车区域划分表 (19) 附表2 停车总量目标 (19) 附表3 供应结构目标 (19) 附表4 停车配建指标 (20) 附表5 一类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布局一览表 (21) 附表6 二类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布局一览表 (23) 附表7三类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布局一览表 (27) 附表8 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分配 (32) 附表9 路内临时停车设置控制表 (33) 附表10 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 V/C比值 (33) 附表11 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33) 附表12 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33) 附表13 任城区近期路内停车设置情况一览表 (34) 附表14 兖州区近期路内停车设置情况一览表 (35) 附表15 各类用地配建充电桩统计一览表 (36) 附表16 充电桩近期主要布点位置统计一览表 (37) 附表17 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布局 (39) 附表18 路内停车泊位充电桩布局数量 (40) 附表19 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宽度要求 (40) 附表20 济宁城区停车收费标准 (40) II

附表21 严格违停执法工作分工表 (41) 附表22 近期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一览表 (41) III

1总则 【第01条】规划背景 国家不断出台指导意见,系统的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 运营提出更高的要求。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建设重点和方向提出了 新的要求,现有停车规划有必要进行优化和调整,满足济宁城市的 发展要求。 【第02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济宁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任城区、兖 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等,规划用地面积385平方公 里,规划人口350万 重点范围:任城老城区和兖州老城区。 【第03条】规划年限 近期:2017--2020年; 远期:2021--2030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 【第04条】规划目标 1.近期着重解决停车供需矛盾,弥补城区停车缺口,缓解停车压力, 远期建成与济宁城市特征和公交优先交通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 停车发展模式; 2.建立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是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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