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汤河水库水质评价分析

2009 年 2 月 ·9 0 ·
TN 0169 01345 01367 0164 01320 01353
TP 01005 01025 01027 01005 01025 01028
总和
01941 11000
01907 11000
215 矩阵复合运算 , 确定综合隶属度 2007 年坝前 : S = {01267 01369 01369 0 0} 2007 年库中 : S = {01293 01341 0118 0 0} 2007 年东叉中 : S = {01293 01341 0126 0 0} 2007 年东叉头 :
1 单因素污染指数法
表 1 单因素指数计算结果
监测指标 PH 值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高锰酸钾指数 氨氮 总氮 总磷
汞
2006 Ii
01213
0
014
01683
0104 1138 0128 014
2007 Ii
01247
017
01367
01733
0104 1128 012
014
表2
监测指标
铅
挥发酚 石油类 氢化物
S = {013 01322 0116 0 0} 2007 年西叉中 : S = {01268 01358 0126 0 0} 2007 年西叉头 : S = {01272 01367 01367 0 0} 2007 年全库 : S = {01283 01353 0128 0 0} 216 按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水质级数
BOD5 10 112
01120 01127
1 01100 01116 112 01120 01130 112 01120 01133
1 01100 01114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分析及污染防治对策

o 7m / 之 问, 过地表水 ( B 88 0 2 .6 g l 超 G 3 3 —2 0 )
2 水质 分 析
2 1 监测 断面 和监测 因子 .
Ⅱ 类水质标准的 0 2 ~o5 .倍 .2倍。总氮浓度超标 的主 要 原 因是入 库 河流 水质 的总 氮指标 超标 。
19  ̄ 20 年 汤河 水库高锰 酸盐指 数浓 度在 标 6q 9 04 准之 下 小 幅波 动 . 质 保持 稳 定 l9 水 6年 ~ 20 9 04
维普资讯
环境 保 护科 学
第 3 2卷
第 1 期
20 06年 2月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分析及污染防治对策
Cu r n ta ina d P l t nP oe t n Me h d o re t u t n o l i r t c i to f Si o uo o Dr kn a wa e ai fT n h e e v r i i He d t rQu ly o a g e R s roi n g t
Ke r s T n h e e v i Dr k n a e u c W a e a i C r n i a in Pr t c in Me h d y wo d a g e R s r or i ig W t r n So r e t rQu l y t u r tS t t e u o oe t to o
( 9个乡镇 ) 目前 汤 河水 库 的工业 及 城 市 生 活 原 。
用水户有辽阳石油化纤总公 司 、 鞍山 自来水公 司、 辽 阳自来水公司 、 弓长岭矿山公司四户, 年供水量
合 计 120万 m。 85 。
化物 、 氨氮、 氟化物 、 总磷 、 、 六价)汞、 、 、 砷 铬( 、 镉 铜 锌、 铅等 1 项指标年均值均符合国家 Ⅱ 7 类水质标 准;00 0 4 20  ̄20 年监测结果表明总氮浓度在 0 6 .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辽市政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汤河水库是辽阳、鞍山两市人民的生活饮用水源。
汤河水库水质直接关系到两市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汤河水库水质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缔水面旅游、垂钓等影响水环境保护的活动,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此项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二、禁止110米等高线以下水淹地种植。
此项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
三、禁止在库区周边和上游河道采砂、淘金。
110米等高线以下采砂、淘金的整治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110米等高线以外、水库上游河道采砂、淘金的整治工作由辽阳县政府负责。
四、逐步减少并最终取缔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游水系周边餐饮娱乐业;严禁汤河镇瓦子村、下达河乡、河栏镇的餐饮业废水向水库和上游河道排放。
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五、控制水库上游的面源污染,推广高新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残留物入库量;指导并鼓励汤河水库上游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由养殖改为种植,减少畜禽粪便污染。
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采、选矿作业。
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负责。
七、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垃圾要实行定点倾倒,按时收集,集中转运处理;严禁在准保护区河道、沿河两岸堆放畜禽粪便及生产、生活垃圾。
辽宁省水利厅准予凯发新泉水务(辽阳弓长岭)有限公司汤河水库引水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书

辽宁省水利厅准予凯发新泉水务(辽阳弓长岭)有限公司汤河水库引水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准予凯发新泉水务(辽阳弓长岭)有限公司汤河水库引水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书凯发新泉水务(辽阳弓长岭)有限公司: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已收悉。
经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决定准予取水许可。
一、批准事项为落实辽阳市红花峪地下水水源地的压采工作要求,满足辽阳市弓长岭区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同意本项目汤河水库引水工程在辽阳市自来水一期管道接引,通过DN900管线向弓长岭区净水厂供水,地表水年取水量876.0万立方米,最大日取水量2.4万立方米。
其他技术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凯发新泉水务(辽阳弓长岭)有限公司汤河水库引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执行。
二、有关要求1.按照规定,你公司应向我厅提交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经我厅验收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2.你公司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数据需传输至省级数据接收平台。
你单位应做好在线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
3.你公司应在第一次获得取水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送本年度取水计划;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建议计划,自觉接受省级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联系人:梁松雪联系电话:************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1月12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1号)精神,市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扶贫帮困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并重新公布《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辽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辽阳市帮扶贫困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辽市政办发〔2001〕17号2001年3月18日执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2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1月30日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3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2013年10月15日有效期已过4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辽市政发〔1990〕26号1990年3月26日该办法制定久远,已不适应市政设施管理的现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2年11月4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白英2022年12月2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2017年11月13日公布、2018年12月27日修正的《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
三、删除原第五条。
四、将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相关工作。
汤河水库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对策研究

DOI:10.16616/ki.10-1326/TV.2016.04.004汤河水库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对策研究高大鹏(辽宁省辽阳水文局,辽宁辽阳111000)【摘要】目前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在水量方面存在备用水源不完备等问题;在水质方面存在水源地基础设施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安全监控体系也不完善;水源地管理存在不明确、不系统的问题。
为此,本文提出了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的保护性对策,旨在为辽阳市和鞍山市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供基础保障。
【关键词】汤河水库;水源地;水量;水质;对策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131(2016)04-0011-04Research on problems and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in Tanghe Reservoir water source safety guarantee standardGAO Dapeng(Liaoning Liaoyang Hydrology Bureau,Liaoyang111000,China)Abstract:At present,TangheReservoir drinking water source has problems of incomplete spare water source,etc.in the aspect of water quantity.It has problems of imperfect infrastructure in water source and safety hidden danger,etc.in the aspect of water quality.The safety monitoring non-system is also imperfect.Water source management has unclear and systematical problems.Therefore,protective countermeasures that water reservoir drinking water source safety meets standard completely are proposed in the paper aiming at providing foundation guarantee for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ealthof people in Liaoyang and Anshan.Key words:TangheReservoir;water source;water quantity;water quality;countermeasures1安全达标现状评价1.1供水保证现状汤河水库在引兰入汤工程、细河引水工程实施后,每年工业和城市生计供水量为230.4ˑ106m3,其中,每年向辽阳市自来水公司供水36.5ˑ106m3,向中国石化辽阳分公司供水43.5ˑ106m3,向鞍山自来水公司供水127.1ˑ106m3,向鞍山弓长岭矿业公司供水23.7ˑ106m3,水库除直供用水户外,还补偿下游区间农业缺水量75.5ˑ106m3。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三章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四章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五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章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饮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城市和建制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第三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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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10月12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是指位于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
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所在地的县及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汤河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确权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方案为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九条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机械和容器等;(三)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四)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五)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六)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已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迁出方案并逐步实施。
第十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七)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八)处置城镇生活垃圾;(九)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一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烧烤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五)使用化肥、农药;(六)网箱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七)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八)采石、挖砂、取土;(九)设置油库、加油站和加气站;(十)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十一)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行业发展,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准保护区内的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协调的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建立生态型产业体系,提倡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在准保护区可建立生态养殖区,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四条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和标识,实行封闭式管理。
制定计划,将现有人口逐步迁出、耕地逐步退耕。
第十五条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已建成的道路,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后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市、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多渠道筹集资金,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持续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水质,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质管理,建立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入库断面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信息共享,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
汤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应当对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汤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巡查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水源所在地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汤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汤河水库管理单位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因干旱、洪水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造成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可以对相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源安全。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