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对油船专用清洁压载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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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I 防治油污规则

MARPOL7378附则I 防治油污规则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 00 东经142 08 的一点起,至南纬10 35 东经141 55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 00 东经142 00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 10 东经143 52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 00 东经144 30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 41 东经145 00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 00 东经145 00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 00 东经146 00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 30 东经147 00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 00 东经152 55 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 30 东经154 00 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 42 东经153 15 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颁布日期】1973-11-02【实施日期】1983-10-02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吨及2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应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本统一解释中使用了下列简称:1.73/78防污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规则──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中的各条规则3.IOPP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4.SBT──专用压载舱5.CBT──清洁压载舱6.COW──原油洗舱系统7.IGS──惰性气体系统8.PL──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9.H──73/78防污公约生效日期(见两年。

1.定义第1(1)条1A.0“油”的定义,因此,删去原解释(见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Ⅱ)。

)油碎布处理1A.0.2 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指南中所指的油碎布应按照附则V和该指南中的程序处理。

第1(4)条1.0 油船的定义1.0.1 按经修订的SOLAS74第Ⅱ-1章3.20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当其全船或部分散运油时,应如1(4)条所定义的油船处理。

第1(6)1(26)1.1 油船的定义1.0.1 第1(6)和1(26)条分别对“新船”和“新油船”所下定义应解释为,属于这两款的(a)、(b)、(c)、(d)、(i)、(d)(ii)或(d)(iii)中所列的任何一类船舶,应认为是新船或油船。

1.2 交船期预想不到的延迟1.2.1 就第1(6)、1(26)和24条关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定义而言,是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订立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及交船,但是由于造船者及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得不延迟到所订日期之后交船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视为“现有船舶”。

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对待。

1.2.2 重要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延迟而在所订日期之后交船、且主管机关允许作为现有船舶对待的船舶,港口国应同样予以接受。

为保证这一点,建议各主管机关在考虑这类船舶申请时,遵循以下做法:.1 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地考虑这类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船舶建造于某一外国,主管机关可要求造船国主管当局提出一份正式报告,说明延迟是由于建造者和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2 根据此种申请某船被视作现有船舶时,该船的《防止油污证书》应予签注,以表明该船已被主管机关认可现有船舶;.3 各主管当局应向本组织报告船舶的身分,及该船被认可为现有船舶的理由。

USCG33CFR主要条款要求介绍

USCG33CFR主要条款要求介绍

3 3 CFR 主要条款要求介绍(如译文与原文有出入,请以原文为准)(一)PART 151—载运油、有毒液体物质、垃圾及压载水的船舶§151.19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必须有一张满足Marpol 73/78 公约的有效的IOPP 证书保留在船上。

§151.25 油类记录簿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和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Ⅰ第2(2)条的货船还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压载水作业)。

油类记录簿必须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Ⅰ附录III 的要求,并应按照该附则要求进行填写。

§151.26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Ⅰ第26 条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51.55 垃圾记录的有关要求每艘总长12.2m(约40feet)及以上船舶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Ⅴ要求的垃圾记录簿及垃圾倾倒记录簿。

垃圾记录簿及垃圾倾倒记录簿的填写也要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Ⅴ的要求。

§151.57 垃圾管理计划每艘总长12.2m(约40feet)及以上船舶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Ⅴ要求的垃圾管理计划。

§151.59 告示牌每艘总长12.2m 及以上船舶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Ⅴ要求的告示牌。

告示牌的数量应足够,其位置(如登乘地点、垃圾处理处所及开敞甲板上等) 必须使船员易于接近和看清其内容。

每一告示牌至少9 inches(约27.45cm)长、4 inches(约12.2cm)宽,由耐久材料制造,其上的字母至少1/8 inch 高。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word文档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word文档

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3)5 清洗舱 (7)6 原油洗舱 (10)7 除气作业 (11)8 应急反应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宛青、王欢、向元京、周笑怡、李立、黄连忠、郑庆功、陈良、李卫山。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的一般要求,以及清洗舱、原油洗舱、除气等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反应。

本标准适用于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油船的清洗舱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34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XXXX 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国家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fire safety system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洗舱 tank washing以水、原油等作为介质,通过洗舱设备清洗液货舱内表面及其构件的作业。

3.2洗舱机 tank washing machines在驱动装置带动下,可在不同方向上改变喷嘴喷射角度的洗舱设备。

油船专用压载水舱的检查

油船专用压载水舱的检查

油船专用压载水舱的检查作者:徐忠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内能源需求的进一步扩大,原油及成品油的海上运输安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能源安全保障极为重要。

本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对油轮的船体结构在防碰撞、搁浅、泄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结合海事监管部门对液货船的PSC检查的实际,通过对油船专用压载水舱结构和布置等的研究,得到专用压载水舱在液货船上防止船舶海洋污染所起的作用,以及在日常工作中的维护要求和现场检查中的检查方法要点。

并为如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防污染监管和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若干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油船防污染专用压载舱安全检查前言海洋是生命的摇篮。

自古以来,海洋为人类发展提供着丰富的资源。

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为大量运输货物提供最经济的方法。

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工业技术极大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的增加。

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即海洋污染问题。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的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产生了损害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造成了海洋污染。

由船舶营运所造成的石油污染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正常营运操作性排油,主要有机舱舱底污水、油船压载水、洗舱水等。

第二类是由于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溢油,如海损事故(搁浅,碰撞,爆炸以及火灾等),供受油作业中的跑,冒,滴,漏造成的污染等。

在各种污染中,油类污染应该说是最严重的。

因为油的难挥发性,使得油类在海面上形成了可怕的油膜,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此外,船舶压载水中有害生物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得到各国和组织的重视。

一、专用压载舱的作用和位置长期以来,船舶一直使用压载水来保证稳性和航行安全。

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对全船压载舱注入或排出舷外水,以达到下述目的[1]:(1)调整船舶的吃水和船体纵、横向的平稳及安全的稳心高度;(2)减少船体变形,以免引起过大的弯曲力矩和剪切力,降低船体振动;(3)改善空舱适航性。

《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摘要:一、油船洗舱作业概述二、油船洗舱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1.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规定2.含油污水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3.紧急处理排放区域的规定4.油船洗舱作业的流程5.油船洗舱作业的安全措施三、油船洗舱作业的环保要求四、结论正文:一、油船洗舱作业概述油船洗舱作业是指对油船舱内进行清洗和维护的工作。

油船主要用于运输石油及其制品,长期使用后,油舱中会沉积大量原油污垢和沉渣。

这些污垢粘度很大,甚至呈浆渣状态,在有铁做催化剂的条件下,重油分子会发生聚合和凝聚而固化。

空气中氧气对油渣的形成也有促进作用。

这些油漆固着在油舱底部或四壁很难去除。

用人工清洗油渣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通常使用专用机械配合洗涤剂的方法进行清洗。

二、油船洗舱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1.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规定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也应符合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也应符合规定。

2.含油污水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舱底污水150- 压舱水150- 洗舱水3003.紧急处理排放区域的规定在紧急处理排放区域,含油污水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可以适当放宽,但仍需符合相关规定。

4.油船洗舱作业的流程油船洗舱作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工作:检查洗舱设备是否完好,准备洗涤剂和清洁工具。

- 封闭油舱:将油舱封闭,防止油污扩散。

- 加热洗涤剂:将洗涤剂加入海水中,并加热至一定温度。

- 清洗油舱:使用高压热水喷射清洗油舱,同时使用专用机械搅拌。

- 排污:将清洗后的污水排出油舱。

- 检查清洁度:检查油舱清洁度,确保达到要求。

- 废弃物处理:将废弃物打包,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5.油船洗舱作业的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

-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 定期对洗舱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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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规定情况外,可以不依靠利用货油舱装在压载水而安全的进行压载航行。在所有情况下,转用压载舱的容量应至少能使船的吃水和吃水差在航行的任何部分,不论处于何类压载情况,包括只是空载压载水的情况在内,均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船中部型吃水(dm)以m计(不考虑任何船舶的变形)应不小于:
Dm=
2.0+
(5)尽管有本条
(2)的规定,但长度不足150m的油船,其专舱压载的情况应使主管机关感到满意。
(6)每艘载重量为200t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均应有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主管机关应负责保证,在这种油船首次原有运输后的一年以内或在运输适于作原油洗舱的原有的第三个航次结束之前。(视何者较迟为准),使该系统完全符合本附则13B条的要求。除所装原油不适于做原油洗舱外,这种油船均应按该条的要求使用该洗舱系统。
(3)采用清洁压载舱办法的油船,应装有主管机关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建设的技术条件所认可的油分计,以便对排放的压载水中的含油量进行监督。油分计的安装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该油船的首次计划厂修时间,在尚未装油分计的期间,应在即将排放压载水之前,对来自清洁压载舱的压载水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未受到油污染。
(4)每艘采用清洁压载舱办法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详细说明该系统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该手册应使主管机关认为满意,并应包括本条
(2)及
(3)的要求,或者按本附则第13A条的规定采用清洁压载舱的办法。可视为具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
(11)凡按本条
(1)(7)或
(10)不要求设置专用压载舱的油船,如符合本条
(2)及
(3)或
(5)的要求者,可视为具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
(第13条)对设置清洗压载舱的油船的要求:
(1)凡按附则第13条
(9)或
(1)的规定采用清洁压载舱办法的油船应有专供压载本船附则第
(1)条
(16)所述清洁压载水的足够舱容,以符合本附则第13条
(2)及
(3)的要求。
(2)清洁压载舱的布置和操作程序,应符合主管机关所制定的要求。此项要求,至少应包括1978年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污染会议14号决议所通过的并可能经过国际海事组织修改的《清洁压载舱油船技术条件》的全部规定。
(9)本条
()和
(8)所述的现有原油油船,并在下述期限内按本附则第13A的规定,采用清洗压载舱的办法来代替设置专用压载舱或原油洗舱货舱清洗程序。
(a)载重量为700t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在本公约生效之日的2年内;和(b)对载重量为400t及以上但不足700t的原油油船,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4年内。
(10)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每艘载重量为4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并应符合本条
0.02L
(b)在首尾垂线处的吃水,应相当于由(a)规定所确定的船中部吃水(dm),但向尾纵倾的吃水差不得大于
0.015L;以及
(c)尾垂线处的吃水,无论如何不得小于达到螺旋桨全部浸没所必需的吃水。
(3)除下述情况外,货油舱不得压载水:
(a)在天气情况非常恶劣的少数航次,船长以为必须在货油舱中加装额外压载水以保证船舶安全时;
载重量为4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
除本条
(8)和
(9)的规定外,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每艘载重量为4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并应符合本条
(2)和
(3)的要求。
(8)本条
(7)所述的现有原油油船,除预定用于转运不适于原有洗舱的原油者外,可按本附则第13B条的规定采用原有洗舱货舱清洗程序,以代替设置专用压载舱。
(2)所述技术条件中开列的全部资料,如果进行了对清洁压载舱系统有影响的变更,则操作手册也应作相应的修订。
II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除本附则第13C和13D条规定外,油船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1)凡载重量在200t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并相应地附和本条
(2)、(3)、
(4)的规定或
(5)的规定。
(2)专用压载仓容量的规定,应使该船除本条
(3)或
(b)在例外的情况下,由于油船的具体运营特性,使其必需加装超过本条
(2)要求数量的压载水,但该油船的这种操作应是属于本组织订立的例外情况的范畴内。
这种额外压载水应按本附则第9条的规定和第15条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并应记入本附则第20条中所指的《油类记录簿》内。
(4)对于新原油油船,本条
(3)所许可的额外压载水应只装载在该船驶离卸油港或卸油站之前业已按本附则第13B条以原油清洗过的货油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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