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必须向上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得批准或指导。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内部控制,防止重大决策或事件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及时性:企业必须在重大决策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上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出合理决策。
2. 客观性: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 透明度:报告内容应当详细、清晰,不得有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表述,以便上级管理层能够全面了解情况。
4. 纪律性: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得到适当的报告和处理。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如新建工厂、购买设备等。
2. 重大财务事项: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变动,如大额融资、重大债务、重大资产交易等。
3. 重大市场变化:企业所处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如竞争对手的新产品上市、市场需求的大幅下降等。
4. 重大法律风险:企业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等。
5. 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
1. 制定相关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方式、报告的接收对象等。
2. 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使其了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和重要性,并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重大事项报告意识。
3. 调查与评估:企业应对可能构成重大事项的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报告与批准:企业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将调查和评估结果报告给上级管理层,并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修正和补充。
5. 跟踪和监督:上级管理层应跟踪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通过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和处理重大决策或事件,降低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DX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世纪瑞尔: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1-07-23

证券代码:300150 证券简称:世纪瑞尔公告编号:2011-028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1日收到董事林春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个人原因,林春艳女士提出辞去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林春艳女士的个人意见,接受其辞职申请。
鉴于林春艳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后林春艳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空缺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林春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1。
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公司高效运营和迅速应对重大事件。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部门和员工。
2. 定义- 重大事项:指在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问题或决策。
- 报告:指将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情况提交给适当的管理层或决策机构。
3. 报告程序3.1 识别与评估重大事项任何员工在发现可能属于重大事项的情况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
上级经过初步评估后,可以决定是否将该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畴。
3.2 事项报告- 当重大事项被确认时,直接上级应尽快向适当的管理层提交事项报告。
- 事项报告应包括事项的详细描述、产生的影响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等内容。
3.3 报告审批- 管理层收到事项报告后,应进行审查和评估。
- 管理层可要求补充信息或进行进一步调查,以便做出准确的决策。
- 管理层应及时对事项做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4. 公开与保密4.1 公开性原则- 公司鼓励透明和及时的重大事项报告,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了解和应对可能的风险。
- 对于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层应采取适当的公开措施,如发布公告或通知。
4.2 保密原则-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专有技术或个人隐私等信息的重大事项,管理层应严格保密,并仅限于必要的内部人员。
5. 监督与纠正措施5.1 监督- 公司内设独立监察机构负责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有关发现和处理的情况。
5.2 纠正措施- 对于故意隐瞒或误报重大事项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6. 培训与宣传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推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在公司内部宣传中强调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7. 生效与修订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应经公司高层管理层批准,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发布修订通知。
以上为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希望所有员工能够积极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公司稳定发展和健康运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三篇)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会审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维护公司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会审是公司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公司领导层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形成决策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会议,包括董事会、高管会议、经营会议等。
第四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合理决策,使决策更加科学、准确、合理。
第五条内部会审应当依法、依章程进行,各级会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组成、议题设置、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的合理安排。
第六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应当与公司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决策体系。
第七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第八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领导层负责监督和落实,监督责任及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会议组成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席。
第十条高管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高管会议由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经营会议是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决策。
经营会议由公司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决策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三条会议的召集应当事先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有主席,由召集人或者召集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维护会议秩序,确保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会议应当按照确定的议程进行,议程应当包括会议的目的、议题及要解决的问题。
参会人员可以在会前提出修改议程的建议。
第十六条会议可以采用面对面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中顺洁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1月) 2011-01-07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报告,还应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四)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五)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主动地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三) 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ST兰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7月) 2011-07-0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依法依章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事项为公司内部重大事项: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事项;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或减超过50%(含50%)以上时;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时:(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①购买或出售(含处置)资产: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交易标的超过其净资产的5%(含5%);②对外投资(对所在公司以外的投资行为);③提供财务资助(企业之间借款、担保等资助行为);④提供担保(为他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⑤赠与或受赠资产;⑥租入或出租资产;⑦签订许可协议(包括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形式的许可);⑧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上述交易行为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标准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履行披露义务。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灾难性事故;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
第三条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1、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一、第二款的,控股子公司由所在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会议后次日前将决议复印件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后视事项内容处理。
2、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的,公司由总经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控股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在第一时间通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3、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四款的,公司由总经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前向董事长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前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其董事会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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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二O一一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3)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8)第四章相关责任 (9)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第四条所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公司应从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
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九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应报告的交易(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1、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2 项至第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3、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5、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1、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1、公司为关联人以及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报告。
2、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
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报告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公司进行前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条所述关联方的认定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净利润为负值;(二)业绩大幅变动。
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未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五条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