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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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不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务的需要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 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组织 和被授权组织: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 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它 并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权 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的需要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处理某些专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政事务的需要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七)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乡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
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 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
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 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 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 被告。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 内部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
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主体。如:北京 市工商局企监处;上海市法制办综合处; 许多学者将外部行政主体的分类与行政机关的分 类相同,内部行政主体则包括行政机关、领导机 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 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国 境卫生检疫机构、高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 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 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行政法培训讲义

行政法培训讲义
D. 某卫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 罚的依据
ABCD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 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 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 得的款项,应( )。 A.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B. 交处罚决定机关作办公经费 C. 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D. 扣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为此支付的费用后,剩 余部分上缴国库
告 ②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 一般程序: ① 调查检查:至少2人并出示证件 ②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③ 当场或者7日内送达
3. 听证程序 :
① 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② 启动:当事人申请——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 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③ 规则:
C
个体工商户盂某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吊销营业执照属于( ) A. 人身罚 B. 申诫罚 C. 财产罚 D. 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创设 1. 法律:各类,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创设 2.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3.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4. 规章:只有警告
1. 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2.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 行业的市场准入
3. 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4. 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5. 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1.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 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

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

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
特征视角
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是指从行政相对人自身的特点和属性角度来理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特定地位和权责的主体,其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权利义务平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他们不仅享有受到行政机关保护的合法权益,还要履行与其权益相对应的法定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平衡关系。

2. 主动参与性: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动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有权提出申请、发起行政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也有义务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3. 平等地位: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机关平等地位的主体,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事务时,应本着平等、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对待行政相对人。

4. 自主性: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可以自行决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干涉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平衡,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平等地位和自主性,是理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视角。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主体进行分类:
1.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其他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协助组织等。

以上是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最基本的行政法主体,其他行政法主体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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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技术监督局、医药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科技部――地震局、专利局;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局、海洋局、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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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乡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 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 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
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
3.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 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四)甄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三个判断: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在某个法律关系 中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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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 主体的身份出现。把握这一特征关键在于 分清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性质。
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的任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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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各部(专业性)、委(综合性); 3、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国家统计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商务部――国
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
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
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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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关系以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在三者 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 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
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 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 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三讲 行政主体、行 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 国家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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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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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教材P34)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
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或社会组织。(三者缺一不可) 对概念的进一步阐释 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 的组织,不享有行政权的机关、单位、个人,除非法 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管理权外,不能作为行政主 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 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 志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权保障这些 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履行必 要法定程序而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 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才有对外名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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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行政机关的概念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教材P38)
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或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 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 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既 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确立 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各类政府职能部 门。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教材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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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分析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年8月20日,张 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 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 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 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为殴 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 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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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来自 1.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
2.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 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 法规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
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
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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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区房地局住宅管理科;上海市公安局 政策法规处等
3、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 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 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 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一般 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能够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组织,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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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三,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 行政机关。
结论: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 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 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 织并非行政机关但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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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的区别
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 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 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 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 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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