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
闵行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

闵行区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社区协调员负责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十二条志愿者管理员负责组织培训志愿者、协调志愿者参与社区活动等工作,发挥志愿者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员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任职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三)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五)经过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可以进行激励或适当奖励,也可以进行纠正和约谈。
第六章处罚与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和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闵行区社会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闵行区社会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闵府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闵行区社会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8]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一、适用对象(一)本若干意见适用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在闵行区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社会团体、群众活动团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强化政府培育、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责任(二)深入落实《关于闵行区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逐步分离的试行意见》(闵委办[2007]17号文),区、镇两级政府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培育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将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承担起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为本地区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三)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有关专业(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本系统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推进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设点布局、发展规模的科学合理,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四、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四)建立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财政资金;二是社会捐助;三是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的租赁收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9月6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完善我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体系,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以镇为主、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群众得益、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托“城市综合管理大联动”机制,整合各方服务和管理力量,不断健全和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格局,提高管理实效,不断推进本区社会管理工作符合深度城市化要求。
二、工作目标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健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强化专项治理和加强考评监督,逐步完善具有闵行特色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真正落实社会管理各级责任,切实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社会管理问题,进一步提升镇村(社区)社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闵行区镇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赵祝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领导金士华、张国坤、吴培根、杨德妹、于勇、沈军同志担任,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及相关委、办、局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
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龚惠斌同志担任,俞芳、王辉、裘建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府办、监察局、综治办、联动中心及各项工作牵头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闵府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5〕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7月2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5〕6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和全市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着力转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服务模式,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主导,整合社会资源,凸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功能。
建立以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基本卫生与健康管理服务,社区首诊、分诊有序的责任机制;建立以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为支撑的政府补偿机制;建立以基本项目与标化工作量相匹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分配机制。
通过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健全运行管理体系,力争到2020年,推动梯度有序、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1.明确平台功能定位转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做实履行政府基本卫生职责的公共平台、构建提供全科医生执业的工作平台、探索市场资源引入的整合平台、做好居民获得基本卫生的服务平台和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区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将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一、决定《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区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11号)等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一)。
二、决定宣布《关于批转区环卫局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处置意见的通知》(闵府办[93]82号)等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决定废止《关于批转<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办[93]15号)等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三)。
附件: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区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11号2003年6月24日2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23号2003年10月21日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区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48号2003年6月24日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73号2003年8月4日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97号2003年9月12日6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1号2004年4月30日7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2号2004年4月30日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4号2004年4月30日9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10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6]7号2006年4月20日11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6]15号2006年8月14日12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5号2007年3月29日13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9号2007年4月20日1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15号2007年7月6日15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刑释解教和社会服刑人员临时社会救助试行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21号2007年8月4日16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17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21号2009年1月12日18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3号2009年2月18日19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4号2009年2月18日20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10号2009年5月14日21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9]17号2009年9月10日22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21号2009年10月16日23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0]1号2010年1月26日2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0年度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闵府发[2010]2号2010年1月26日25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0]11号2010年5月12日附件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批转区环卫局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处置意见的通知闵府办[93]82号1993年8月4日2关于批转闵行区企业兼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93]106号1993年9月17日3关于转发闵行区企业解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93]126号1993年10月20日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我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21号1994年3月8日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实行区域内道路沿线单位门前包绿化与养护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56号1994年5月24日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乡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70号1994年5月30日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等二个文件的通知闵府办[1995]21号1995年3月7日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等五部门关于扶持闵行新、特商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11号1996年8月8日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8]28号1998年4月23日1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小饮食店、小旅馆、小理发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0]41号2000年5月29日11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文化局《关于对全区娱乐服务场所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0]64号2000年7月28日12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对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进行临时检验及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闵府办发[2001]86号2001年12月26日13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设立闵行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3]13号2003年7月14日1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3]15号2003年8月6日1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47号2003年6月24日1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设立闵行区农村养老补助金最低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77号2003年8月8日1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120号2003年12月9日1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03]123号2003年12月22日1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提高本区农村养老补助金最低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4]51号2004年5月25日20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试行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15号2005年9月22日21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22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对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39号2005年5月20日2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47号2005年7月25日2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51号2005年8月21日2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本区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88号2005年12月27日2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6]8号2006年3月5日2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双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6]73号2006年11月15日28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闵行区加强农业保险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24号2007年4月12日29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25号2007年4月13日3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35号2007年4月13日31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8]16号2008年7月24日附件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批转《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办[93]15号1993年5月21日2关于批转区房地产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的房屋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征收契税的规定的通知闵府办[93]46号1993年6月30日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本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67号1994年6月10日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动迁中互换产权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84号1994年7月11日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1994]97号1994年8月10日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101号1994年8月17日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工地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4]134号1994年10月15日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我区全面推广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5]5号1995年1月23日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府办[1995]8号1995年2月5日1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村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5]116号1995年8月31日11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闵行区河道、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的通知闵府办[1995]122号1995年9月1日12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本区汽车维护修理管理意见的通知闵府办[1995]123号1995年10月9日1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22号1996年3月4日1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16号1996年8月26日15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办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20号1996年8月28日16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产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125号1996年9月17日17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7]107号1997年11月7日18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7]129号1998年1月6日19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0]78号2000年9月11日——结束——。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经委、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12]14号),为了完善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服务、商贸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聚焦,对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一)申请条件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3)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3、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上市公司总部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1、开办资助。
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投资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资助。
其中,经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经认定为上海市投资性地区总部的给予600万元。
开办资助自注册本区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购(租)房资助。
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闵行区内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闵行区内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连续六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闵府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9月10日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完善本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建设项目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建设工程管理全覆盖,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二、适用范围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等)。
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一)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办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相关部门立项或批准的,限额以下工程的相关建设管理程序;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的相关建设管理程序和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试行清单(共13项)》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试行清单(共13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1
•【字号】闵府办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试行清单(共13项)》的
通知
闵府办发〔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试行清单(共13项)》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
请各有关单位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再造业务流程,调整操作规程,并做好办事指南修订等工作。
附件:1.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试行清单(共13项)
2.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改革工作专班情况表
2020年5月11日附件1
闵行区第一批“一件事”试行清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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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等有关规定,推进闵行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闵行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闵委办发〔2015〕6号)要求,制定本试行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社区工作者定义为,在本区居民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各街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者范围包括:1.居民区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副书记以下,含主持工作)、居委会成员、未进“两委”班子的条线专职工作人员(协管员队伍除外);2.各街镇所属“中心”:①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③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④社区党建服务中心、⑤社区综治中心、⑥经济管理中心、⑦农技中心的就业年龄段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含电话受理员);3.各街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镇管社区“两委一中心”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就业年龄段工作人员等。
二、社区工作者的配备(一)分类确定额度社区工作者配备人数根据社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和工作需要核定。
实施总量调控,对不同类别的社区工作者分类确定,加强额度管理。
拟定额度总数为5344人,其中居民区3396人,街镇所属“中心”1948人。
具体额度分配方案如下:1.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9名社区工作者,超过2000户的居民区,每多4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
各街镇根据分配标准,统筹考虑,提出各居民区人员额度分配方案,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确定。
2.对各街镇中心,根据中心窗口业务受理量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额度(详见附件《闵行区各街镇所属“中心”的额度分配方案》)。
3.各居民区聘用退休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聘用岗位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退休返聘人员数量将占居民区总额度。
各街镇中心不允许使用退休返聘人员。
(二)分步有序实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分步有序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2015年底前,先行纳入范围为:居民区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街镇所属“中心”的聘用人员;街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即指上述社区工作者范围)。
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在梳理整合并与职能部门脱离直接管理关系,转由街镇统一管理使用后,分批认定、逐步纳入。
对于其他社区基层队伍,各街镇要加强清理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人力资源社会化水平。
(三)社区工作者的录用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纳入、招聘纳入两种方式配备。
凡正式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一是选任纳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对于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人员,经综合考察合格,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
二是招聘纳入。
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招聘。
各街镇社区工作者出现岗位空缺时,提出招录需求。
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度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按规定程序,采取考试、面试和履历分析等考核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各街镇可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2.招录程序全区建立统一招录平台,每年招聘2次,上下半年各1次,基本招录程序如下:(1)各街镇确定拟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数量及录用条件,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各街镇所属“中心”第一次招聘额度占其总额度的70%);(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3)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4)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笔试,各岗位按笔试成绩1:6比例确定并下发履历分析名单;(5)各街镇组织开展履历分析,综合笔试及履历分析成绩后,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组织开展面试工作;(6)各街镇根据笔试20%、履历分析20%、面试60%占比的总成绩,按照1:1人选考察、体检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示;(7)各街镇对拟录用人员下发录取通知书,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区民政局建立人员信息库;(8)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立薪酬体系(一)确定岗位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合理设置岗位。
社区工作者岗位可分为负责人、主管、工作人员三类。
负责人主要指:居委会主任、未列入事业编制的各中心主任(含常务)、“两委一中心”的负责人。
主管主要指:居民区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街镇各“中心”副职、“两委一中心”副职;工作人员主要指:负责人、主管以外的普通工作人员。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
不同岗位的等级有较大的重合,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能力素质水平的提高,等级可逐步上升。
工作人员可为1—12级,主管可为4—15级,负责人可为7—18级(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表”)。
相关说明:1.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所聘任的岗位、社区工作年限、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等级。
2.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
(学历要求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3.相关专业水平可分为初级以下、初级、中级、高级。
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初级的,可提高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高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高3级。
(聘任时须有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专业资格水平)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社工师的,可作为中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高级社工师的,可作为高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
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
4.根据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级,按就高原则处理,可叠加,但最多为3级。
5.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6.工作年限确定。
为确实建立好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岗位等级确定以社区工作年限为基础,计算方式如下:(1)在本市居民区和街道、乡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并与区县或者街道、乡镇设立的专门的民办非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了正式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全日制社区工作者,其工作经历可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2)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在本镇、街道范围内在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作社区工作年限,但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3)以上时间段如有重合,不可累积计算。
(二)待遇结构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80%左右,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为年收入的20%左右,按季或者按年发放。
根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等级的80%确定。
根据闵行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现状,全区社区工作者平均收入水平以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1倍调整(即66479元),2015年底前达标。
以后当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再逐步调整。
对于已经高于对应岗位系数薪酬待遇的社区工作者,保留原工资待遇。
各街镇居民区退休返聘人员的津贴由各街镇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本街镇的实际情况确定,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好作用。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一)规范劳动用工各街镇要成立“XX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职责,建立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管理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2015年度选任纳入人员,可分批签订合同。
条件成熟的先行签约,与其他单位签过劳动合同的,待原合同到期后再签约)。
依法选任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依法选任或被任命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全日制成员,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完成本届任期的工作任务)。
合同期满终止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后继续连任的,在选举完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终止与首次签订形式一致。
对已通过全市统一招聘的“全市社区大学生服务计划”见习大学生,需通过招聘纳入。
纳入后,先解除原劳动合同,再重新与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新劳动合同。
对于街镇各中心聘用人员,经规定程序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未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员,各街镇要人员锁定、只减不增、加强管理,待遇由各街镇自行确定。
(二)拓宽职业通道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聘、调任等方式,有计划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形成社区工作者阶梯式发展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