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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特制订本制度。

一、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二、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室提供。

复印地点:病案室。

三、病案室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

(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四、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医务科工作人员、病案室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

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室封存。

六、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

七、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八、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

然后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

同时做好封存笔录。

九、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统一保管。

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20年。

十、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证机关启封病历。

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模板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模板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疗病历的封存工作,确保医疗纠纷的处理公正、客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封存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医疗病历的封存:(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二)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封存的病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封存的病历。

第三条封存要求(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提出封存病历的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病历进行封存,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

封存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见证。

(三)封存病历应当使用专用封存袋,并在封存袋上注明封存病历的名称、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信息。

(四)封存病历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均可以封存。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条封存程序(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病历的清点,确保病历页数的准确性。

(二)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封存前,将病历页数、病历内容等信息列明,并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封存袋背面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胶水将封存袋的所有开口粘牢,并贴上封条。

封存袋上应当注明封存病历的名称、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信息。

(四)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封条上签字,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

第五条封存病历的保管(一)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封存病历的管理工作。

(二)封存的病历资料应当在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后或者患者死亡后一年内销毁,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封存病历的查阅、复制、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封存病历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违规处理(一)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病历封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病历封存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1、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运行病历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室,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医务科、患者或亲属一起到病案室。

已归案病历由医务科、患者或亲属一起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2、封存的病历是病历复印件。

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医务科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

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3、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专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4、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先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室启封病案(病历)。

病案室保留书面申请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后,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历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病案科工作人员填写病历封存登记表及记录,并在封存件正面写清住院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

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作标记。

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科保管。

六、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科启封病历。

病案科保留书面申请书及证件复印件并填写病历解封登记表及记录。

七、医患约定自动解封病历到期时,病历自动解封,按病历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紧急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紧急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紧急病历封存管理制度一、引言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明确医疗责任以及促进医疗质量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需要对病历进行封存。

为了规范这一特殊操作,特制定本紧急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可能涉及紧急病历封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过程存在疑问等。

三、职责分工(一)临床科室1、负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病历封存需求。

2、配合医院管理部门完成病历的封存工作。

(二)医院管理部门1、接到临床科室的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病历封存的准备工作。

2、协调医患双方,确保病历封存过程的公正、透明。

(三)医务科1、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2、参与病历封存的全过程,提供专业意见和指导。

(四)病案室1、负责提供封存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

2、按照规定对封存后的病历进行保管。

四、封存流程(一)提出申请当出现需要封存病历的紧急情况时,患者或其家属应向所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临床科室应及时将申请转交给医院管理部门。

(二)准备工作1、医院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医务科、病案室等相关部门。

2、医务科负责组织对病历进行审查,确保病历内容完整、准确。

3、病案室准备好需要封存的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并在病历上注明“封存件”字样。

(三)封存实施1、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由医院管理部门主持病历封存工作。

2、首先,对封存的病历进行清点,确认病历的页数、内容等无误。

3、将病历装入专用的封存袋或封存盒,并在封口处贴上封条。

4、医患双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封存日期。

(四)封存保管1、封存后的病历由医院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于安全、防潮、防火的地方。

2、保管人员应建立封存病历的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封存病历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封存日期、保管地点等。

五、封存病历的启封(一)启封条件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启封病历。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后,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历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病案科工作人员填写病历封存登记表及记录,并在封存件正面写清住院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

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作标记。

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科保管。

六、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科启封病历。

病案科保留书面申请书及证件复印件并填写病历解封登记表及记录。

七、医患约定自动解封病历到期时,病历自动解封,按病历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一、发生医疗争议后,当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申请时,当班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沟通办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

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室提供。

复印地点:病案室。

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三、封存病历应当在患方及医务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四、病历封存袋采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封。

封存前,先检查封存袋的完好性,并制作封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封存事由、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内容(患者姓名、性别、科室、住院号、病历的起止时间、复印的张数等)、封存时限及参加封存人员签字等。

封存记录医患双方签字,封存袋缝隙处用白色密封纸条密封,在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名并按右手大拇指指印。

五、医院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六、病历封存后如需启封,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院可以自行启封。

七、封存病历前,参加封存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代表身份并留存其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封存完毕应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之相礼和热创作
一、若患方要求封存病(案)历,应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与患者或近亲属到病案科,在医患单方共同见证下封存.
二、封存前,院方先复印一份病(案)历,患方必要时按病历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案)历为复印件.病案科工作人员填写病(案)历封存登记表,并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正面写清住院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介入封存的医师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上具名并按指模认可封存内容,加盖病案科公章或由病案科介入病(案)历封存人员具名.
四、封存的病(案)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工作日工夫封存病(案)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具名,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下班工夫交病案科保管.
六、若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案)历,提供无效身份证明,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请求(须有请求人具名或指模),医务科担任人赞同具名后,携请求与相关科室医师共同到病案科启封病(案)历.病案科保存书面请求书及无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病(案)历解封登记表.
七、病(案)历封存的时限为一年,封存时限到期,封存病(案)历自动解封,按病历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若患方要求延伸封存工夫,需重新筹划病(案)历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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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接缝处签名完整无损,无移位、错位,签名、盖章均为封存时医患双方所留。
2. 医方代表
用剪刀(或直接手撕)剪开该档案袋,取出病历并查
验。之后交由患方代表
查验,双方共同确认:病历完整,病历组成文件
完整,没有发现明显缺页、半页、撕毁,也没有发现明显涂改、伪造现象;与封
存时的病历完全一致,系封存件。
启封记录一式一份,由医方保留。

2
3. 医方代表 取出事先准备好的 10 号大信封,在患方参与下将病历
装入信封,并立即用胶水粘贴信封口,双方共同等待胶水挥干后,医方

患方
先后在信封口接缝处签字按手印;
4.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信封交由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保管,保管于四 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的病案室。
封存约定事项:(1)在封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病历,否则应当承 担病历失真的责任;(2)双方可以约定,或者应有关事件处理单位的要求,共 同提前启封病历;(3)预期患方不到场,经医方通知后仍不到场,视为患方自 动放弃共同启封病历的权利,医方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单独启封病历。
10、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
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
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
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
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病案科人员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
见证人签字(手印)



附件三:
启封病历名称: 启 封 时 间: 启 封 地 点: 启封参加人 医方: 患方:
病历启封笔录
患者的姓名



3
联系电话:
;与患者的关系:
见证人:
启 封 过 程:
1. 医方代表
从医务科取出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档案袋,交由患方代表
(如果患方不到场,交由见证人)查验,参加启封人员确认:封存信封完好无损,
病历封存制度
(2015)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 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 保管。”特制订本制度。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 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 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2、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复印地点:病案科。 3、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 理》规定执行) 4、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 始病历封存程序。 5、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 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 补记的即可。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 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 后再提供给病案科封存。 6、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 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 7、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
医方代表签字
患方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4
下面特别说明,有此情况请填写“是”
( )特别说明:由于病历封存发生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抢救结束的时刻, 抢救病人的医师还来不及补记抢救记录,但是患方坚决要求封存病历,因此,封 存病历中没有抢救记录;有关的医疗文件上级医师还没有审批。
本封存记录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保留一份。
医方代表签字 (手印)
患方代表签字(手印)
患方:
见证人:
封存期限:
封存过 程:
1.病历已经归档,医方代表 从病案取出(或者打印出)患者
的住院病历(住院号
),该病历交由患方代表 查验,双方共同
确认:病历完整,共
页,页码连续,病历组成文件完整,没有发现明显缺
页、半页、撕毁,也没有发现明显涂改、伪造现象。
2. 客观病历患方已经复印;(未复印请注明:
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8、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
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同时做好封
存笔录。
9、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统一保管。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任何
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 20 年。
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1
附件一:封条格式
封存内容: 封存日期: 签字(手印):
附件二
华西第四医院病历封存条 病历封存笔录
封存病历名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院号

(患者姓名)的住院病历(住
பைடு நூலகம்
封存时间:
封存地点: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病案室
封存参加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医方(医务和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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