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下面,我们将介绍乘坐观光车和观光火车的注意事项:(1)乘坐观光车(观光火车)时,请 自觉遵守观光车经营者的出行要求,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2)不要乘坐没有专用设备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观光车(观光列车)
观光车驾驶人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员证》 (3)老人、儿童、孕妇、患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等易患突发疾病)需在监护 人陪同下乘坐观光车(观光小火车)避免事故 (4)乘坐观光车(观光火车)时,不要将头、手、脚等伸出车外 严禁在车上玩耍、玩耍、吸烟或携带危险物品 下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叉车 接下来,我们将带大家了解下一个领域(工厂)的第二类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也 就是工厂物流中常用的车辆,叉车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货物提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 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向叉车、开槽叉车、托盘堆垛机和三到堆垛机 如图所示,是一些常见的叉车 叉车凭借其实用性和灵活性,在工厂物流中发挥着重要的短途运输作用 但是,工厂使用的运输车辆由于其产品运输的需要,往往款式多样 那么,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有哪些属于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呢?首先看使用面积是否满 足三区(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要求 其次,叉车要有桅杆和货叉,是"自行式车辆",即靠动力而不是人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观光列车是指8个(含8个)以上轮子的非轨道和无线车辆,由一个牵引车头和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成的非封闭自行式客车,包括电瓶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同样,只有仅在工厂、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属于 专用设备管理的观光列车 (1)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乘员(包括司机和安全员)不超过72人,牵引车前排座位数不超过2个,车厢总数不 超过3、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35(包括20和35)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对于观光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很多接触,所以在骑行过程中,一定要乘坐证件齐全 的观光车,注意遵守骑行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厂内机动车辆

第1节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七)场(厂)内机动车辆1.场(厂)内机动车辆特征所谓场(厂)内机动车辆广义的是指从事非道路交通运输的车辆,是指本企业在所在区域或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企业内机动车辆不受公安交通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
(2)主要执行企事业单位内的装卸、运输、施工作业等任务。
行驶作业区域场所相对固定。
(3)车辆由企业自行管理,发生的事故属企业内的生产事故,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内机动车辆不断更新,种类很多,根据国家标准,场(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14大类:(1)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总长度超过6米的汽车。
(2)小型汽车:总质量4500千克(含)、总长度6米(含)以下的汽车。
(3)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如工程车、液体罐车、汽车吊车、送水车、洒水车等。
(4)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含5000千克)以上,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如:装载机、平地机、大型翻斗机、大型叉车等。
(5)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一下,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使的专用机械。
如:小型翻斗车、小型叉车等。
(6)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车、电铲、反铲等。
(7)筑路专用机械:以内燃机为动力,操纵方式用方向盘活操纵杆转向的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压路机、摊铺机、路拌机、综合养路机等。
(8)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9)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20马力)以下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10)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11)手把式三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摩托车。
(12)手把式二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二个车轮的摩托车。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分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00)(括号内为特种设备代码)(一)叉车(5110)叉车广义又可理解为堆垛用(高起升)车辆,它具有平台、货叉或其他承载装置,可把货物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或堆放作业的车辆。
1.平衡重式叉车(见图1-1)具有载货的货叉(或其它可更换的属具),货物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质量来平衡的车辆。
(图1-1 平衡重式叉车)2.前移式叉车(见图1-2)具有前、后可移动的门架或货叉架的车辆。
(图1-2前移式叉车)3.插腿式叉车(见图1-3)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之间的车辆。
(图1-3插腿式叉车)4.托盘堆垛车(见图1-4)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车辆。
(图1-4 托盘堆垛车)5.侧面式叉车(见图1-5)车辆的货叉架或门架可相对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出和缩回,进行侧面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车辆(图1-5侧面式叉车)6.侧面堆垛式叉车(见图1-6)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相对于车辆运行方向的侧面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1-6侧面堆垛式叉车)7.三向堆垛式叉车(见图1-7)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在车辆运行方向及两侧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 1-7三向堆垛式叉车)(二)搬运车(5120)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使的用于搬运物品的车辆。
1.固定平台搬运车(见图2-1)载货平台不能起升的搬运车辆。
(图2-1 固定平台搬运车)2.托盘搬运车(见图2-2)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图2-2 托盘搬运车)(三)牵引车(5130)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随着工业生产和物流业的发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各行业中的应用越 来越广泛,但其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义与范围
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 厂矿、物流园区、车站、港口等 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具有特殊功 能和结构的机动车辆。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新出厂的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 ,以及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监督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 引言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要求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
管理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监察制度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提高其安全性能,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02
场(厂)内专用机动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具备完整的技 术资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企业标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车辆结构要求
吊销许可证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吊 销相关许可证。
罚款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0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发展趋势与展望
新技术应用与发展
01
02
03
智能化技术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安全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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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分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00)(括号内为特种设备代码)(一)叉车(5110)
叉车广义又可理解为堆垛用(高起升)车辆,它具有平台、货叉或其他承载装置,可把货物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或堆放作业的车辆。
1.平衡重式叉车(见图1-1)
具有载货的货叉(或其它可更换的属具),货物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质量来平衡的车辆。
(图1-1 平衡重式叉车)
2.前移式叉车(见图1-2)
具有前、后可移动的门架或货叉架的车辆。
(图1-2前移式叉车)
3.插腿式叉车(见图1-3)
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之间的车辆。
(图1-3插腿式叉车)
4.托盘堆垛车(见图1-4)
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车辆。
(图1-4 托盘堆垛车)
5.侧面式叉车(见图1-5)
车辆的货叉架或门架可相对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出和缩回,进行侧面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1-5侧面式叉车)
6.侧面堆垛式叉车(见图1-6)
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相对于车辆运行方向的侧面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1-6侧面堆垛式叉车)
7.三向堆垛式叉车(见图1-7)
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在车辆运行方向及两侧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 1-7三向堆垛式叉车)
(二)搬运车(5120)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使的用于搬运物品的车辆。
1.固定平台搬运车(见图2-1)
载货平台不能起升的搬运车辆。
(图2-1 固定平台搬运车)2.托盘搬运车(见图2-2)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图2-2 托盘搬运车)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见图3)
(图3 牵引车)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装置,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见图4)
(图4 推顶车)
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00)
按照提供动力的方式不同分为内燃观光车(5210)和蓄电池观光车(5220)。
(见图5)
(图5观光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