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 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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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的意见

关于加强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的意见

关于加强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的意见关于加强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的意见各市州办事处:按照省联社对各市州办事处职能调整的要求,为使调整后的稽核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有效防控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安全、快速发展,现拟提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研究和探索稽核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各市州办事处职能的调整,工作重心的转移,是继续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加强内部管理、防控经营风险的现实选择,是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保证。

为此,各市州办事处要站在讲政治、谋发展的高度正确对待职能调整,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潜心管理防风险,要将思想统一到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大局上来,统一到转换经营机制、打造核心竞争力上来,统一到防控风险、消除案件隐患上来。

要对如何履行和落实好稽核监督职能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认真研究怎样发挥稽核监督职能作用,怎样保证稽核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怎样充分发挥稽核监督职能作用。

在办事处现有的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现状等基础上,要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稽核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规划和目标,可以制定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实施,逐步兑现;要有效提升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止案件事故发生。

二、加强稽核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保证稽核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市州办事处职能转变后,在调整布局本办现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要着力加强和发挥县级联社稽核力量的作用。

重点从县级联社稽核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比等方面着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硬、能力强、纪律严的稽核;;铁军;;队伍,切实保障办事处有效履行稽核监督职能。

一是加强县级联社稽核队伍建设,指导各县级联社组建好稽核大队,人员配备必须到位,办公设施必须保证。

二是严格挑选配备稽核大队人员,对不能胜任稽核工作的、有违规问题记录史的、思想政治不过硬的、不敢逗硬的、怕得罪人的,甚至人格品行差的等要坚决调整,予以换岗。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定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定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以下称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其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核工作是信用社依法经营、依法治社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社、从严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稽核工作,发现、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提高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条信用社要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稽核工作实行信用社主任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稽核部门的指导,稽核部门对联社理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稽核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章稽核部门和人员第五条×××联社设置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干部,负责全区信用社稽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信用社应按其营业机构数量、业务量等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员,对本单位各项业务经营进行稽核辅导。

第七条稽核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诚实、公正、廉洁的道德品质,一定的工作经验,比较熟悉信用社的各项业务。

第八条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稽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监督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稽核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条稽核部门负责对联社及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制度、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稽核部门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一)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局或上级联社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具体落实的情况;(三)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四)开展对重要业务部门、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五)检查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帮助被稽核单位正确处理国家、信用社和社员的利益关系;(六)检查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计算机管理的情况;(七)帮助和辅导业务人员熟悉政策、制度和提高业务技术,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八)其他应稽核的事项。

全市农村信用社监察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市农村信用社监察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市农村信用社监察保卫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引言农村信用社是我市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服务农民、支持农村发展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察保卫工作,保障农村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监察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其肩负着大量的资金存管和借贷业务,因此必须加强监察保卫工作。

以下是监察保卫工作的重要性:1.保障金融安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规模庞大,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将对广大农民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2.维护信用社形象:信用社的形象与信誉是吸引客户和维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定期开展监察保卫工作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信用社的声誉与形象。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提供农业贷款和金融服务,保持良好的监察保卫工作能够帮助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监察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监察保卫工作能够有效开展,以下是本市农村信用社的监察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监察保卫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2.问题导向:监察保卫工作应围绕问题导向进行,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3.综合监管:监察保卫工作应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监察手段和技术手段,做到综合监管。

四、监察保卫工作的具体要求为保证监察保卫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具体要求:1.建立健全制度:各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2.加强风险评估:各农村信用社应制定风险评估计划,评估信用社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和防范。

3.加强培训与教育:各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员工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其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操作能力。

4.加强监察力量:农村信用社应增加监察力量,确保监察队伍的专业化和效能,建立监察报告制度和定期监察计划。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农村信用 社的资金安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 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工作,有助于提高 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 力。
02
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现状 分析
稽核监督工作的现状
稽核监督制度不健全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制度相对滞后,未能及时跟上业务 发展和风险变化,导致部分业务操作和流程存在漏洞。
完善内部稽核制度
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
包括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程序、方法等 ,确保稽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明确内部稽核的重点
针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特点,确定稽核的重点领域 和关键环节,如信贷业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 。
强化内部稽核的监督作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发 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稽核监督工作 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工作,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农村信用 社的稳健发展。
稽核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稽核监督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发 现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具有重要意 义。
稽核监督手段落后
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手段相对单一,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 ,无法全面覆盖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稽核监督队伍建设不足
农村信用社的稽核监督队伍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等问题,无法满足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求。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制度建设滞后
农村信用社在制度建设方面缺乏 前瞻性和及时性,未能根据业务 发展和风险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制度,导致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6•【文号】银监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5]6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各银监局:现将《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要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按照《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稽核体系,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大稽核频率和处罚力度,提高自我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管,在深化改革的过渡时期,特别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工作的监管、指导,努力构建农村信用社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

三、要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与交流,积极了解、掌握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自身稽核工作成果和信息资料,以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为依托,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农村信用社务必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模版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依据银监会《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农商行稽核队伍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精干高效、上挂下查、规范运行、责权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稽核人员均指专职稽核人员。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商行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商行联合社设立稽核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稽核检查工作。

第六条稽核总队按地市下设稽核大队,稽核大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市联社)双重领导。

第七条按县(市)设立稽核中队,稽核中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的领导。

第八条稽核总队根据需要,可成立直属大队。

稽核大队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直属中队。

第九条稽核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十条稽核总队设总队长1名,由省联社分管领导兼任;副总队长2名,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

稽核总队下设办公室,与省联社稽核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稽核总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稽核大队设大队长1名,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市联社监事长)兼任;副大队长1-2名(大市2名、小市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或选任。

稽核大队下设办公室,与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稽核大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稽核中队设中队长1名,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兼任,设副中队长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稽核中队设办公室,与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中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稽核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省联社稽核总队(一)省联社稽核处编制8人,稽核总队编制8人。

(二)稽核总队下设11个直属大队,每队6人,采用虚拟团队管理模式。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模版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模版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依据银监会《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农商行稽核队伍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精干高效、上挂下查、规范运行、责权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稽核人员均指专职稽核人员。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商行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商行联合社设立稽核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稽核检查工作。

第六条稽核总队按地市下设稽核大队,稽核大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市联社)双重领导。

第七条按县(市)设立稽核中队,稽核中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的领导。

第八条稽核总队根据需要,可成立直属大队。

稽核大队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直属中队。

第九条稽核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十条稽核总队设总队长1名,由省联社分管领导兼任;副总队长2名,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

稽核总队下设办公室,与省联社稽核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稽核总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稽核大队设大队长1名,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市联社监事长)兼任;副大队长1-2名(大市2名、小市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或选任。

稽核大队下设办公室,与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稽核大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稽核中队设中队长1名,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兼任,设副中队长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稽核中队设办公室,与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中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稽核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省联社稽核总队(一)省联社稽核处编制8人,稽核总队编制8人。

(二)稽核总队下设11个直属大队,每队6人,采用虚拟团队管理模式。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联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等,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联社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联社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稽核监督,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稽核部门工作由联社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稽核部门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本系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稽核职责受法律保护,本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稽核部门及其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第六条本联社设立稽核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核人员。

信用社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

第七条稽核人员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三)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级(含)以上职称,经本联社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统一的稽核证。

(四)稽核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作任意变动。

稽核人员调离稽核岗位时,应交回稽核证,交联社注销。

第三章稽核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八条稽核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依据本规定,对全辖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预防、揭露、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本系统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4月29日银发〔1998〕18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总行制定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市)支行设置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配备人员的落实情况,各省级分行应于1998年7月5日前书面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附: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维护金融秩序,防范、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监管农村信用社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监管职责:(一)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二)农村信用社法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三)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督促农村信用社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控,对资不抵债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跟踪监控,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根据总行明确的监管任务、权限和程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监管程序,规范监管行为,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切实将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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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农村信用社务必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当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1.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完善“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

2.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稽核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3.完善各项稽核制度,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

4.县(市)联社为稽核工作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

5.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稽核,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

6.认真探索、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的开展稽核工作。

(二)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

主要任务有:1.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制不严、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5.积极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

6.针对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一)省级联社全面负责本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是组织布臵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专项稽核;三是对省级联社、地市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是按当前职工管理权限,对地市、县(市)联社高管人员在任或离任、离岗进行常规稽核;五是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六是统计、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稽核数据;七是统一规划辖内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办事处(地市联社)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级联社稽核工作意见和部署,并接受省级联社的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一是组织落实省级联社布臵的各项专项稽核;二是对县(市)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三是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年度常规稽核;四是根据授权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进行离任稽核;五是对县(市)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整体评价。

(三)县(市)联社主要是对联社营业部、辖内农村信用社及业务网点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险进行评价。

一是实时稽核内容:库存现金账实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等。

二是定期稽核内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三是其他常规性稽核内容: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的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年度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的离任稽核,凡属提职上任或调职转任的,必须在任命之前进行稽核;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

(四)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相应权限,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稽核工作人员主要职权:一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二是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三是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四是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五是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稽核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六是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给予处理,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稽核工作程序和问责制度(一)规范稽核操作程序。

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要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照稽核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建档等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主要是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

2.实施阶段。

应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

检查初步结束后,稽核员要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

3.报告阶段。

主要是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并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

对简单项目的稽核,可采取格式化稽核报告的方式填报。

《稽核报告》在报理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上级稽核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4.处理阶段。

省级联社应统一制定《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分的,按职工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5.建档阶段。

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5年。

(二)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

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稽核工作问责制,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1.凡属工作不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部门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理事长承担领导责任。

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理事会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由于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承担责任。

2.凡属稽核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人员承担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由于稽核部门、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稽核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工作人员。

1.省级联社要单独设立稽核(审计)专门机构,理事会要设立稽核(审计)委员会。

省级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

2.办事处、地市联社应设立独立的稽核检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稽核人员。

办事处、地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原则上不要抽调一线稽核人员。

3.县(市)联社应单独设立稽核科室,配备足够的专职稽核人员。

县(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二)充实稽核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充实稽核工作人员,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

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稽核人员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

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2.熟悉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核工作。

(三)提高稽核人员待遇,保持稽核队伍稳定。

农村信用社应切实改善稽核人员工作条件,稽核人员在从事稽核工作期间待遇应适当提高。

稽核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抽调,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

对县(市)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实行“上挂一级”管理,其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上一级联社负责。

(四)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稽核人员的准入条件。

省级联社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稽核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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