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分析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名男子(以下简称“彭宇”)在行走途中,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事故责任归属不明,彭宇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境。
二、案情概述1. 彭宇的遭遇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发现自己陷入了困境。
一方面,肇事司机坚称事故发生时彭宇是主动倒地,而非被撞倒;另一方面,彭宇在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被撞倒的。
2. 诉讼过程彭宇在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故判决彭宇败诉。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但考虑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寻求医疗救助,以及社会舆论对彭宇遭遇的关注,判决彭宇胜诉,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彭宇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彭宇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倒。
然而,由于彭宇没有目击证人,且事发时没有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其举证困难。
2. 法律适用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存在过错,应对彭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效果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见义勇为”的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启示与反思1. 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
用良知说话-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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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理:事实推定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 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 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 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 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 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 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 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 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 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除此之外,都不能成为必然联系。这 是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这是事实推定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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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
本案原告徐老太诉称被告彭宇撞人侵权,而是否侵权,原告方 缺乏关键性的证据。于是,法院进行了事实推定。就上述事实推定 的4个条件而言,本案是否符合第一个条件,值得斟酌。因为,原 告方还可以寻找关键性的证人,可以进行法医鉴定。在该案是否只 能借助间接事实作出认定上,法院作出了进行事实推定的选择。就 第二个条件而言,本案的事实推定是符合的,作为前提事实,被告 第一个下车由其作出了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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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本案不宜进行事实推定
(一)、关于事实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
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 证据法则。
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依法 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大陆法系学者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上 推定”。这种推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踪达一定期 限的人被推定为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等。 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又称“非法律上的推 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是指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 由已知事实得出待证事实真伪的结论。如根据某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瞬间 正驾驶着某辆汽车这一事实,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 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示该证据必定于其 不利。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如何看待南京“彭宇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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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事件转变之快令我们措手不及,彭宇由一名帮助老人的好心人,突然就变成了事件的肇事者。这个事件折射了我们现代社会中助人为乐现象越来越少的原因,那就是现在有些被帮助者冤枉救助自己的人,使他们做了好事非但得不到感谢、奖励,反而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追根究底,我们当代社会道德的缺失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
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措施,类似“彭宇案”的现象必定会减少或消失,社会不良风气得到改善,优良的道德风尚再度成为社会主流,我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会再次显现出来并发挥出作用,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要改变这一现象,就必须多管齐下:其一,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弘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道德,对于传统文化中一些优良传统要大力号召、鼓励,比如尊师重道、仁义孝顺等。其二,在社会中广泛开展提升道德的活动,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利用电视、电影、小说、漫画、游戏、网络等各种媒体媒介来进行道德品质方面的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人民的道德感;其三,对于社会中类似“彭宇案”的现象,一经查实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为救助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对诬赖者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救助者的权利,让正确的行为得到社会的支持,让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自古就重视道德的力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文化在一部分人心中渐渐的被金钱所取代,出现了一些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长此以往,将会导致社会风气滑坡、社会道德缺失、精神文明建设受阻、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被破坏。可见,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让助人为乐的精神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风尚。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区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导致其腿部骨折。
彭宇认为面包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司机诉至法院。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法律经典案例。
二、案情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面包车撞伤,而司机则辩称是彭宇主动倒地。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证据:(1)彭宇的陈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自己的陈述。
彭宇表示,当时自己正在行走,突然被面包车撞倒。
(2)现场证人证言:现场有多名目击者,他们提供了不同的证言。
其中,部分证人表示看到彭宇被撞倒,而部分证人则表示看到彭宇自己倒地。
(3)现场监控录像: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因此,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撞伤,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被告则辩称,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彭宇主张自己被撞伤,属于特殊情况,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其次,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告彭宇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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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毫无疑问地,作者在文中的观点也在站在彭宇的立场上阐述的。
在节选的文中我用蓝色标出来的一些短语,在情感上都带有讽刺。
并且,在选文中也大量使用了引号。
在这里我认为引号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
第一,强调法官的判决并没有原告的有力证据证明彭宇是否撞了人,而是依据情理推断。
第二,表达相反的意思。
比如“公平原则”,言外之意就是这个判决并不公平。
这样一来就激起了读者对于“彭宇案”更加愤慨的情绪,引导公众认为“彭宇案”的判决漏洞百出。
最后一段,作者明显将“彭宇案”放大到整个社会,转移到今后可能发生的事件中,并在文中使用了“可怕”一词。
有刻意迎合甚至诱导受众关于社会道德沦丧的认知心理之嫌。
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原文节选】彭宇版:我在做好事……徐老太版:他撞了我……媒体:老太太儿子是警察……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网友:好人做不得【分析】将新闻中各方说法的小标题展现出来,就连成了上文的一段话。
光从小标题看来,我们就可以将其连成一个故事——彭宇在徐寿兰摔倒后将其扶起,有目击者可以证明,但是徐寿兰却说彭宇撞了她,这似乎与徐春兰的儿子是警察有一定联系,网友定下结论:老人扶不得。
虽然这篇新闻选取了不同人的视角来讲述这件事情,但是却还是明显表达了彭宇很冤枉的意思。
并且在大多数人看来,警察的身份在法律程序中似乎是可以“徇私枉法”的。
所以,彭宇再一次成为了弱者,而同情弱者是当下人们的共同情感。
由于情感的导向,公众们更加愤怒。
这应该是媒体的舆论导向吗?媒体在选取不同人的观点从不同侧面来陈述事实时应该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而不是误导读者。
在此事件中,媒体是否应该问一问法官或者相人士关对于判决的解读?就算判决的逻辑真的是有问题的,媒体是不是应该有着正确引导受众的职责?此时,媒体应该做的是提出解决对策,而不是传播当下道德沦丧的观点。
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原文节选】人们对彭宇案一审结果的反感,提醒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绕不开的法官自由心证,对于我们的司法实务界来说显然还是一个难局。
法官素质不高,庭外因素繁杂,民事审判的监督程序缺乏,都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沦为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危险。
彭宇案能否在二审中还原真相、实现公平,无论对法律还是道德来说都至关重要。
还是引用一句套话吧:我们都在拭目以待。
【分析】《北京青年报》对于“彭宇案”的报道,我还是比较认可的。
从标题上来看,没有运用疑问,反问等夸张的修辞,而是平静地陈述了文章主旨。
自由心证只用了“可疑”来形容,并没有定论说是错误的。
整篇文章以分析判决书为主,对于判决中有争议的地方解读地也比较透彻。
虽然文章中也传达出判决不公平的含义,但是措辞比较平静,基本没有出现过激的言论。
最重要的是,在文章的最后分析了“彭宇案”影射出的社会问题。
并且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没有直接说明立场,而是用了“拭目以待”一词,象征着事件的延续性,并期待着还原真相。
但憧憬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子,却是没有明确提及。
4、综合分析(1)媒体报道内容在“彭宇案”造成的影响和道德教化方面呈现比较多,对类似事件的预防救治以及受害人保护等相关专业知识传播较少。
大多数媒体在报道“彭宇案”时重在表达对于彭宇的同情和对于判决结果的不满,十分符合受众的“口味”。
而且在文章中透露出对于当下社会道德滑坡的无奈与愤慨。
另外,文章大多瞄准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故修辞多以反问、设问出现,其中反问多以“情绪发泄”的负面形式出现。
我认为,作为媒体,应该向公众宣传正义、正能量的内容为主,对于类似有伤社会风化的内容应该少报道,并且应该以积极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形式报道,正确引导受众认识问题,直面问题,监督、解决问题。
但“彭宇案”的报道大多都是在向公众“倒垃圾”。
(2)报道的标题中多为负面词汇或情绪,关键词暗含“救老人被讹作”以及“道德恐慌”语义。
例如: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新快报),男子扶起摔倒老太反被告(东南快报),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云南日报)等。
更有甚者将一网友的话最为标题吸引受众——网友称南京“彭宇案”令中国道德水准倒退30年(中国青年报)。
目前互联网的普及使大部分人都可以上网,自由地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其中不乏有一些人比较偏激,说话不经思考,也不考虑后果。
媒体不经调查,一味地将网友“惊悚”的言辞当做标题,自认为是站在公众的利益与立场上,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3)报道配图。
部分媒体在报道“彭宇案”时采用了如下的图片,有的是两个人物分开的,但两人物的照片都是选取下图所示的。
从拍摄角度来看,对彭宇(右)采用仰拍方式。
在无形中,彭宇的身体就高大起来,在媒体的镜头下,彭宇仿佛是正义的化身,在此案中无疑是被冤枉的。
而对徐寿兰(左)采取俯拍方式。
俯拍,会使人显得比较矮小,是否媒体向我们传达着“小人”的意思?从人物面部表情和动作来看,彭宇抿着嘴,眼神向上,仿佛传达出对于判决的不满,但又无可奈何的情绪。
恰恰将公众脑海中彭宇的委屈描绘出来。
而徐寿兰表情比较紧张,面部肌肉显得比较僵硬,似乎是在辩解什么。
右手举起来,感觉气势汹汹想要打人的样子。
对于两个人不同的拍摄,无疑是在表明媒体的立场的。
三、“彭宇案”的延续“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在当年引起强烈反响,虽然在2008年涉案人员双方和解,乃至到了2010年彭宇承认当时确实撞了老人,但此后事件以别的方式而愈演愈烈。
“彭宇案”之后,媒体纷纷报道此类事件。
一个新闻点被炒热,与之相关的新闻点都被拿来作类比。
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偏离放大螺旋”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学者伊冯·朱克斯的《传媒与犯罪》一书中,指“在一个夸大、扭曲、预测和象征的框架内对偏离的报道使一系列互有关联的反应发生作用。
在“彭宇案”发生过后,媒体在报道类似扶老人反被诬陷的新闻时,常常冠以“彭宇案”的头衔,其基本格式可以总结为XXX(地名)版彭宇案。
但实际上新闻内容却逐渐偏离“彭宇案”本身,甚至并没有像“彭宇案”一样的扑朔迷离。
除了对于类似事件的大量渲染,新闻越来越注重,强调其社会影响。
在《福州版彭宇案:小伙疑停车救人被反诬肇事者》(东南快报)一文中最后有一个延伸阅读,其小标题是“77.9%的人痛感做好人的成本高”。
以有关该类事件的网络调查数据来反应此事给社会造成负面效果的严重性,让“彭宇案”及其类似事件放大化。
XXX彭宇案上海彭宇案天津彭宇案南京彭宇案2、“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中外媒体广为传播、严重损害国人形象的“小悦悦”事件,又一次将四年前沸沸扬扬的“彭宇案”引向舆论中心,因为相当多的人认为小悦悦被车碾压后18个路人没伸出援手是怕惹祸上身,社会冷漠最重要的原因是南京“彭宇案”等案例的报道暗示公众做好事可能会吃亏。
在《两车先后碾压2岁女童 10余路人见死不救》(羊城晚报)的这则报道中,充斥着大量的描写。
例如,“前方一辆白色面包车缓缓驶来,像没有看到女童一样,开始加速,并将小悦悦卷到了右侧车轮下,从小悦悦的胯部碾过。
”此外,还借助监控录像的截图向我们讲述路人是如何冷漠地对待倒在血泊中的悦悦。
例如,“第一个人:白衣深色裤男子,左右张望,似乎看不到小悦悦,然后径直从小悦悦脚边经过。
”如此将事故现场的情形绘声绘色地展现给读者,难免会使我们认为事实即使如此。
但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第一,监控录像的画面并不全面,只能展现街道部分情况;第二,监控录像十分不清晰,媒体怎么能随意判断路人的动作,揣测其心理活动呢?此事件已出现,各媒体仿佛都嗅到了重大的新闻价值,出于对社会道德和人性良知的捍卫,建构起“众人冷漠见死不救”的议题也不足为怪。
我个人认为“小悦悦”事件与时隔5年的“彭宇案”存在联系。
这个联系应该是两者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问题,而不是媒体所说的“彭宇案”影响了“小悦悦”事件,“彭宇案”使好人开始犹豫,最终导致了小悦悦的死亡。
因为媒体关于路人是否“冷漠”并没有找到更加有力的证据证明,只是凭借监控录像在“讲故事”。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
在“彭宇案”发生时,大众纷纷表示好人做好事反被讹诈,以后都不敢“扶老人”甚至乐于助人了。
而“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大众又纷纷谴责冷漠的路人,仿佛早就将自己以前说的“不敢做好事,怕被讹诈”之类的话忘到九霄云外了。
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动因是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它重新启动了中国的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也再次启动了社会阶层的分化过程。
新传播革命的本质是“媒介赋权”,传播资源实现社会化和大众化,这导致媒介话语生产由组织化向社会化过渡,具体体现在:第一,传播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