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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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发生在2004年,原告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被公交车撞倒。

随后,彭宇将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2004年某日,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

当公交车行驶至一站时,彭宇突然感到头晕,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彭宇自己摔倒,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随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在治疗过程中,彭宇发现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并未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宇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公开赔礼道歉。

而被告则辩称,彭宇是自己摔倒,并非被公交车撞倒,且在事发时并未对彭宇进行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道德层面,公交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未进行救助,有悖于社会公德;而在法律层面,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却引发了社会争议。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的讨论。

3. 社会责任感:本案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他人遇到困难时,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及时伸出援手。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官提示(3篇)

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官提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备受争议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门口遭遇车祸,被告开车将其撞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彭宇的诉求彭宇在起诉状中称,事发时他正在过马路,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

彭宇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的辩解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他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彭宇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未看清路况,因此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责任。

3. 证据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彭宇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截图等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彭宇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也存在一定责任。

4. 判决结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法官提示1. 证据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法官提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2. 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同时考虑了原告在过马路时的过错,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遵守交通规则法官提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以确保自身安全。

同时,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也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法律案件讲解科普文章(3篇)

法律案件讲解科普文章(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案件发生,其中不乏引人注目、影响深远的案例。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件,为大家揭开法律背后的故事。

一、南京彭宇案案件背景:2012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位老人摔倒,出于好心将其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诬彭宇将其撞倒,要求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案件经过:彭宇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未撞倒老人,而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

然而,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法庭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医药费。

案件启示:南京彭宇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面对道德困境时的无奈。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同时也要弘扬社会公德,避免因好心办坏事而陷入法律纠纷。

二、上海陆家嘴“扶不扶”事件案件背景:2014年,上海陆家嘴发生一起“扶不扶”事件。

一位老人在街头摔倒,路过的市民因担心被诬陷而犹豫是否扶起老人。

案件经过:在舆论压力下,警方调查发现,老人摔倒并非意外,而是自己故意摔倒以讹诈他人。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扶不扶”的讨论。

案件启示:上海陆家嘴“扶不扶”事件告诉我们,道德困境并非法律所能解决。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关爱他人,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案案件背景:2011年,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在地铁站内勇救一名落水儿童,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案件经过:事发后,吴菊萍因救人过程中受伤而受到表彰。

然而,有人质疑她在救人过程中是否有过激行为,甚至怀疑她是否故意伤害孩子。

案件启示: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英雄的尊重。

在法律面前,英雄的付出得到了应有的认可。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赞美英雄的同时,要尊重他们的隐私。

四、重庆“药家鑫案”案件背景:2010年,重庆男子药家鑫因与女友发生争执,驾车撞倒对方并刺死。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的关注。

案件经过: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在法律界,“彭宇案”那可是相当有名,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话说有一天,在南京的某个地方,老太太徐某摔倒了。

这时候,彭宇同学出现了,他好心地去扶老太太起来,还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

本来这是个好人好事的开端啊,就像我们平常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伸个援手是很正常的嘛。

可是呢,事情突然就变味了。

老太太后来竟然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可是争议超级大的。

那争议的焦点在哪呢?首先就是证据的问题。

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用了一个“常理推断”,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啥要扶老太太去医院,为啥还要垫付部分医药费呢?这个“常理推断”就很值得玩味了。

按照我们正常的想法,做好事的人也是会这么做的呀,难道大家以后做好事之前都得先找个证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能去帮忙吗?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快被车撞了,你想拉他一把,还得先喊一声“我只是想救你,不是我推你的哦”,这多滑稽啊。

三、社会影响。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那可不得了。

它就像一场大风暴,席卷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心里就会打鼓,“我到底要不要扶呢?万一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就导致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好像突然就变得很脆弱了。

本来大家互相帮助是一种很美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很多人做好事的热情。

四、对法律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很多教训。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像监控录像啊、目击证人啊之类的。

而且,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更加谨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价值导向。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感想(3篇)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经典法律案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

彭宇报警后,车主和乘客表示愿意赔偿,但彭宇却拒绝接受。

随后,彭宇将车主和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事故发生经过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鼓楼区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车主和乘客表示愿意赔偿,但彭宇却拒绝接受。

彭宇认为,车主和乘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

2. 法院审理彭宇案经过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终以彭宇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撞,且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车主和乘客的赔偿,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彭宇败诉。

三、案例评析1. 案例特点(1)争议性: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赔偿,存在过错。

(2)典型性:彭宇案反映了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举证责任、过错认定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彭宇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

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彭宇案中,彭宇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导致败诉。

这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强化过错认定:彭宇案中,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赔偿,存在过错。

这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强化过错认定,确保责任明确。

四、感想1. 案例启示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2. 案例提醒我们,作为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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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带给我们的司法智慧
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早已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于本案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却仍旧源源不断,其中最为引起注意的就是对于法官智慧问题的思考。

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尝试运用经验法则来说明判决理由,然而却遭遇了滑铁卢,以公众的质疑和众多学者的反对而告终。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官智慧的研究就更加显得刻不容缓。

仅针对本案,对于法官智慧的提高就主要集中在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的研究方面,法官应该通过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等方面来提高经验法则的适用智慧。

标签:南京彭宇案经验法则法官智慧
一、南京彭宇案情简析
经验法则在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证据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于经验法则的探索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尤其是发生于2007年1月4日的彭宇案件,更是将“经验法则”这一概念进一步地推向了社会大众和法学学者的视野之中。

在此,具体的案情笔者认为没必要赘述,我们着重需要研究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以上判决内容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官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这一系列的概念术语,并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这样的分析为基础,很显然,法官将这些分析作为经验法则来适用。

然而,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似乎对于这些“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概念的适用正当性存在着很多质疑,公众乃至是众多学者都普遍反映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未免过于偏颇,甚至是对于该判决法官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智慧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怀疑,这无疑给司法公信力和廉洁度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树立了重重障碍。

二、法官智慧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智慧的问题一直都被人们忽视,直到近些年来才慢慢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官智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法官角色的多重、法律制度的局限、司法过程的难题和司法过程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决定了法官运用智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官必须合理运用智慧。

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调动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价值判断,并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德性的指引,实现法律的正义。

就比如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事实的判断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就是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该如何选择以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本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这一特殊而相对生疏的概念来阐释本案的判决理由,无疑给法官的司法智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众所周知,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评价的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免要受到法官性格、情绪、心理因素、心情状况以及道德情操、职业水平、知识构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

又如在彭宇案中,假如主审法官自己曾经遭遇过同样的情况,而在当时他所选择的是与彭宇完全不同的做法,例如驻守原
地等待受伤者家人到达后才帮助其家人送伤者进医院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自身生活经验法官才在本案中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另外,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知识构成和职业道德的法官也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就有损判决的权威性。

因此,在很多个案的审理中,法官的司法智慧就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实,国外很早就有比较丰富的关于法官智慧的研究,他们对法官智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从追求难得的至高智慧、全面智慧的古希腊开始,逐渐发展为单纯追求理性智慧而否定实践智慧的司法唯理论。

总之,应该重视对法官智慧的研究,单纯的知识或经验或品德或勇气都无法解决司法过程固有的困境和难题,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司法过程提出的挑战,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正义。

法官只有合法合理地运用智慧,才有助于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

三、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智慧
经由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南京彭宇案中的法官做法可以作为法官智慧教育的一个反面教材来使用,当然这仅是笔者个人意见。

在彭宇案中,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释读以及对于案情和法理之间的机械联系显然不能引起社会大众乃至是众多学者的共鸣。

在本案的判决中,存在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主审法官所运用的“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分析明显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具有法则属性的经验法则,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引起公众对裁判的质疑和不信任。

所谓高度的盖然性是指这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例外的,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例外情况几乎是不会实现的。

然而在彭宇案件中,法官依据所谓的社会情理认为,如果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话,他应该在原告的家人到达以后,向其言明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基于此而否认了彭宇是在做好事的说法。

这样的推论显然是有迹可循的。

因为基于不同的处境和心理状态,每个人做好事的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有的人可能会仅仅将其送往医院,而有的人甚至会留下照顾,也有人可能会给与经济上的资助。

很显然,主审法官所进行的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

依据这种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所作出的判决明显会失去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经验法则在判决中的适用是存在着盖然性程度不同以及主观判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等局限性,这就会给法官的司法智慧带来更高程度的挑战。

究竟本案中的法官该如何提高司法智慧呢?该如何更好地适用经验法则呢?笔者在此从当事人和法官的不同立场来提出几项具有可行性的适用规则:(1)征询民意以确保法官适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征询民意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征询主体、征询对象以及征询方式。

通过对民意的征询,在民众的充分参与下,使经验法则的适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和公众的可预期范围内,从而促使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诉讼行为,并且也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社会公信力。

(2)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确保法官裁判的公正性
1.加强对法官人文素养、业务素质的培育,提高法官智慧
上文已经提及,法官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经验法则适用的混乱性。

而我国目前对法官培训的内容仅限于对经验法则事实认定等业务知识的学习,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要想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审判技能的提高固然很重要,但法官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更为迫切,尤其是在我国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对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所以在对法官进行培训时既要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又要注意大力提升法官的人文素养,必须要让法官站
在人权保障的高度慎用、善用经验法则,只有这样提高当事人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2.加大个案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力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众参与诉讼过程,将民众的意见和看法融入司法活动之中,这样使得裁判结果不仅不会超出公众的预期,更为裁判的正当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在涉及经验法则适用的案件中,更需要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来体现民主价值,矫正和防止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的独断专行。

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进行探讨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要重点考虑,不能置之不理,努力做到案件中拟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尽量避免出现像是彭宇案件中适用“出乎意料的经验法则”而导致裁判不公、公众不信任等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2]刘春梅:《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现代法学》2003年6月第25卷第3期。

[3]祝爱珍:《论法官的智慧》,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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