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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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食堂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单位食堂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单位食堂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政府单位食堂,维护食堂秩序,提高食堂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单位的食堂,包括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第三条政府单位食堂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确保食品质量。

第四条食堂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保证经营企业合法合规。

第五条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规范操作,做好食品保质保量工作。

第六条食堂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食客提供健康、营养、美味的饮食。

第七条食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进餐时间和就餐人数,保证食客的用餐需求。

第八条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和餐具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用餐安全。

第十条食堂应当建立用餐制度,做好餐前、餐中和餐后服务工作,提高用餐体验。

第二章食品安全第十一条食堂应当购买合格生产、存储的食品原料,保证食品质量。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对进货食品进行严格检验,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堂应当对存储、加工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食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食堂应当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定期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违规处理机制,严肃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餐具卫生第十九条食堂应当定期清洁餐具,严格消毒餐具,保证餐具卫生。

第二十条食堂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餐具,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食堂应当建立餐具消毒记录,确保消毒效果。

第二十二条食堂应当对餐具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餐具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食堂应当建立餐具使用规范,做好用后清洁工作。

第四章用餐管理第二十四条食堂应当合理制定进餐时间和就餐人数,保证食客用餐需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办发〔20XX〕X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X月XX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

公司行政食堂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食堂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食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食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食堂的运营管理,所有使用食堂的员工及食堂工作人员均应遵守。

二、组织管理1. 公司设立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食堂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食堂的日常运营、食品安全监督、服务质量评价等。

2. 食堂管理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等部门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食堂运营情况。

3. 食堂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1. 食堂采购食材需遵循“优质、新鲜、卫生”的原则,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可追溯。

2. 建立食材验收制度,由专职人员对进货的食材进行检验,不合格的食材一律退回。

四、食品安全与卫生1.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制作过程的清洁卫生。

3. 餐具消毒应达到国家标准,保证用餐安全。

4. 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定期清洁,保持整洁。

五、餐饮服务1. 食堂提供多样化的餐饮选择,满足不同口味和需求。

2. 公布每周菜单,确保营养均衡,避免食物浪费。

3. 设立意见箱和在线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

六、财务管理1. 食堂实行独立核算,合理定价,确保收支平衡。

2. 定期公开财务报告,接受公司财务部门和食堂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食堂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移交至公司行政部门或法律部门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对于制度中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黄岛区人民法院务管理规定

黄岛区人民法院务管理规定

黄岛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规定一、差旅费管理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工作人员离开青岛市辖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即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1、城市间交通费(1)公务用车外出的按车辆管理规定报销车辆燃料费、道路通行费。

(3)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飞机票、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关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2、住宿费(1)因公出差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

(2)住宿标准: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3)开支标准: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两人每天标准为市外330元。

“其余人员”如果为异性搭配,可以提高到两人每天600元,即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为200元。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10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按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

4、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

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自行前往的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票原则上不再报销。

5、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因公外出审批制度,因办公外出或外出办案应提前填写因公外出审批表(见附表一)。

按照级别,外出人员为庭室负责人及以上的级别的,经分管领导、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人员为庭室负责人以下级别的,经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

法院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法院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机关食堂财务管理,确保食堂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法院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机关食堂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食堂的日常开支、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成本控制等。

第三条食堂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四)责任到人原则:明确食堂财务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四条食堂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财务账簿,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五条食堂资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严禁使用现金交易。

第六条食堂采购物资、支付工资、水电费等费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严禁擅自开支。

第七条食堂采购物资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确保采购价格合理、质量合格。

第八条食堂收入包括食堂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及时入账,不得挪用。

第三章成本控制与效益分析第九条食堂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控制成本支出。

第十条食堂应制定合理的食材采购价格标准,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食堂应加强物资管理,定期盘点库存,防止物资浪费。

第十二条食堂应定期进行效益分析,提高食堂经营效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三条食堂财务活动应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食堂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食堂财务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财务损失或违规开支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食堂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法院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法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整理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docx

最新整理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docx

最新整理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下发之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体干警会议,结合省委“八条意见”及最高法院“六条通知”要求,进行传达学习,并根据我院实际逐一对照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督促落实,使“八项规定”在我院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增加全体干警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20XX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通过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全院干警集中认真学习,增强干警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

一是20XX年2月的春训、5月的第十四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期间,我们正在全体干警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八条意见”及最高法院贯彻“八项规定”的“六条通知”要求逐条进行学习,院党组书记、院长魏新刚结合“八项规定”,给全院干警上了《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的党课。

二是全院干警以党支部、各庭室为单位学习和个人自学。

在学习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照“八项规定”,自查过去存在的问题,并把遵守落实“八项规定”与提升队伍素质、提升法院形象,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队伍结合起来。

通过学习全院干警认识到,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是一个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而且关系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

对以xxxx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全党树立了“一面旗帜”,这是党中央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对指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完成十八大确定各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闽高法司〔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福建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部分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改革部署,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制定了《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福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增强司法供给能力,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属于法院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的部分公共服务以及法院依法履职所需的部分辅助性服务。

第三条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法院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司法社会化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服务供给,分步骤、分领域推进购买服务工作,优先安排具有一定实践基础,通过购买服务能够切实减负增效、让群众受益的服务事项,形成改善司法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法院购买服务预算应当从既有预算中安排,强化预算管理、合同及履约管理、过程管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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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给干部职工提供方便、节约、卫生、优质的服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食堂管理
第一条机关食堂的宗旨是:坚持“服务第一”,努力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法官培训接待和干部职工生活,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第二条机关食堂由行政装备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食堂运行中的一般事项由行装处协调解决;重要事项视情况汇报主管院长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机关食堂的人员招聘、物品购置、材料管理、食谱安排、就餐标准、费用核算均由行装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机关食堂采用独立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即所购餐料全部投入使用,不盈利,做到帐目收支平衡。

日常经费由管理人员按机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干部职工存贮消费数
额合理预算后,每月初填写经费申请表,由行装处处长审批并呈送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财务核拨。

第五条机关食堂设立经费、料、物等管理账目。

会计建立经费总帐、食物分类帐和粮秣帐,出纳建立经费明细帐和食物明细帐。

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予以公布。

第六条为加强对食堂的管理、经费核算、物品采购、消耗等事项的监督,成立由行装处处长、管理人员、厨师、各部门内勤组成的食堂监管工作小组,定期征求就餐者意见、建议,强化对食堂各环节的监督,增强食堂运行的透明度。

第二章就餐管理
第七条机关食堂每个工作日供应早、中、晚餐,供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培训人员等就餐。

第八条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就餐实行单位补助为主,个人承担为辅的补助方式,就餐者持院内统一配发的储值卡刷卡结账,年底储值卡结余归个人,院里补助结余归全院职工所有。

第九条采取吃则补助,不吃不补助的方式,每人每月按23天计算,早餐元(个人负担元),午餐6元(个人负担元),下午就餐人员按成本价供应,由个人平均每人4元。

每人每月早、午刷卡各23次,若家属、子女就餐或带走饭菜,每餐最多刷卡三次,晚餐不限。

第十条晚餐的就餐者须在每天5:00以前向食堂预定。

食谱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上级来院工作人员、下级来院汇报工作人员、本院有关会议及培训人员就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早餐时间为7:00一8:00;午餐12:00—13:00;晚餐5:50—6:50;超过时间一般不再供应。

第十二条就餐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在餐厅内猜拳酗酒,不擅自进入操作间,不与厨师及服务人员发生争执。

要讲究卫生,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等要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倒入洗涮池。

洗涮碗筷要节约用水。

遇有问题及时和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解决。

第三章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原材料由管理人员和厨师采购、登记后交厨师入库,当月核算、记帐。

采购时要严把价格、质量关,做到
帐目健全、清楚。

每季度决算、年底总决算。

并向全院职工公布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回后要及时入账,选购食品要按照好中选优、价廉物美、勤采勤购的原则,进行选购、登记、验收、入库,合理保管。

出库时根据使用情况登记核算,严格把关,杜绝铺张浪费。

保持库房整洁,谨防潮湿、霉变、鼠害等。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食堂厨师、服务人员采用聘用制。

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扣薪或解聘。

第十六条食堂聘用员工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烹调技术,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做到饭菜品种花样多,色、香、味俱佳。

视季节和货源情况,及时调整菜单,定期进行运行分析,改进不足。

管好用好餐厅固定资产、设施、服务用品和消耗用品,定期保养设备。

设备出现故障要随时报告管理人员。

不准外借物品和私自安排人员用餐。

第十七条食堂聘用员工要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
勤洗手剪指甲。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体检,并有合格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食堂管理人员和聘用员工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法》,把好饭菜质量关,对食堂储存的食品要经常查看,防止腐烂变质,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做好防火、消毒和安全用电、煤气等工作,按规范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操作间肉类、菜类等食品及刀、案、抹布等用具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

每顿餐后由服务人员及时打扫餐厅和楼道卫生,每周星期五下午彻底打扫食堂卫生,对食堂用具进行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机关食堂运行情况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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