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的风险提示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的风险提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如果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并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本文旨在提醒企业注意这一问题,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的风险提示》,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的风险提示》篇1纳税调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部分,如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
纳税调增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申报额,需要进行调整的部分。
一般来说,企业的纳税调减额应该小于或等于纳税调增额,如果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并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这种风险的主要表现包括:1. 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查实是否存在逃税、虚报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
2. 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可能对企业进行罚款。
3. 税务部门可能会将企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其以后的税收申报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适用范围,确保自己的税收申报符合法律规定。
2.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在进行税收申报时,仔细核对纳税调减和纳税调增额,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该及时调整并说明原因。
4. 保留相关的税务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审核。
5. 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映问题和困难,寻求专业指导和帮助。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额大于纳税调增额的风险提示》篇2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重要概念。
纳税调增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增加,以反映税会差异。
而纳税调减则是指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减少,以反映税会差异。
最全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 税前扣除部分172个)

最全企业所得税371个风险点(一)(收入税前扣除部分172个)一、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1.查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查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查核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查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查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查核以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8.查核企业是否利用往来账户科目延迟实现或不实现所得应税收入。
9.查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
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10.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11.查核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2.查核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13.查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14.查核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退回,已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6.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通信业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

通信业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电信约谈提纲一、收入部分1、查核电信企业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2、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3、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查核是否有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自查程序:1、每年抽取3个月“预收账款-电信卡”明细账及凭证、附件,产生电信卡销售收入数据;2、抽取计费系统上述3个月的按通话流量产生的电信卡通话费收入数据;3、了解财务系统折扣率的计算规则,评价内控,并抽样检查折扣率计算是否正确;3、抽取相同期间的财务系统电话卡通话收入数据,检查是否按正确的折扣率计列收入。
自查方法:内控评价、抽查法和逆查法】5、查核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6、①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应对

(一)主营业务收入
2.收入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 875号) 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Ⅱ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Ⅲ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Ⅳ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东方电机制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1560万元,合同价格与市 场公允价格差额400万元,每年应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2008年126.88 万元、2009年105.22万元、2010年81.55万元、2011年56.62万元、 2012年29.43万元。 1)20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万 银行存款 3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万 贷:库存商品 1560万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
例 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 成本为9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63万元,当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 需发生成本42万元。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应在年末 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合同完工进度=[(63÷(63+42)]×100%=60% 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60%=100×60%=60 确认的毛利=[100-(63+42)]×60%=—3 确认的费用=收入-毛利=60-(-3)=63 预计的损失=〔(63+42)-100〕×(1-6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 000 贷:工程施工 630000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同时: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000 差异分析:存货跌价准备不予承认。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研究与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研究与解析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取得的税务所得额计算和缴纳的一种直接税。
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常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析和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税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的变化、税务法规的繁杂以及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的错误等。
二、案例研究以某公司为例,公司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规模较大,涉及到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
该公司由于对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了解不足,在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 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公司A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并没有充分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变化,导致没有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完成报表,从而造成了纳税申报错误。
这一问题给公司A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查。
2. 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公司A在年度报表编制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在计算税务利润时,将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事项视同,导致纳税申报和缴纳错误。
这一问题不仅使得公司A产生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形象受损。
3. 跨境业务所涉税务处理公司A在进行跨境业务时,未能正确处理涉及到的税务事项。
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规定,导致在国际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解析与解决方案针对以上案例中出现的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减少税务风险。
1. 加强税务政策研究与了解为了避免因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了解。
可以通过与税务顾问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纳税决策。
2. 建立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上海徐汇区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目录: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同期(所属期1-12月)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之和比较。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少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案例某企业2017年度预收款收入共计500万元,收入对应的项目未竣工,但由于应客户要求提前开票,企业在2018年年初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并缴纳税款。
随着项目的推进,根据权责发生制,该收入应计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企业为了调节收入,这部分收入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而计入了2019年收入。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问题指向:(1)误将本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比如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主营业务成本之类的科目,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新版电子税务局税收风险预警提示讲座

三、印花税申报预警
有不少朋友反馈,在2024年4月份申报一季度印花税时,出现了这样的提示信息:
“印花税计税金额合计值与企业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合计数偏离值超过500,请确认 申报是否准确?” 答:新电局会自动与当期企业增值税进销项发票金额合计数进行比较,以起到提示提醒 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的情况,若核实计税依据无误,继续进行申报即可。 印花税和增值税进行比对还是首次出现,从税务局的答复来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本原因是新电子税务局的自动对比功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
(2)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 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应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2、从工资总额来看
企业所得税
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 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 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资薪金支出 比如,企业伪造了工资发放明细表虚列成本以及工资薪金的核算范围不正确等 (2)少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主要有以下情形: a、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未申报个税,或者按照较低的收入申报个税 b、企业多数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常年处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过报销形式发放 c、部分员工现金发放工资,不申报个税d、年收入未超过6万的员工,认为可以不申报。
税收风险提醒函(查账征收)

市南分局预防税收风险提醒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尊敬的纳税人:首先,感谢您对国家税收所做的贡献,同时也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为更好的促进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效,降低您的税收风险,我局特制作此风险提醒函供您参考。
一、汇缴申报工作提醒1、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提高汇算清缴申报质量,我局自2010年度汇缴开始采取了汇缴期内跟踪管理、汇缴期后评估检查的方式,汇缴期内及时对申报错误或存在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请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的纳税人及时按照提醒内容进行自查补正。
汇缴期后,我局将对仍存在疑点的企业进行进一步管理。
2、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
结合我局开展的风险提醒工作,建议您尽量在2月底之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于在完成汇缴申报后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错误能够及时进行纠正,即可以在汇缴期内进行补充申报(二次申报),从而避免了汇缴期结束后重新申报可能出现的罚款和滞纳金等问题。
(提醒:补充申报必须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办理)3、对于2012年度拟申请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须在2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具体核定征收的相关通知请登录市南分局网站进行查询。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常见风险问题及预防措施三、有关服务措施我局在《纳税服务指南》上开设了“预防税收风险提醒专栏”,将税收征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动态予以公开。
对于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规定等您也可以登录市南分局网站进行查询(/该网址为市地税局网站,进入后在“区市地税局”板块中选择“市南分局”);当您遇到难以解决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咨询时,可拨打12366或市南分局办税服务咨询电话:85769549,也可以咨询您所在的业务科室:一科:85769501,二科:80773626,三科:85769522,四科:85770790,中山路所:85715702,八大峡所:85763761。
特别提醒:此提醒函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政策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管理规定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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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
(税务学习笔记)
一、收入所得类
(一)收入总额
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比如: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
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
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经营业务收入
1.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
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
比如: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2.风险提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迟计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其他收入
1.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
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四)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风险提醒
(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2)“投资收益”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计算利息、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所得税;
(4)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五)股息红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