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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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摘要】自2005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确定下来以后,学者在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时,将重心从构建制度转向了完善制度。

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之一,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某种恰当尺度的利益平衡始终是该制度构建的价值选择。

本文从公司会计账簿性质出发,在总结我国股东会计账簿阅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的条件下,结合国内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一、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作为一个集合性概念,由多种权利构成,虽然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或者学说支撑,但各国法上的知情权大概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与信息接收权1。

因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中的一种,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询权的性质的分析需要回溯到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位。

股东的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居于救济性、辅助性地位,但却是最为基础的地位。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代公司中股东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控制人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障对公司信息的充分知情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同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管理公司起到了规范性制衡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会计帐簿查阅权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我国2005年《公司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股东的公司账簿查阅权予以确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李建伟,《股东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及其展开—————以八个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研究为背景》,载《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8 期该条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方式、程序性要求、救济方式多角度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立法的质量需要经过司法适用的检验,如果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面临“举棋不定”的境况,则法律规定本身需要完善的必要性便是毋庸置疑的。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就“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种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对中⼩股东的保护,⼤股东知情权⼀般不会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的权利保障他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中⼩保护的问题。

谈到知情权,⾸先是知情权的价值是什么所谓知情权,就是了解公司情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对于这样⼀种权利,有的⼈看中,但更多的⼈并不太看中。

特别是公司的当事⼈和股东,对于他的股东权利他也许更看中的是分红权、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他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他的选举权、罢免权等等。

对知情权很多⼈并不以为然,觉得⽆所谓——不就是打听事、了解事的权利,知道也⾏,不知道也⽆所谓。

其实从法理上说知情权是⾮常重要的权利,知情权与股东其他权利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股东⾏使和实现其他权利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不知道公司是盈利了还是亏损了,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还是赔了多少,公司明明盈利⼀千万,董事长硬说今年就赚⼀百万,⼤家随便分分就完了,这时候股东分红权还如何实现呢;假如⼀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的管理⼈员,是否忠实的履⾏了⾃⼰的职责,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财产等不当⾏为,股东⼜怎么⾏使⾃⼰在股东会上的选举权,对管理⼈员的罢免权。

开股东会时候⼩股东是很⽆奈的,是很茫然的,这正是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

为什么很多股东不愿意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出席的⽐例很低,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了解情况,他觉得开会没什么意思,他根本不了解情况。

从这⼀点来说知情权很重要。

股东查账权的保护原来《公司法》对知情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远远不够,只在第32条有⼀个⾮常简要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实际上股东需要了解的信息很多,⽽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财务信息,⽽且这种财务情况绝不限于原来《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更重要的财务信息是公司的财务账薄。

股东查账及注意事项

股东查账及注意事项

股东查账的法律依据、程序及注意事项股东查账,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即股东查账权,是指公司股东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股东查账的含义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查账或股东查账权的含义包括:1、主体。

行使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范围。

查账权的范围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3、程序。

书面请求在先。

4、限制。

有不正当目的不得查阅5、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查账程序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内容及查阅目的。

2、公司研究决定,若同意查阅,由双方协商安排具体查阅办法,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若公司不同意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对拒绝提供查阅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注意事项1、股东请求为要式行为。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如何采用非书面形式请求的,公司可以拒绝其查阅。

2、股东查阅账簿应无不正当目的。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如:(1)股东滥用查账权,过于频繁地查账,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2)有证据证明股东可能试图通过查阅账簿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正当利益;(3)有证据证明股东可能试图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毁损会计资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等等。

3、股东无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外的会计资料。

这里的会计账簿是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它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均属于会计资料。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等会其他会计资料。

4、查阅账簿不同于审计的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

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提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因股东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东知情权案件给法院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

本文具体针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

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

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

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__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__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8-5-9关键词: 股东查账权/公司经营权/财务审计权内容提要: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保护股东权利、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

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

诚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

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

一、股东查账权的含义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

(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

(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

(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这一权利源自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资本,并基于对公司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需要。

二、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1.财务报表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资料。

3.质询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事务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得到满意的答复。

4.公司审计权: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三、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限制尽管股东享有知情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法律可能会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

例如:1.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可以合理地保护其商业秘密,禁止股东查阅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2.防止内幕交易: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法律可能限制股东查阅某些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3.防止不当影响:如果某些信息可能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当影响,法律也可能限制股东的查阅权。

四、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透明度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1.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股东可以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防止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

2.提高公司透明度:保障股东知情权有助于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减少内部操作和腐败的可能性。

3.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股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和发展。

4.加强股东参与:知情权得到保障的股东更有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从而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效率。

5.预防纠纷和诉讼:充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可以减少股东间的误解和纠纷,从而降低诉讼风险。

五、结语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股东提供了获取公司信息的基本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刍议切实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亦谈增设公司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之现实意义

刍议切实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亦谈增设公司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之现实意义
阅权 , 同时 该款 还 就股 东 行使 账 簿查 阅权 的程 序 、 方式 、 条件 、 程序 需三个 月 , 通程序 需六 个月 。仅就 股东查 阅账 簿的 目的、 普 公 司的 审查期 以及 司法 救济 途径 作 了规定 , 为股 东账 簿查 阅 权 动机 是否 可能 损害 公 司利益 这一 点 。 方可 能有 多个 来 回的争 双 的行使 提供 了法律 依 据。但是 新《 司法 》 公 的规定 仅注重 了对 股 辩 。 因此 , 用足 这些 时间是 常有 的事。 即使 有少 数案件能 在很短 东知 情权 的法 律保 护 , 设 了股 东账 簿 查 阅权 。 忽视 了公 司 的 时间 内办 结 , 至少需 要+ 天半月 。目前 。 没有对公 司 的账 增 却 也 在 实 际控 制人 ( 以下 简称 “ 实际 控 制人 ” 对于 保 障股 东账 簿查 阅 簿采 取诉 讼保 全措 施 的情 况 下 , 计账 簿往 往处 于实 际控 制人 ) 会
账 簿 , 是残 缺 不全 或 真假 难 辨 的账 簿 . 于维 护 股东 合 法权 公 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利 益的违法行 为或者不 当行 为 。 实维护股 而 对 切
益 失去 了应有 的实 际意义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 四个 方面 : 东尤其是 中小股 东的合 法权益 。但 由于许 多实际控 制人在 公司
( ) 司往往 以股东 不具 有正 当查 阅 目的 为理 由 , 绝或 中所具有 的控制权 。 一 公 拒 使其往 往能够利 用信 息优势地位 。 采用微妙 、 者 无故拖 延股 东的查 阅请 求 隐蔽 的舞 弊手段 , 千方百计 地藏 匿有 关公 司的财务 信息 , 而转 从
新 《 司 法》 定 , 公 规 股东 要 求查 阅 公 司会 计账 簿的 。 当 向 应 嫁 应 由自己承担的风险 或成本 , 谋取不 正当利益 。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作者:高玉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对权利的行使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作出了规定,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行使主体、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以及如何认定股东是以“正当目的”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等方面仍有争议,需要法律作出更明晰的规定。

文章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拟对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缺失性规定严重阻碍了股东特别是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维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2006年全面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同时又规定了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程序,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具有其进步意义。

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同时,第34条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规定仍是相对简单,股东在实践中行使权利时仍然面对许多争议性问题。

又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对于相同案例给予的判决也不同,这不利于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问题给予更明确统一规定。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国内学者的研究,拟对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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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一)
提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因股东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东知情权案件给法院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

本文具体针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

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

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

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

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的,即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或某一个通常成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其转让的自由,但实际上股份的出让,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事务,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与股东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为此,我国公司法作了相应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

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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