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量。根据《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以及《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检查的通知”的函》(赣林资字〔2011〕137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字〔2011〕15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6部分21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20分)

1、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5分)。

2、重点工程完成情况(5分)。

3、林业造林项目完成情况(5分)。

4、迹地更新造林完成情况(5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30分)

1、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5分)。

2、森林覆盖率增长情况(5分)。

3、活立木蓄积量消长情况(5分)。

4、木材流通经营情况(5分)。

5、林地保护工作情况(5分)。

6、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5分)。

(三)森林防火(20分)

1、森林火灾(5分)。

2、责任落实(5分)。

3、队伍设备(5分)。

4、防火林带(5分)。

(四)林业有害生物管理(10分)

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5分)。

2、林业生物侵害预防工作情况(5分)。

(五)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10分)

1、机构队伍建设(3分)。

2、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4分)。

3、湿地保护管理(3分)。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10分)

1、自然保护区建设(5分)。

2、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二、考核计算办法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林木总采伐量=商品材采伐量+非商品材采伐量。(采伐量统计包括无证采伐量)

2、活立木蓄积量净增率=(本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100%。

3、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4、迹地更新率=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上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上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在考核评分标准中,无考核项目的,按平均分值计算。

三、考核方法

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包含各项考评表)上报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组织对各乡(镇)、场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同时上报吉安市林业局。

四、考核时间

各乡(镇)、场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并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各乡(镇)、场上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吉安市林业局。

五、奖惩办法

以区政府名义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总分不足70分的,区政府对其发出黄牌警告,其分管领导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乡(镇、场)长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连续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附件: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青原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分标准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林业发展和林业资源保护

林业发展和林业资源保护 一、国内林业发展的现状及面临的难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按照社会经济的需要以及国内发展状况,森 林的再造工作已经逐渐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的展开,进而让中国林业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同时获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我国第七次林 业资源彻查成果的数据表明,国内林业总面积已经达到了1.95亿hm2,其相对的林业覆盖水准已经提升到20.36%,活立木总含量有149.13亿 m3,林业积攒量达到137.21亿m3,自然森林占地1.20亿hm2,积攒 量达到114.02亿m3,人造林占地0.62亿hm2,积攒量达到19.61亿 m3,其人造林面积依然在国际人造林面积排名中独占鳌头。不过,伴 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大爆炸,工业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 严重,林业发展中生态系统的逐渐恶化,林业与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 展将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2%,所以,即使林业面积以及积攒量十分巨大,不过快速增长的人口与经济对林 业系统带来了十分大的压力,造成全国人均森林占有率仅仅是全世界 人均森林占有率的21.30%,其每个人的森林积攒量只为全世界人均森 林积攒量的八分之一左右。并且,因为人们对森林资源还没有充足的 了解以及重视,往往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从而实行过度的砍伐, 使得开采与保护并没有有机的结合,使得很多的人力物力的流失,造 成林业生态环境的平衡遭到破坏,并且还有人为的管理系统的不健全,执法部门的懈怠等,终将造成森林资源即使在资源再造方面有所进展,不过与其过度的消耗相比,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差别的,所以,我们一 定要将林业发展与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持续的增强保护与管理的力度。 二、林业资源保护的相关手段 首先,建立相关的林业资源保护机制,从实际出发增强林业资源保护 工作中的高效性与持续性。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针对林业资源的法律 法规展开相对应的完善工作,增强林业资源保护工作实时的有效的实行,颁布相关的林业资源保护政策以及制度,并且增大其宣传力度,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林下资源

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林下资源 发表时间:2019-09-19T14:16:18.543Z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12期作者:陈凤倩[导读] 森林资源具有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维护生态环境、治理自然灾害的重要作用,给予人们生存与发展物质上的支持。传统的发展模式中,人们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这对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的伤害,森林覆盖率逐年下降,引发多种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不仅会制约经济发展,还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基于此,人们不断强化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并在保护森林资源 的前提下,适当开发林下资源。 陈凤倩 加格达奇林业局 摘要:森林资源具有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维护生态环境、治理自然灾害的重要作用,给予人们生存与发展物质上的支持。传统的发展模式中,人们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这对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的伤害,森林覆盖率逐年下降,引发多种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不仅会制约经济发展,还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基于此,人们不断强化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并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适当开发林下资源。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开发;林下资源 传统的林业经营目标已经逐渐被社会所淘汰,现有林业资源正朝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间息息相关。要想维护生态的平衡性,必须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全新的发展背景下,时代赋予林业全新的责任与使命。现代林业不仅是发展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不可多得的公益事业,背负着艰巨的使命,不仅要发挥自身的利用价值优化环境,还要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一、开发林下资源的原则 辩证统一是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下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进行林下经济发展,必须实现对以下原则的严格遵守。 1.适度、适当的开发 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中,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为发展经济,肆意砍伐森林资源,最终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因此,在开发林下资源时,必须本着适当、适度的原则,逐步改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问题,约束乱砍滥伐现象,控制人为因素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和浪费。开发森林资源时,还要注意控制采伐量,决不可高于最低生长量。有计划的开采林木,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有积极意义,乱砍滥伐,只会给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开采森林资源时,还要兼顾到平衡性的原则,以免人为开采破坏森林资源内部的平衡性,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为可能。 2.分类管理林下资源 管理林下资源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调研,由专门人员进入森林内部,考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分布情况,详细记录其生长规律,通过仔细的观察,全面掌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采集收获期,然后将其如实的报告给上级部门,为林下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提供数据上的支持。影响林下资源管理质量与管理效果的因素相当复杂,除林业资源的自身原因外,还包括市场行情以及资源采集量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管理林下资源前,应综合考虑所有影响林下资源管理质量与效果的因素,恰当处理其中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以及应急预案,以便有问题发生时可及时解决。形成合力,共同朝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3.科技开发 在实际开发林下资源的过程中,不规范的开发会对森林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上述现象的改善,必须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含量。也就是说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及专业水平进行不断的提升,促使其拥有过硬的技术。同时还要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对资源的开发效率进行提升,促使其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实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开发林下资源的措施 1.开发林区产品 森林资源中包含丰富的经济植物资源,这些资源多是野生的,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如药用植物资源、食用植物资源、油料植物资源等,这些植物资源经过加工提炼可以制成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要加强这部分林下资源的开发,将绿色食品、山珍食品、中药材等作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重点开发对象,打造具有特色的林区产品品牌,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此外,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种植经济作物,形成产业规模,以推动林下经济的发展。 2.适当发展旅游业 森林旅游资源主要是指林下生物景观与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机融合,经过科学、适度的开发,成为旅游观光的景点。在强调绿色生活理念的今天,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逐渐成为林下经济的重点内容。各地林业部门可以在保护森林资源、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再融入当地的人文地理、风土文化等人文因素,不断提高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品质及文化品味,以"生态、休闲、文化"理念为主动,因地制宜地发展森林旅游业。此外,要注重将森林资源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开发野生植物园、动物园和森林野营地等功能多、对象广的项目,不断提高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水平。 3.强化生态建设 虽然林下资源的开发可以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但是其与森林资源的保护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因此,林区的生态建设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加强林区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加强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林地的开发面积,避免盲目开垦、滥采滥挖的现象。注重保护森林生物的多样性,将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景区的保护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不断扩大保护范围,改善林区环境。此外,要注重保护林区濒危物种,加大人工繁育及培育的力度,保证林区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及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发挥维持生态平衡的无可代替的决定性的地位,赋予林业在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可见,现代林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及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肩负着"优化环境与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教案

8.3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教案 3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教案 教学目的: 了解东北林业开发的现状和林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理解东北林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的必要性。 了解东北林区森林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具体措施,理解该区林业发展的重点是加强森林资源综合开发和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教学重点: 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及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 教学难点: 东北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教学准备: .东北林区分布图,东北平原西部的防护林分布图 .东北林区森林、东北三宝等景观图片,两幅漫画 .东北森林工业分布图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林业开发现状与问题 我国有林地面积和蓄积量均居于世界的第七位,但仍属

于少林国家。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14%左右,相当于世界平均数的50%左右,而且分布不均,特别是森林资源的各项人均拥有量,都在世界各国的后列。因此我国森林资源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最大的天然林区与最大的木材供应基地、最大的木材调出省──东北林区。 东北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西南横断山区、雅鲁藏布江大拐弯处和喜马拉雅山南坡,东南台湾、福建、江西等省山区。其中东北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林区是我国最大的天然林区。 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通称东北林区。东北林区是我国主要的森林分布地带和重点林区,蕴藏着丰富的森林资源,位居、全国三大林区之首。森林树种从南到北依次是温带落叶阔叶林、温带针阔叶混交林和寒温带针叶林,其中大兴安岭林区的优势树种为兴安落叶松,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优势树种是红松等,它们都是优质用材林区。 林区自然条件及森林类型优势树种 大兴安岭林区纬度高、气温低。只适宜耐寒树种生长,属寒温带针叶林区兴安落叶松等 小兴安岭林区气候温和,林土肥沃,适于针阔叶混交 林生长,属温带针阔叶混交林区红松、水曲柳等 长白山林区红松、紫椴等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篇一: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州林业局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认真执行“加强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严格执法检查,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XX年上半年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我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认真贯彻自治区、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明晰林木所有权,落实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的目标,有序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一是各乡镇对外业勘界结果都进行了公示,并与水利、国土、畜牧三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目前全县纳入林改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万亩,已确权的面积万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66%。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万亩,发放林权证855本。完成全部任务的60%。二是林权改革成效初步显现,调动了社会造林积极性,全县林农造林积极热情高涨,增强了农民护林意

识,群众森林管护意识不断增强,管护方法不断创新,森林火灾、乱伐滥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护林防火工作情况 XX年,我县的护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落实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为主线,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护林防火工作得到了加强。为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调整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切实把我县护林防火工作落到了实处。 我局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制定了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划分了责任区,进一步落实了护林防火责任制,健全完善了各项护林措施,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护林防火责任状,提高了防范意识。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用火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护林办每月不定期对护林点进行检查,有效地预防了森林火灾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提升森林防火能力建设,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根据自治区林业厅的建设要求,今年初,我局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组建了由16人组成的专业扑火队和80多人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争取到扑火队伍物资装备30万元。 三、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情况 我县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要求,通过层层签订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 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3、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 4、资源保护科 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2017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总结

2017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总结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打击乱砍乱伐,乱收林木、违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到森林资源的监督管护工作中来,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现将我乡2017年上半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加强森林资源政策宣传一是组织村组干部学习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二是向辖区内驻乡各单位开展保护森林资源政策宣传;三是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宣传,做到人人进入林区皆知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四是加强天然林保护的宣传,并在本辖区内设置永久固定标牌,在交通要道悬挂宣传标语。层层签订责任书今年年初,乡政府与各村签订了《乐英乡2017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使责任得到层层落实。同时,我乡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平时工作措施,安排部署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林木采伐管理我乡认真贯彻执行县林业局下发的《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精神,依法执行采伐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坚守采伐限额红线,严禁生态公益林的商品性采伐,坚持林木采伐依法审批,简化采伐作业设计和审批监督程序,进一步改革和完

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由采伐人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乡林业站加强指导和监督,有效的保证了林木采伐限额真正落实到位。强化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凭证加工,严格规范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审批方式,全面加强竹材经营加工管理,采取定期到竹材经营加工厂现场督促检查以及年度清理整顿等方式,促进竹材经营加工企业及业主自觉遵章守纪,合法经营。2017年上半年全乡无一例非法经营加工竹材的企业或发生重大失职、渎职案件。强化林地资源管理近年来,违法征占用林地的现象呈多发趋势,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已成当务之急。我乡积极履行林地保护和管理的工作职责,强化措施,积极组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落实县林业局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开展林地清理整顿工作和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核上报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县林业局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乡实际,针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具体情况,把非法使用林地开采石膏矿的采伐地作为整顿的重点,对其逐一下发使用林地手续督办通知书,采取限期补办和集中查处的方式,规范了林地管理工作。二是积极开展使用林地手续的审批、申报工作。通过林地清理整顿工作有序的开展和使用林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有效的提高了我乡广大干部群众对依法使用林地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积极巩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生态建设要求,新时期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现代林业为主题,紧紧围绕林业和生态建设大局,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一、依法严格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林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严把林地的审批关。 二、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促进森林三大效益协调发挥。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各项措施。加大科学经营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林、林有其利、利有其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加森林管护。 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综合监测体系。积极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大监测领域,使森林资源成果的管理科学、信息共享和准确高效。 五、保护森林资源必须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继续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不断完善内业档案,

实行日报告制度,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控,特别是在候鸟迁移时期更加提高警惕。 六、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继续强化征占用林地、林政案件管理制度,抓好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认真落实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类举报案件的批转和督办力度。 七、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发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保证木材流通领域的畅通,适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八、不断加强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严管林”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系统,加强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建立制度完善,运转协调,作风优良的森林资源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分析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分析 摘要:森林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只有保护森林资源,如土壤、水、空气等方面的生物繁殖基础资源,才能更好的保证人类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造成了能源的无限制消费,不仅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也使我们的能源出现了稀缺的现象。因此,保护森林资源成为我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森林资源已经成为我们不可缺少的能源,如果地球上没有森林资源,人类将无法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面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不足的现象,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能够实现可持续的目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资源在自然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清洁,也能使我们从森林资源中获取一些利益。自我国设立环境法以来,森林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同时,森林资源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定了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但现在中国的森林资源管理存在很大问题,有大量的砍伐森林现象,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森林资源。我们要尽快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以便更长远地发展国民经济。 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现状 1.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伐木造田现象严重。部分农民的法律观

念淡薄,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不足,林粮间作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严重的影响造林成活率,同时,森林保护意识不强,只考虑眼前利益,大面积的树木被砍伐来种植粮食,导致造林成活率低。不仅如此,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制观念同样淡薄,对这种现象不进行管理,导致一些农民无视法律的约束,非法砍伐森林,造成森林大面积剥蚀,最后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滑坡,许多严重的问题已经出现,对此,人们必须认真对待。 2.木材凭证限额采伐制度执行难度大。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能力,从而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针对保护和管理的森林资源,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即使如此,在大多数的林业木材生产县,一般是没有有效实施这一法规的,采伐限额难以执行的最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农民为自己的利益,从而对深林无节制的进行乱砍乱伐。同时,在贯彻党和国家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一些地方,往往表面具有活力和活力,但在实践中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没有完全消除森林砍伐现象。 3.林政管理队伍力量微薄。在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管理队伍并不健全,管理人员质量参差不齐,人员布局不合理,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却身在管理的职位上,领导管理不规范,管理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2020年高考高三地理专题复习 森林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包含答案)

2020年高考地理专题复习森林资源开发与保护下图为“我国部分地区荒漠化状况图”。读图回答1~2题。 1.图示区域荒漠化加剧的主要原因有( ) ①过度放牧②环境污染加剧③地处西北内陆,降水稀少④过度农垦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2.下列对图中荒漠化扩展及治理措施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华北大部分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威胁 B.荒漠化正向东、向北推进 C.土地荒漠化的扩展与冬季风有关 D.在绿洲内部采取封沙育草等工程措施进行治理 3.遥感图像是地物反射特征在图像上的反映,地物在某波段反射率高,则其在遥感图像上的亮度高(图中显示为浅色),反之亮度低(图中显示为深色)。图1是不同波段红树林的遥感图像。图2是红树林反射率曲线。 图2反射率波段与图1遥感图像对应正确的是 A.①—丙②—乙③—甲B.①—乙②—丙③—甲 C.①—丙②—甲③—乙D.①—乙②—甲③—丙 湿地的分布受气候、地形、水文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读黄河流域湿地分布与干燥度的折线图(干燥度是年蒸发量与年降水量之比)。完成下列各题

4. 关于该流域湿地与干燥度关系的叙述,正确的是 A. 干燥度越小,流域湿地总面积越大 B. 干燥度越大,湖泊湿地率越高 C. 沼泽湿地率与干燥度相关性最强 D. 河流湿地受干燥度影响最明显 5. 黄河下游流域的干燥度主要在1.5~3。有关黄河下游湿地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湿地面积大小主要取决于上游来水量大小 B. 上游来水量减小使沿海沼泽湿地面积扩大 C.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可使河流湿地大幅扩大 D. 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是提高湿地率的有效措施 右图为“我国历史时期森林遭破坏地区分布图”。回答下列问题。 6. 关于下列地区森林现状的叙述,正确的是 ①a 地区为温带针阔叶混交林区 ②b 地区以人工林、次生林为主 ③c 地区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④d 地区已成为我国最大的采伐林区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7. 图中e 地区与森林破坏有关的常见自然灾害和生态问题有 ①沙尘暴 ②泥石流 ③水土流失 ④台风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读“中国生态环境问题分布图”,回答下列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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