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性质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 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多选题
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 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 付款地? A. 汇票出票地 B.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C. 付款人的住所地 D.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多选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二、票据的分类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 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 持有和提示票据。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 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 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 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我们经常听说发票,都知道发票是可以报账什么的,,但是请问你们知道票据⾏为的性质是什么吗,可能您不知道,不知道没关系啊,接下来店铺⼩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票据⾏为性质相关⽂章,请⼤家看下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为的性质前⽂已经指出,票据⾏为是⼀种商事法律⾏为。
那么,票据⾏为⼜是⼀种什么性质的法律⾏为呢?它究竟是单⽅法律⾏为还是契约⾏为?对此,各国票据⽴法和票据法理论⼀直存有争论,⾄今仍莫衷⼀是。
从总体上看,德、⽇等⼤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为说。
单⽅⾏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的单⽅⾯⾏为⽽成⽴,故为单⽅⾏为,亦即仅依⾏为⼈⼀⽅意思表⽰、⽽⽆须相对⽅意思表⽰的⼀致即可成⽴的法律⾏为。
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作出了意思表⽰,对此持票⼈⽆需承诺,亦⾔之,当事⼈之间⽆需成⽴合意,⾃然也就不属于契约⾏为⽽属于单独⾏为。
契约⾏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与票据权利⼈缔结契约所致。
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债权⼈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本⾝就是⼀种契约,⽆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
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与持票⼈订⽴⽽成,⾄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倡票据⾏为的单⽅⾏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倡导票据⾏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之法律约束⼒⾓度强调对票据债权⼈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但就票据⾏为的契约说⽽⾔,它⽆法解释善意持票⼈取得票据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此⽆法充分体现票据法所强调的对票据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票据⽴法为克服这⼀缺陷,⼀般都会对善意持票⼈是票据的合法受领⼈作出推定,同时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已接受对价,因⽽在善意持票⼈与票据债务⼈之间依然成⽴合法契约关系。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概念和性质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
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一、票据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
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
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
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
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债券等等。 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和本票。 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 狭义票据的定义: 支付一定金额, 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 无因证券的含义: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 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 原因的影响。 原因的影响。
票据的基本特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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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
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