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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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199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5日深建字[1996]13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计价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工程计价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是指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工程计价和造价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执业资格是指从事专业工作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业务素质、工作质量、政策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能够独立完成业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5月8日深建施[20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doc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doc

附件 1协议编号: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甲方:乙方:丙方:(监管银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建筑领域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相关规定,丙方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人(简称“劳务工”,下同)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开展工资分账制负总责,并协调、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劳务工工资分账制,确保劳务工工资按时按月足额拨付到劳务工工资专户。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乙、丙方双方委托甲方为某某某工程劳务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监管银行,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某某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工工资只能通过工资专户进行支付,账户信息如下:工资专户户名:工资专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1.1 工资专户的第一笔款项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

1.2 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工人工资缴存:每月按照乙方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乙方开设的工人工资专户。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工人工资专户划付工人工资后,甲方对丙方提交的《工人工资专户到账证明》(附件 1-1 )进行确认盖章并交丙方。

4.合同期限:4.1 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账户资金;(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方能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4.2 乙方、丙方未申请工人工资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人工资或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分账管理账户为止。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17〕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17〕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水平与承包单位综合实力、履约能力和信誉密切相关。

在我市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如建筑市场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以及信誉均较差,工程质量与安全存在较多问题。

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责制,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其管理水平、履职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息息相关。

为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在招标等发包环节加强对转包挂靠行为的甄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行为进行甄别,坚持“择优与竞价”的价值取向,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价格合理的中标单位。

在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转包挂靠承诺书》。

(二)加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不得以施工单位不报告而不知情为由,疏于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擅自分包专业工程、劳务且建设单位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核查和报告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3个月后、4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送《转包挂靠核查情况报告书》。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竣工验收的,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深建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企业账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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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单(填写需要查看的在深项目所属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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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7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实名制分账制和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深建设〔2018〕43号)的相关要求,督促本单位负责的工程项目进一步规范落实实名制和分账制相关工作,现申请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企业账号,本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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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7.12
•【字号】深建规〔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
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逐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银行、征信单位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的用
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
(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

实名制采集信息包括:人员信息、个人近期证件照(3个月内)、居住信息、移动电话、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号等。

第二款所称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二代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选定,费用由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在建项目配备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的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增加。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信息采集单位通过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将考勤情况实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劳务工人签订进场承诺书、退场确认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组织劳务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考核等信息存档,并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可以作为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理赔、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录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

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校验,强化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信息采集单位、项目人员等发现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期间,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巡查。

第二十条实名制信息管理设备维修期间,可以使用备份设备采集相关信息。

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项目人员信息情况。

设备维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设置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预报警功能,以及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设置资格证件过期提示功能,以及对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的现场人员设置警报功能。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等可以按照授权,查询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依法合理使用相关信息,并对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可以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中查阅本人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抽查工作,并实行差异化的管理:
(一)对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责令整改,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规定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加大检查的频率,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实名用工管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因未落实实名制、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劳务工工资纠纷事件、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水务、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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