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ICS备案号:DB 物业服务规范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xxxxxxxxxxx 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xxxxxxxxxxxxx的大力支持。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39号令《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区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深建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
备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三)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相应示范文本及要求:(一)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表决结果确认书;(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八)业主委员会公告;(九)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成员会指导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原则】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等业主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核实违法情况及业主身份等信息提供协助。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第四条【社区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党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1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设其中一种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是指业主大会在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后,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是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八条账户开户单位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应当与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账户信息的共享方式、共享内容、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的服务内容以及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方式等。
第九条新的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开设后十五日内,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新账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深建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身份验证第三章大会发起和投票第四章计票和结果公示第五章附则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组织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召集人,包括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市物业管理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建立、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四)保存电子投票数据信息。
第四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审核街道办事处的投票系统账号关联申请;(四)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宅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深住[2002]38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25日深住[2002]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注1(注1:此原标题为: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废止。
) (1997年4月25日深住[1997]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来我局。
)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用基金,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深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立银行专户(一)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二)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
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
(四)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五)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会计核算指引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会计核算指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编制2020年6月目录前言 (3)第一部分会计制度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资产 (7)第三章负债 (17)第四章净资产 (19)第五章收入 (19)第六章费用 (23)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25)第八章附则 (29)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30)第一章总说明 (30)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31)第三章资产类会计科目 (31)第四章负债类会计科目 (49)第五章净资产类会计科目 (56)第六章收入类会计科目 (58)第七章费用类会计科目 (62)第三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72)第一章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72)第二章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 (76)第三章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78)第四章会计报表附注 (82)第四部分业务报表编制说明 (83)第一章总说明 (83)第二章应收账款(应收业主款)明细表填列说明 (84)第三章业务收支情况明细表填列说明 (85)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 (97)第五部分附件 (99)前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信息。
”本《会计核算指引》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写,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框架编制。
本《会计核算指引》的适用范围: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共管账户管理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会计核算,均适用本指引。
本《会计核算指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会计制度。
结合业主大会的特点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精简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不适合业主大会的部分,本指引未明确的内容可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除一级科目外,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总体框架下,根据业主大会的业务活动特点,细化了业主大会可能经常使用的会计科目,比如:货币资金、往来类科目、收支类科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第三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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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深建规〔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
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和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设其中一种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是指业主大会在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后,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是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八条账户开户单位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应当与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账户信息的共享方式、共享内容、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的服务内容以及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方式等。
第九条新的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开设后十五日内,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新账户。
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应当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参照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管理规约或者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中可以规定利用共有物业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依法使用共有物业收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业主大会可以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提案,按规定程序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使用提案应当包括业主共有资金用途、预算、项目实施时间安排、监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审计等内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业主人数,并综合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与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与财务人员薪酬的标准,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十五条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
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
前款所称基本信息包括账户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等。
第十七条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每月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以下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信息:
(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和结余情况;
(二)收支项目明细、具体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
(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四)业主共有资金存入、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
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资金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写明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以及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欠费业主经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对业主大会委托审计的报告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
计,审计费用由联名业主先行垫付。
审计结果异议成立的,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审计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审计费用由联名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因不可抗力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灭失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物业灭失后十五日内依法进行结算。
结算后的结余资金按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进行分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额资金是指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
(二)数据共享银行是指已经与我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名单内的银行。
(三)账户开户单位是指在数据共享银行开户的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四)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