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7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承租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品及用途1. 租赁物品:位于深圳市[地址]的住房/办公用房。
2. 用途:仅限于居住/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若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XX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租事宜。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租金支付方式:[选择支付周期,如每月、每季度等]。
3. 乙方应在每月/季度第一天前支付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押金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押金金额]元。
2. 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
(2)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3)负责房屋的维修(除人为因素外)。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
3. 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6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拥有并合法使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及位置甲方同意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的具体地址、面积、格局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如期返还。
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与甲方协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2. 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等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给甲方。
四、租赁物的使用与修缮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转租或用于非法用途。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修理费用。
3. 甲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持租赁物的正常功能,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缮。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转租、转让或用于非法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荐第二批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打造绿色建筑之都的城市建设发展目标,更好地指导与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与认证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深圳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委会委员职责1.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为绿色建筑认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参与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3.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和咨询等工作;4.完成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专业事项。
二、专家条件1.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应为在深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规划与建筑、暖通、给排水、结构、电气、建筑材料及建筑物理等专业;3.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认证(评价标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推荐程序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业绩、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择优吸纳为专委会成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深建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
备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三)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相应示范文本及要求:(一)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表决结果确认书;(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八)业主委员会公告;(九)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深建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三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绩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编制资金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五条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申报指南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建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2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深建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推荐及配合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市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布局,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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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建局),为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业、燃气业、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燃气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确保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鉴定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责任。
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新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标准化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
展散装水泥基金。
(八)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负责我市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的监管;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固定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局信息化建设。
人事处
承担党务、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督查处
承担纪检、监察、廉政建设、信访、督办、绩效考核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住房和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组织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民事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执行、审核支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核算工作。
负责房改住房补贴等经费管理工作。
统筹全系统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
统筹外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配合和整改工作。
行政许可与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改革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服务工作;统筹指导全局窗口服务工作;制订全局权责清单并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大厅平台;承担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的统计、动态分析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更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