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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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深建市场[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4日深建市场[2003]5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代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家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

专家的聘用与解聘、考核与年检以及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二)负责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三)协助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四)列席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并接受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的咨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深建市场[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10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深圳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深圳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公正,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我市法制办关于清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局对已于2015年11月2日到期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多次组织调研和座谈活动,征求相关单位、协会及评标专家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办法》进行了论证和完善。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说明(一)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评标专家库有利于招标投标活动公正、顺利进行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之一,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各方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地使用评标专家库对于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科学合理地使用评标专家库有利于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

(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过程中暴露问题亟待解决原《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为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保证招投标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严格专家的入库条件和流程,保证高水平专家入库、参与评标。

在职专家由于日常工作与评标工作冲突,往往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经常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多为退休人员,经验较为丰富,但身体健康状况欠佳。

因此,应根据需要明确各类别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通过不同层次的制度设计,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项目评标需要。

二是科学设置评标专家分类管理。

若不依据评标专家的专业程度对其进行分类,未设置不同级别的评标专家,由高水平的评标专家评审一般项目,会造成资源浪费;由一般水平的评标专家评审重点项目,会出现无法满足评标要求的现象,因此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评标需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专业特长和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8月21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建设经济和科研咨询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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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深建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专家库组建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进行管理,在评标活动中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条件与方式第七条专家库组建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类别齐全、人员数量合理的专家库。

专家库内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顾问专家。

第八条普通专家负责常规工程项目的评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对特殊专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资深专家负责重大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复议、专业技术论证、标后评估、复杂疑难事项的咨询等事项。

资深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市登记的特级、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甲级监理企业、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者在本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二)经专家库组建人认定,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者丰富的评标经验;(三)普通专家被专家库组建人评价为优秀的。

第十条顾问专家负责特别重大或者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

顾问专家主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充任,且无年龄限制。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的;(二)属于专家库组建人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库后,未满规定期限的。

第十二条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

专家可以加入不同的专家库,也可以加入同一专家库中不同的专业类别。

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特邀的方式加入专家库。

以个人申请方式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专家库管理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应当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三条专家加入专家库应当履行申请、审核、公示、入库等程序,通过特邀方式加入专家库的,可以免申请程序,具体程序规则由专家库组建人制定并实施,专家库组建人非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档案信息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开。

专家库组建人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的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前款规定的库内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专家库组建人申请变更,组建人参照入库程序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二)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获取合理的评标报酬;(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入库时签署廉政承诺书;(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三)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及时向专家库组建人报告;(四)按照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严谨认真评标,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五)及时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配合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六)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评标现场管理,保守评标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书面通知专家库组建人;(八)参加专家库组建人组织的培训与考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抽取与管理第十七条招标人按照专业要求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招标人按规定程序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一)属于投标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二)属于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其他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派的专家除外;(三)从投标人单位离职或者退休未满3年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五)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其公正评标的;(六)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一)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二)所抽取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违规或者其他突发情形不能继续从事评标活动的;(三)所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或者补充抽取专家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抽取确定后,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按民主表决方式推选组长。

鼓励推选资深专家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组织评标专家讨论、表决,主持汇总各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拟定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组长与其他评标专家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可以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屏蔽其信息,不对外显示:(一)未参加专家库组建人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三)由于阶段性工作繁忙或者工作调动不能参加评标的;出现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时,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组建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家被抽中无法参加评标,或者承诺参加但实际未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1天之内多次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计算1次)累计达到5次,且出勤率不足40%的,暂停其评标资格3个月;暂停评标期满后,无法参加或者未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和出勤率重新计算。

前款出勤率的计算方法,为出勤次数除以被抽中次数;1天之内被抽中多次的,被抽中次数只计算1次。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示1年:(一)评标工作出现错误,复核时已纠错的;(二)违法透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单次迟到超过1小时的;(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家库组建人的。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暂停其评标资格6个月,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示3年:(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评标工作存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评标工作出现错误,不积极配合复核或者复核时拒绝纠正的;(三)评审意见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作出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合理的;(四)承诺出席而实际未出席评标会议,且没有请假的;(五)承诺出席但在预定评标开始时间前请假达到3次的;(六)承诺出席但在预定评标开始时间后请假达到2次的;(七)提前离开评标场所达到2次的;(八)迟到时间累计满3小时(不计算其个人已补偿专家候场薪酬的时间)的;(九)拖延评标进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超标准索要评标薪酬等)的;(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评标的行为。

暂停评标期满后,专家存在前款第(五)至(八)项情形的,重新计算次数。

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示5年:(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评标工作存在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并接受投标人请托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四)不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情况的;(五)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六)招标人对专家评标质量评价为不客观、不公正的次数达到3次的;(七)不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八)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九)擅自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评标过程中接触的资料带离评标场所的;(十)在专家库组建人组织的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十一)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暂停评标期满后,专家存在前款第(六)项情形的,重新计算次数。

第二十六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对专家予以出库处理:(一)自行申请出库的;(二)普通专家年满65周岁,资深专家年满70周岁的;(三)因执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入库条件,或者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五)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六)标后评估发现其评标工作有重大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因导致暂停评标次数达到3次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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