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的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一方面,这些人员需要得到充分的医疗照顾以恢复健康,另一方面,他们还需要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这一议题,并通过最少三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面临许多困难。
比如,他们通常会面临医疗资源紧张、设备落后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他们的康复和治疗。
其次,这些人员出狱后也会面临很多困境。
比如,他们可能失去了家庭、社交网络等支持,而且由于疾病或伤残,他们可能无法从事某些工作。
这些问题会妨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加强监狱系统的医疗照顾和康复设施,并在刑释后为这些人员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现在来看一些具体案例:1、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监狱服刑的一名犯人因细菌感染致病,最终导致肝脏和肾脏功能衰竭,须进行尿液透析治疗。
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落后,治疗效果不佳,导致他的健康状况愈来愈差,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犯人在狱中感染上了肺结核,但由于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疗,最终导致了失明。
他在出狱后无法找到工作,生活贫困,随后在家中自杀。
3、英国的一名刑释人员因服刑期间致残,无法找到正常工作。
他一度靠救济金维持生计,但由于政府削减救济金项目,他最终陷入贫困。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服务于法律正义的前提是要保证服刑人员的人权不被侵害,其中最基本的一项便是其生存权。
对于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我们应该加强监狱系统的医疗和康复设施,并在刑释后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支持。
同时,必须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很多因素的综合考虑,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在监狱系统内,需要提高医疗照顾和康复设施的水平,确保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以张辉、张高平错案为切入点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mM of Chfeng Univemity(Soc.Sci)
Vo1.34 No.12 Dec.2013
论监狱对服刑 人员 的人权保护
以张辉 、张高平错案为切入 点
尚婷 婷
关键词 :服刑人 员;人权 ;申诉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673—2596(2013)12—0093—02
一 、 震 惊 全 国 的冤 案再 现 2013年 3月 26日,对于在新 疆石河 子监狱服 刑的 张 辉 、张高平叔侄 二人绝对是个特殊 的 日子 。这一天 ,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在叔侄二人 的再 审法庭上 ,认定 原判定罪 、适 用 法律错误 ,当庭 宣告张辉 、张高平无罪 。而这一份 无罪 的 判决让叔侄俩 足足等 了 l0年。 回顾张 辉 、张高平错 案的始终 ,我们可 以发现 ,除了公 安机关 在侦破案件时使用 了刑 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 段 以及 相关 法院在证据不足 的情况下仍 然做出叔侄二人 的有罪判 决 ,这 起错案的纠正之所 以要 耗费十年之久 的原 因之一是 监狱部 门在服刑人员 的人权保 护工作方面存在缺 陷 ,使服 刑人员 的 申诉权不能得到及 时有效 地行使 。监狱对 服刑人 员 的人权保 护 ,是 指监狱在对服刑人员执行刑 罚的过程 中 , 依 照有 关法律法规 ,保 障服刑人 员享有的依法未被 剥夺和 限制 的权利 。具体包括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 、合法 财产不 受侵犯 权 、申诉权 、控告权 等。在这个冤案 中就是叔侄 二人 的申诉权 、控告权 受到 了国家机关 的漠视 。监 狱人权保护 , 由于其保 护主体和保护对象 的特殊 性质 ,往往成为 人们关 注 的焦点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和法 制建设 的水平 。 二 、隐 藏 在 冤 案 背 后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一 )各 方 主 体 对 服 刑人 员人 权 保 护 的认 识 不足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监狱 法》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对 罪犯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滑丽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要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缺损;权利救济;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53-04 收稿日期33 作者简介滑丽蓉(6),女,山西临汾人,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界定(一)监狱服刑人员的界定监狱服刑人员是广义上的罪犯的一种,是指刑罚的执行在监狱进行的罪犯,其内涵基本可以等同于狭义上的罪犯。
广义上的罪犯,一般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人[1]11。
狭义上的罪犯,即监狱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我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这一规定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民对权利的享有开辟了新的境界。
如何将这一规定转化为实践,在执法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监所检察干警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新课题。
一、维护女性服刑人员权利的举措XX女子监狱是全省唯一的一座女子监狱,也是一座历史较长的老监狱。
201X年将男犯分离后,成为一座单独监管女犯的监狱。
近年来,在国家、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女子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女子监狱由于监狱历史较长,监舍、监管等硬件设施较为落后,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女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保护好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提高监管人员的人权意识,成为驻监检察室和XX女子监狱共同关注的重点。
经过多次协商,检监形成共识,决定在监狱创建服刑人员维权岗,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监狱副政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服刑人员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维护女犯的合法权益纳入工作日程,检监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把保护人权、尊重人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抓好饮食卫生,搞好防病治病几年来,驻监检察室把检查囚粮、囚食等生活标准作为维护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经常深入监区找服刑人员了解生活卫生情况,服刑人员普遍反映,现在伙食比以前好多了,不仅有米饭、还可以吃到面条、馒头、饺子,喝上豆浆。
监狱于201X年修建了新伙房,增添了饺子机、面条机、馒头机、面包机等设备,为改善服刑人员生活提供了物质条件。
针对实际,监狱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为服刑人员体检。
对精神病犯、甲亢病犯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请有关专家到监狱为她们看病,调减药量,指导患者正确治疗,对突患急病或重病的服刑人员,凡监狱不能诊治的,随时外诊。
需要住院或手术的,仍由干警轮流值班照顾,直到痊愈归监。
对有些不再适合关押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发现一起,办理一起。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作者:郑阿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期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作者简介:郑阿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87-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一、法律保障下囚犯的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囚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囚犯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刑人的尊严、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丝毫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剥夺。
其次,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管理中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囚犯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1. 囚犯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尊严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囚犯作为公民也值得得到尊重。
因此,在监狱中,囚犯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对待,监管人员应尊重囚犯的尊严。
另外,囚犯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
监狱应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并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冲突。
2. 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囚犯享有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的权利。
虽然在监狱中,为确保安全和秩序,可能会存在一定限制,但监狱管理人员不能随意剥夺囚犯表达观点和信仰的权利。
合理的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和康复的人权保障除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外,囚犯的教育和康复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实现囚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
1. 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监狱应为囚犯提供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囚犯的个人发展,也为其重返社会创造了条件。
2. 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在长期的禁闭环境中,囚犯往往面临心理问题。
监狱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等服务,帮助囚犯重建自信,改变犯罪行为。
三、人权保护中存在的挑战尽管法律和监狱管理努力保障囚犯的人权,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监狱管理的不规范、人权保护意识的不足、机构资源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更好地保障囚犯的人权。
1. 监狱管理不规范有些监狱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监管人员可能滥用职权、虐待囚犯,甚至存在腐败问题。
这不仅对囚犯的人权构成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论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限度
者所共识, 为研究方便,笔者借助传统民法学权利体 系的划分,将在押服刑人员人 身权 具体结构概括如 ”。
下 :在 押 服 刑人 员人 身 权 包 括 人 格权 和 身 份 权 ,人 格权 分 为物 质 性 人 格 权 和 精 神 性人 格 权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身 体 权 和 健康 权 ;精 神 性人 格 权 包 括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人身 自由权 、 名誉 权 、隐 私权 、贞 操
“自由刑 以人身 自由为剥夺对象 , 将犯罪人 与社会 完全 或者在 一定程度上 隔离,并基本上剥夺 了犯 罪人在 自由状态下所能够享有的 自决权,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各种权利 的行使 。 普通公 民的人 ”。 身权具体 内容丰富而活跃,涉及 个人生活的全部。而对于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而言 ,人身 自由的限制 ,
“ 毫无疑 问,犯人的权利要求受到双重限制,一方面他们对别人干下坏事,这个事实限制 了他们:一 方面监狱的行政管理要求严格约束行动 ,这个事实也限制了他们。 被制度 高度定型化的服刑生活,决定 ”。 了在押服刑人员行使或者实现具体人身权 的方式大多是被动的,高度地依赖 于代表 国家力量的监狱的协
员的权 利保 障意识 ,具有 一定 的理论和 实践意义。
关键词:在押服刑人 员;人身权;保 障限度
一
、
监狱在押服刑人员 人身权内容结构及特征
人身权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基本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民事权利体系 中居于首要地位,始 于公 民之 出生 ,终于公民
之 消 亡 。 民法 为 普通 公 民设 定 的人 身权 ,“ 由人 格 权 和 身 份权 两个 系列 的 民事 权 所 构 成 ,这 一 点 由多数 学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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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1O.休 息权 。“服刑人员有法定节 日和休息 日休息 的权 利 ”。
l1.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权 。减刑和假释是 中国的重要刑 罚制度 ,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改过 自新的有效措施 。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 。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
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的同时 ,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 、学文化 、
学技术 ,使他们德 、智 、体 、美 、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的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刑满 释放人
员不歧视 、不嫌弃 ,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
二 、中国服刑 人员 享有 人权 的优 越性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 。中国法律历来坚持“惩
罚与改造相结全 ,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方针 。把服刑人员改造
成为 自强 自立的守法公民,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 的 自由公 民,
是 中 国服 刑人 员 人 权 的本 质 体 现 。
一 、 服刑人 员人权保 护 的基本 内容
中国服刑人 员人权 的基本 内容应当包括 :服刑人员的公 民 、政治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具体如下 :
1.具有生存权 。具体表现为吃、穿 、住的权利 。 2.具有人格权。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 和诬告陷害 。”这里 ,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 3.人 身安 全不 受 侵 犯 权 。服 刑人 员在 监 狱 服刑 期 间 ,其 人 身 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 ,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 4.具有财产权 。《监狱法》规定 ,对服刑人员人监时随身携 带的“非生活必需品 ,监狱 代为 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 同意 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刷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 , 应 当经 监狱批 准 、检 奇 。 ” 5.获 得辩 护 权 。服 刑 人 员存 服 刑 期 问 ,被 指控 又 犯 新罪 或 者 被 遣 诉漏罪 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程 中 .也导 有 辩 护权 。 6.提起申诉权。“服刑人员对于 设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 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处理。”同时还规定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 当及时 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 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 、检举权。“对服刑人 员 f}{的控告 、检举材料 ,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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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摘要:监狱人权保障是一项特殊的人权保障工作,是我国促进依法治国的最终归宿,全文从内到外阐述了我国监狱人权保障所处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我们监狱人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渊源.第二部分,建国至今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监狱人权保障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期望.关键字:监狱人权,保障,教育改造,罪犯发生在上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而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于1945年6月25日50个创始会员国无保留地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在此基础之上,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至今为止世界上已逾140多个国家加入①。
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6月27日提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①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页。
1标志,众所周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人权保障制度和模式,取得了举世著目的成就。
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权保障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坚持发扬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更科学的层面上深入研究罪犯人权在内容、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确保罪犯人权保障与监狱改造工作的齐步并进,以推动监狱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监狱人权的含义如何理解监狱人权,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
它与一般人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二)监狱人权又称罪犯人权罪犯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其主体是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①。
本文所涉的监狱人权特指后者。
(三)这里的监狱人权是指罪犯应有权利它包含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所赋予的或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法定权利,也包含依据《联合国宪法章》以及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的国际人权宪章中的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①鲁加伦,《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6——37页。
2切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
(四)我国监狱人权保障的成绩当前,依法治国推动了依法治监活动的开展,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已逐步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一,法律制度得到了基本完善.二,实践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三,国家为罪犯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二、我国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据实际情况,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法律体系有待完备,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现在监狱管理体制有待深化改革,执法者的人权意识有待提高。
对照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监狱方面的国际性文件,我国罪犯的一些应有人权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法律层面上还有一定的漏洞;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有很多实际做法,也与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监狱方面的国际性文件不相协调,与我国监狱方面的法律不相协调。
我们的监狱工作确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与提高。
以下内容便是其中的几点。
(一)在一些监狱中罪犯的劳动负荷较重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的“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为任意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埋下了伏笔”。
而实践中许多监狱面临的经济压力使这种“伏笔”变成了现实。
在实际中,一些监狱的罪犯劳动负荷较重,对罪犯的劳动时间没有参照劳动法来执行,对罪犯的劳动定额规定的偏高,使罪犯的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
这样,就难免挤占掉必要的教育改造活动,罪犯的休息、娱乐权利也自3然受到一定的损害。
我们发现,对这种较普遍的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做法,监狱警察习惯称其为“季节性”的加班加点。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种“加班加点”,也严重影响到民警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监狱民警的合法权利。
(二)一些监狱的生产安全和卫生条件有待加强、工伤保险有待落实在一些监狱中,罪犯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达不到应有标准,安全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些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从事外役劳动,这也加大了监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劳动报酬,我国监狱在实践中一般都发给罪犯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是绝大多数监狱不是以工资的形式发给罪犯,而是以实物、奖金、零花钱等形式发给罪犯;对罪犯因劳动而伤残和伤亡的,监狱部门如果按照国家的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的金额很高,许多监狱都称没有足够的资金。
既然参照执行,便可大打折扣。
(三)一些监狱执法人员对罪犯行刑欠平等公正《刑法》在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行刑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只要获得同样的考核记分,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罪犯搞特殊,对另一部分罪犯加以歧视。
例如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亲疏贵贱。
当然,因罪刑轻重、主观恶性、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比如,教育劳动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4累进制,都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行刑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
三、我国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监狱法律制度不完善。
《监狱法》本身不完善如《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但没有规定对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责任追究问题。
迄今为止,一些地方的“皇粮”、“囚犯”得不到完全落实,就与《监狱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
其二,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出现了《监狱法》中的有些条文与其相悖的现象;其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没有配套。
其四,在一些地方,监狱法律建设的权力定位层次不明,擅自制定越权的“土政策”、“土规定”现象还较严重等等。
从面导致侵犯罪犯合法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在一些监狱民警中,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其一,“人治”余毒仍长期留存,监狱执法环境又相对封闭,一些监狱中往往形成“一把手”说了算的局面;其二,民主监督的意识比较薄弱;其三,由于长期以来爱“左”的影响和强调监狱专政的功能,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
从《监狱法》颁布到现在,我们总会听到这样的言论:《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条款规定太多,而对监狱警察的禁令太过等;其四,国际人权公约与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方面的国际性文件缺乏学习普5及。
(三)现行监狱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系统一直具有监管改造罪犯和创造经济效益两项职能。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监狱经费由国家保障,但是,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和现行拨款加生产补充体制的限制,财政保障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仍然由监狱通过生产创收弥补。
以2006年度为例,全国监狱系统各级财政的全部拨款仅占3/4。
为了生存或为了进一步发展许多监狱部门对监狱企业都进行了层层的经营承包,并缴纳承包风险金。
结果在一些监狱中,监狱工作的重点成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这种状况背离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同样,也背离了《监狱法》规定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模糊了罪犯劳动是改造手段的作用,也会导致侵犯罪犯人权事情的发生。
四、对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如何全面落实国际人权公约及联合国有关规则,进一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笔者认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监狱法律体系要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应当包括3个层次。
其一是上承母法即《宪法》;其二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主体,即《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刑事执行法律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其他法律、条例、决定等。
目前,《监狱法》本身的充实与完善6问题应提到具体的议事日程上来。
尤其是对监狱罪犯劳动方面的规定应与《劳动法》相一致。
其三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主要就《监狱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
要特别注意我国加入或将要加入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监狱或罪犯矫治方面的规则,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时,尽可能地将其吸收进来,绝不能与其相悖。
(二)完善监狱监督体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有必要在报告中表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方法监督有关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道主义待遇的规则的有效实施情况。
我国应在现在监狱法律监督体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建设:首先,建立横向的监督机制:成立由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共同组成的非监狱管理系统的监狱视察委员会,定期或不定其地视察监狱。
其次,完善纵向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对全国及本地区的监狱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其三,完善社会对监狱的监督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增强监狱的透明度。
其四,增设罪犯可会见其所在监狱的上一级官员、狱内检察官或监狱视察委员会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规定。
(三)改善监狱人力资源配置要不断地提高行刑机关的效能,要保证有人才充实和壮大监管工作队伍,要全面地落实罪犯的人权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和任务,同时几乎肯定的是,监狱对资源的消耗要显著加大。
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就是在保障罪犯人权的方面的资源分配是否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
西方国家的监狱体制,其人力资源多半配置在保证监狱安全的方面,而在中国监狱,人力资源主要配置在机关办事机7构和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说这两种人力资源配置架构对于现代监狱来说,都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落后的。
现代化的监狱,应当在监管正常的基础上,腾出编制,尽可能将优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在矫正或改造罪犯的第一线,这样才能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充足的资源保证。
(四)改革监狱管理体制我国的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