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处于城市规划中的企业经常会因城市化建设发生搬迁业务,企业对此类业务的会计规范以及税务处理不甚了解。
本文从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何谓政策性搬迁?简而言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的搬迁。
目前,会计、税务对此概念的认识是一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
具体如下:(一)收取搬迁补偿款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来源: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2-12-03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修改和完善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相关内容,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业务范围、收入、支出、资产和应税所得等相关税务处理,消弭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争议。
本文通过实例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公司2012年初因市政规划,实施整体搬迁,搬迁中发生如下业务:1.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补偿款1200万元;2.采取置换形式取得一块新土地,被置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前发生各项费用100万元;3.处置固定资产A,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处置价款100万元;4.搬迁中报废固定资产B,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450万元,收到保险赔款30万元;5.以财政拨付款项重置固定资产C1000万元;6.搬迁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化支出50万元,资本化支出500万元;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不含税价200万元,成本150万元。
2016年底搬迁完成。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会计处理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并非都属于税法上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同时,各种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在对搬迁和重建中有关损失、支出及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时,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转入资本公积。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问题探讨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主要从财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新建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围绕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主要涉税问题等两个方面展开。
该探讨以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及相关财税文件为基础,力求客观全面、合理合法。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涉税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社会城市布局需要整体规划与调整,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政策性搬迁。
对企业财税人员而言,政策性搬迁涉及到搬迁新建过程中的各类收支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位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探讨。
1.政策性搬迁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1.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1.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1.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1.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搬迁,企业才能按照40号公告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2.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明确: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新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的说明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大地税公告【2013】2号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
1、以上法规规范的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以上法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2、法规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不能按照以上法规执行。
3、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大地税公告【2013】2号规定执行。
(1)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3】第11号规定。
(3)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2】第40号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与各项规定之间的差异见附表1。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注意的问题(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③拆迁补偿协议;④资产处置计划;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案例涉税分析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以完成搬迁工作。
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根据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文件来看,甲企业的此次搬迁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支出明细如下: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相关推荐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基本案情今年2月,大连市西岗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辅导时,发现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记载了2000万元收入,企业将此收入记入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却没有相应的流转税。
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2009年4月接到政府文件通知,企业原办公楼所在地被列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限期进行搬迁。
2009年6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搬迁改造协议”,2009年7月,企业进行搬迁,并根据政府搬迁文件,取得了政府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2000万元。
据了解,其办公楼原值3000万元,已提折旧2250万元,未计提折旧750万元。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对是否还应缴纳其他税款,财务人员把握不准。
法理分析那么,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三个文件的规定从根本上来看是一致的,本文说讨论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搬迁行为由政府主导并发起,并非企业自愿的行为;2、搬迁行为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3、搬迁补偿由政府支付。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一)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结合上述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个人理解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搬迁 补偿 款 用于有 关费用性支 出以及 的第l 1 号 公告, 其内容是针对4 0 号公告 第2 6
关文件证 明资料的, 属于政策性 搬迁:
(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 要; ( 二) 由政府 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 水 利
等基 础设施的需要;
( 三) 由政 府组 织 实施 的科 技、 教育 、 文 化、 卫生、 体育 、 环 境 和资源保 护、 防灾减灾 、
文物 保护、 社会 福利、 市 政公用等公共 事业
给企 业 提 供 财 力方 面的 支撑 , 即拨给 企 业 发生的损失部分, 其性质 属于与收 益相关的 条的规 定进行了调整。
一
定数额 的拆迁 补偿款。
政 府 补助 , 发 生时, 直 接冲销 “ 递 延收益 ” 科
4 0 号 公告 第2 6 条规 定: “ 办 法( 指4 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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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 I T A XA T I O N F I E L D
以前已经完成搬 迂且已按 原规定进 行税务 处理 为:
处 理 的, 不再调整。 ”
企 业政 策性 搬 迁所 得 税管 理 办法 的公
( 一) 2 0 I 2 年 的会 计 处 理 ( 单位: 万元, 告” 的规 定, 企 业发 生的购置 资产支出, 不 得 从 搬迁 收入 中扣除。 所以, 搬 迁 期间所 购置 的固定资 产和 无形资产, 与使用企业自有 资 1 7 0 0 金 购买 固定 资 产和无 形 资产 相同, 其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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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是现行政策性搬迁的主要政策,执行中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政策性搬迁中重置资产处理的新旧政策衔接;二是实务操作环节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处理三个方面。
新旧政策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要点变化:企业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其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
此项新政策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在于,改变了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中“企业搬迁后重置的固定资产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针对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在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购置资产支出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不得扣除购置资产支出。
〔案例1〕A企业2012年度因政府规划用地被拆除厂房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500万元用于重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及搬迁后的新建支出,5年内发生重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2015年度完成搬迁。
1.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的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1500-1200=300(万元),即:从搬迁收入中扣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
2.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处理
符合政策搬迁条件的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拨付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支出进行的补偿应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处理。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案例2〕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收到搬迁补偿款1500万元,拟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2015年发生购置重置资产发生支出1200万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
(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政府规划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
(1)2015年度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1500
贷:专项应付款1500
(2)购置资产等用于重建
借:在建工程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3)2016年12月31日搬迁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1200
贷:在建工程1200
(4)2017年1月1日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1500
贷:递延收益1500
(5)2017年~2026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50
贷:营业外收入150
2.取得政府规划搬迁收入的纳税申报处理
(1)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会计
核算及纳税申报都不确认收入,因此2015年度不做纳税处理;
(2)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搬迁完成并投入使用应就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016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1500万元。
一是由于A企业2015年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中没有确认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因此2015年度纳税申报应进行纳税调增1500万元。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1500万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0万元。
二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3列“调增金额”1500万元。
(3)2017年~2026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5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
业外收入的其中项)“政府补助利得”15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50万元。
二是《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0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4列“调减金额”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