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是从事船舶修理和维护服务的企业,其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是确保企业能够高效、安全地进行船舶修理工作的基础。
下面将从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1.场地要求:船舶修理企业应拥有相对宽敞的场地,以便能够容纳大型船舶和修理设备,并保证修理作业的顺利进行。
场地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以确保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
2.设备设施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备设施,包括船台、升降设备、船舶轨道、起重机械等。
这些设备设施要能够满足不同类型船舶的修理需求,并能够保证修理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3.人员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员工队伍,包括船舶工程师、焊接工、钳工等。
这些专业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适应各种船舶修理工作的需要。
4.材料供应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与可靠的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确保获得质量可靠的修理材料。
材料供应要能够及时供应,并满足船舶修理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5.作业环境要求:船舶修理企业应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包括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
作业环境要能够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评价方法1.工作效率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修理周期、修理质量和人力利用率等方面进行评估。
修理周期越短、修理质量越高、人力利用率越高,说明企业的工作效率越高。
2.安全管理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可以从事故发生率、防护设施完善程度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
事故发生率越低、防护设施越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越到位,说明企业的安全管理越好。
3.服务质量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可以从修理反馈率、客户满意度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
修理反馈率越低、客户满意度越高、售后服务越完善,说明企业的服务质量越好。
4.技术水平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技术水平可以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人员数量和修理项目的复杂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word版)

5
1)无台账的,不得分;
2)台账内容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2 分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和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用于以下方面: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c)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不得分;
2)主要职责无履行记录的,缺一项扣3 分
企业应每半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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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要素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考评结果
扣分情况
得分情况
得分
5.1.1
目标
30 分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评估、考核、调整等内容
※
10
1)未制定该项制度的,扣20 分;
2)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2 分;
2)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2 分;
3)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3 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c)保证本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CB/T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修理(包括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和钢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
从事其它材质船舶修理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船舶重大改建、船舶单项修理、航修和特修企业的评价。
从事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企业,按照CB/T 3000-2007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从事与其级别类别相应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若从事超过其生产船舶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B/T 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3 术语和定义CB/T 3000-20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船舶修理 ship repair为使保持船舶设计的功能和安全指标继续符合相关法规或规范要求而对船体结构和船上机械、设备、系统等所进行的修理工作。
根据修理工程范围可分为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根据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常规修理又可分为航修、小修、检修、坞修和船员保养自修等。
3.2船舶重大改建 ship significant rebuilding对现有船舶的船体、系统等进行改造,能导致船舶的用途或类型、尺度或容量、功能或性能、水密分舱、使用寿命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进行的工作。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使用指南

I、质量认证制度主要有八种型式 : 9 I I ( )型式检验; 1 ( )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 一~市 2
则 和特 点 : ()以国际指南为基础 ,同国际接轨 : 1 ( )坚 持 公 正 性 ; 2
( )提 出 申请 : 1 ( )实施 评 审 ; 2 ( )作 出结 论 ; 3 ( )颁 发 证 书 。 4
我 国 的 质 量 认 证 工 作 起 步 较 晚 ,但 明具 备 能 力 。
选择体系认证机 构时应 慎重,避 免产 生
非 合 法认 证 机 构 认 证 产 生 的风 险 。
我 国在实行质量认 证制度的 同时 ,
项 与 质 量 认证 有 关 的 法 律 、 一 项 行 政 法 为 了 确 保 认 证 结 果 的公 正性 和 可信 性 , 规 、 五项 规 章和 两 项准 规 章 。 根 据 这 些 确 保 取 得 国际 的承 认 ,也 实 行 国家 认 可 4 1 .0关 于计 量 检 测
法律法规 ,我 国的质量认证具有 以下 原 制 度 。专 门制 定 并 发 布 了 《 量 管 理 体 质
本标准所规定 的计量器 具仅 包括 了
4 2 船舶 标准化 工程 师 2 1/ 0 04
各 级 各类 船 舶 修 理 企 业 平 时 经 常 使 用 且
( 1】A级 管 理范 围
目的 低 值 易 损 性 计 量 器 具 ;
⑤ 与 设 备 配 套 不 能 拆 卸 的 指 示 仪
李 传 明
中 国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国家 认 可 专
家委员会负责体系目前 ,我 国己经成 立了四个 认可机
构 ,分 别 负责 四个 领 域 的认 可活 动 , 四 个认 可 机构 分别 是 :中 国质 量 管理 体系认 证机 构 国家 认可委 员会 ,中 国产 品质 量认 证机 构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 中 国实 验 室 认
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为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促进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提高,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辖区内从事钢质或玻璃钢船舶建造(改建)、修理的企业。
二、评估职责由常州市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评估。
下述船检机构指本局。
三、评估内容本评估涉及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以核实申请建造船舶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能力,并作为船舶开工前检查主要内容。
具体条件见《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标准》或《玻璃钢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
四、评估程序1.船舶修造企业应向船检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船检机构对申报评估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船检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做好评估记录;4.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报船检机构负责人审核;5.船检机构依据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向评估合格的企业发放《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证书》。
五、证书及有效期1.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2.企业每年应申请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船检机构对证书年度签注,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3.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提前2个月,向船检机构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换发证书;4.证书未经年审签注,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原证书自动失效,船检机构有权将证书收回;5.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证书所核定的范围进行生产。
附1: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提交文件资料目录申报评估生产范围船检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2: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送审材料目录一、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二、工厂平面图三、生产管理机构说明(或示意图)四、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以及规范、法规、标准等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五、船台的详细资料六、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八、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及有效劳务合同九、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有效的合同十、船厂产品工艺说明书十一、企业近三年船舶修造建造情况统计表附3:钢质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1 生产设施1.1生产场所1.1.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船厂生产条件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注:具体标准请参阅CB/T 3000-2007标准相关内容。
(共六个部分满分为1000分;此为自我编辑)安徽省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信息来源:船舶办发布日期:2009-7-23为规范全省船舶建造市场秩序,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完善省市船舶行业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组织实施《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
省船舶办、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共同制订本办法。
一、监管评价范围全省船舶生产企业。
二、监管评价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监管评价要求1、船舶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各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船舶生产企业(厂、点)进行整合重组,督促完善生产技术条件,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管理,加强行业监管。
3、对新建和升级的船舶生产企业,依据《评价标准》对其进行现场审核,确定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评价合格颁发《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
4、对审核评价不合格、未确定等级的船舶生产企业,船检、渔检部门停止对其生产的船舶进行检验,各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按期整改复查评价,否则,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停和取缔。
5、对不遵守国家船检、渔检法规、规范及被挂靠、异地等进行船舶生产的合格船舶生产企业,省船舶办会同省船检、渔检部门联合行文取消其合格船舶生产企业名单,吊销《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
6、各类合格船舶生产企业,在《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40日内,向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换证,超过有效期60日以上未申请复查换证的,省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审核评价船舶生产企业等级。
(生产管理知识)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办)、各市船舶办,各有关船舶企业:为加快贯彻国家造船企业新标准,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我省按照国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对全省造船企业开展认可评价工作,制订了《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共印200份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一、申请评价的基本条件1、申请评价企业具备相应级别的船舶建造基本条件,并列入地方规划;2、申请评价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岸线、土地等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3、申请评价企业主动贯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4、经过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
基本符合以上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可以提出评价申请。
二、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程序(一)企业申请。
符合评价基本条件的船舶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已经生效的手持订单情况);3、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同时填写《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省经信委根据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二)文件审查。
对于受理评价申请的企业,应先确定申报类别(对照附件2及《评价标准》),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准备材料,具体编制要求按照本指南附件3相关要求编写评价材料。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版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版)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二○一○年三月目录1 前言 (1)2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1)3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结构表式与填表说明 (3)3.1 企业基本情况 (3)3.1.1 结构表式 (3)3.1.2 填表说明 (3)3.1.2.1 建厂时间/造船起始时间 (3)3.1.2.2 企业人员总数 (4)3.1.2.3 造船从业总人数 (4)3.1.2.4 厂区、厂房面积 (4)3.1.2.5 造船资产 (4)3.1.2.6 年生产能力 (5)3.1.2.7 主导产品 (5)3.1.2.8 造船基础设施 (5)3.2 综合经济 (6)3.2.1 结构表式 (6)3.2.2填表说明 (6)3.2.2.1年造船产量 (6)3.2.2.2 造船工业总产值 (8)3.2.2.3 造船工业增加值 (8)3.2.2.4投入产出效率 (8)3.2.2.5 人均年造船修正总吨 (8)3.2.2.6自主开发新产品能力 (8)3.2.2.7造船综合能耗 (8)3.2.2.8 钢材综合利用率 (9)3.2.2.9 造船生产效率 (9)3.3 生产设计 (10)3.3.1 结构表式 (10)3.3.2 填表说明 (10)3.3.2.1 生产设计人员数 (10)3.2.2.2 生产设计周期 (10)3.3.2.3 三维设计建模率 (11)3.3.2.4 设计图纸修改率 (11)3.3.2.5 设计资源数据库 (11)3.3.2.6 生产设计信息平台 (11)13.4生产管理 (11)3.4.1结构表式 (11)3.4.2填表说明 (12)3.4.2.1生产计划节点实现率 (12)3.4.2.2型船建造周期 (12)3.4.2.3发电机系泊试验提交节点 (13)3.4.2.4主机系泊试验提交节点 (13)3.4.2.5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13)3.4.2.6 制造资源数据库 (13)3.4.2.7 生产管理信息平台 (14)3.4.2.8 组织中间产品区域化生产 (14)3.5 单船建造技术 (14)3.5.1 结构表式 (14)3.5.2 填表说明 (15)3.5.2.1 钢材一次利用率 (15)3.5.2.2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15)3.5.2.3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15)3.5.2.4 分段总组率 (15)3.5.2.5 主船体成型吊装次数 (16)3.5.2.6 上船台(进坞)前预舾装率 (16)3.5.2.7 单元模块数量 (16)3.5.2.8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16)3.5.2.9 压载舱涂层面积破损率 (16)3.5.2.10 涂敷系数 (17)3.6 信息集成 (17)3.6.1 结构表式 (17)3.6.2 填表说明 (17)3.6.2.1 企业统一网络平台或局域网 (17)3.6.2.2 企业统一数据库平台 (17)3.6.2.3 造船信息集成系统及用户数 (17)4 指标统计表式 (18)2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1 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融入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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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为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促进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提高,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辖区内从事钢质或玻璃钢船舶建造(改建)、修理的企业。
二、评估职责由常州市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评估。
下述船检机构指本局。
三、评估内容本评估涉及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以核实申请建造船舶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能力,并作为船舶开工前检查主要内容。
具体条件见《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标准》或《玻璃钢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
四、评估程序1.船舶修造企业应向船检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船检机构对申报评估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船检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做好评估记录;4.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报船检机构负责人审核;5.船检机构依据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向评估合格的企业发放《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证书》。
五、证书及有效期1.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2.企业每年应申请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船检机构对证书年度签注,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3.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提前2个月,向船检机构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换发证书;4.证书未经年审签注,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原证书自动失效,船检机构有权将证书收回;5.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证书所核定的范围进行生产。
附1: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提交文件资料目录申报评估生产范围船检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2: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送审材料目录一、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二、工厂平面图三、生产管理机构说明(或示意图)四、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以及规范、法规、标准等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五、船台的详细资料六、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八、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及有效劳务合同九、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有效的合同十、船厂产品工艺说明书十一、企业近三年船舶修造建造情况统计表附3:钢质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1 生产设施1.1生产场所1.1.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1.1.2 生产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2500m2。
1.1.3船舶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船体、机电生产区域。
1.2 岸线长度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50 m。
1.3 船台(坞)1.3.1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满足所建造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船台(坞),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
船台(坞)应保证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不允许的变形。
1.3.2 各种船台(坞)都必须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1.3.3 船台(坞)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1.3.4 应定期测量船台的下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备查。
1.3.5 固定船台(坞),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设有与之相配套的起重设施。
1.3.6使用简易船台,简易船台表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应至少在坞墩以下浇铸满足所建造船舶耐压要求的混凝土地基或具有同等耐压要求的地基,每个坞墩主体应由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
简易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1.3.7使用临时船台,临时船台应为原始卵石层或经硬化处理的地基。
坞墩(或胎架支柱)下面一般应使用钢筋混凝土或坚固的条石铺垫。
应使用整体式坞墩,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
不允许直接在沙滩或沼泽地上直接铺墩造船。
临时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1.4 下水方式1.4.1各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可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具备相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也可采用其它有效而安全的下水方式(如气囊下水),但所采取的下水方式须经论证或计算。
允许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协下水,但应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1.4.2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都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的技术状态处于安全适用状态;2)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资质;3)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1.5 建造方法1.5.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
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1.5.4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弯板、肋骨成形、肋板成形、外板成形、折边等作业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
1.6 舾装码头1.6.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或岸滩),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1.6.2 无论是本企业自备还是租用,以上要求的舾装码头、舾装区域(或岸滩)均应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1.7 放样设施1.7.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设有放样间,采用手工进行放样。
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放样能力的分包方完成,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1.7.2 无论是企业自行放样还是外协放样,都应具备以下条件:1)放样间的面积和放样设备应能满足企业的放样要求;2)具有从事所建造船舶线型放样的能力和经历;3)具有适任的技术人员和放样人员;4)具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1.8 下料设施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20m2。
1.9 起吊能力1.9.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企业生产的起吊能力。
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龙门吊、高架吊、流动式起吊设备,也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相应能力的分包方完成,但应签订分包协议书。
也允许租用流动式起吊设备,但应签订租用协议书1.9.2 无论是企业自备起吊、分包起吊还是租借起吊,均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以上各款规定的相应起吊能力;2)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3)起重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2 生产设备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
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2.1 船体加工设备2.1.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1)船厂专用设备: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在以上要求中,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设备的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协议)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2.2 机加工设备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机加工设备:1)钻床;2)车床、刨床、弯管机,(可外协);3)铣床、镗床、磨床,(可外协)。
2.3 涂装设备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的以下金属防腐涂装设备。
1)压力喷砂机;2)除锈打磨机;3)压力喷涂机。
(可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3 计量检测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
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3.1 计量器具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计量器具: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2)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可外协);3)转速表、万用表、兆欧表、点温计、气缸测压表、测温表,(可外协)。
3.2 检测设备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1)倾斜试验用设备、密性试验用设备;2)超声波测厚仪、测爆仪、无损检测设备(如超声波探伤仪、X光射线探伤仪、磁力探伤仪),(可外协);3)激光经纬仪,(可外协)。
3.3 计量检测要求3.3.1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3.3.2 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4 人员从事钢质船舶生产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1 技术负责人4.1.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初级职称的,应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4.1.4 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4.2 专业技术人员4.2.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覆盖船体、机电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4.2.2 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1、船体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名,机电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名;2、1名初级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和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机电检验人员各1名;4、应有1名持证的无损检测人员(可外聘)。
4.3 技术工人4.3.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船舶焊工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3.2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部分相对固定的焊工施工队伍,以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
4.3.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持证焊工的最低人数:III类焊工数4人,II类焊工数2人,I类焊工数各企业根据生产能力自定。
5 管理5.1 质量保证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5.2 质量管理文件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