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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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 说明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进一步强化煤矿“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理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定义“煤矿劳动定员”是指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某项工作工种、岗位所需人数,以达到安全生产和科学生产所要求的合理标准。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开采煤炭的矿山,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外资煤矿等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

4. 责任与义务4.1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根据矿山的规模、开采状况以及工人安全健康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劳动定员,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

2.加强对劳动定员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定期对劳动定员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重视生产现场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4.全面推进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优化安全生产环境。

4.2 职工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遵章守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2.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执行生产安全制度规定,不违规操作,不带病工作,不擅自更改工作定员。

5. 劳动定员的制定及执行5.1 制定劳动定员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结合相关资料和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员计划。

2.劳动定员计划应明确每个工种、岗位的劳动定员数,包括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定员和特殊情况下的待命人员定员,同时应作为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经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制度。

5.2 劳动定员的执行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劳动定员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科学配置生产队伍,确保生产线有序进行。

2.劳动定员计划应按照工作岗位、时间等因素及时进行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生产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实现我矿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与有序化,旨在充分调动、保护及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圆满达成,特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工作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当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需确保所安排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范围内,并据此提交矿人力科进行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需基于年初矿上定员情况。

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批准后,由人力科负责实施招聘。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确认符合岗位条件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若申请矿内调动,需自行撰写工作调动申请书,并前往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

在获得原单位与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并经主管矿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及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人员,为确保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与正常性,原则上不宜随意调动。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向人力科提出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并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数量与定员要求不符的;(2)职工因伤、病、残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匹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4)根据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批准,并前往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仍需继续借用,需再次获得矿长批准,并可将该职工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调动人员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与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上班。

大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管理规章制度(新)

大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管理规章制度(新)

大窑沟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管理规章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减少入井人员人数,提高生产效率,严禁超员作业,降低灾害程度。

为此,矿制定了《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计划》,为严肃认真按规定执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成立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小组组长:杨志国、陈连鹏副组长:王显奎、梁柏林成员:杨士林、史维权、康友谊、刘建国、刘光田刘建成、龚民、何绍忠二、具体要求1、井口考勤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入井人数和矿井规定最大入井人数,一旦入井人员数目超过规定,井口考勤人员立即制止其入井作业并记录好待入井人数、单位。

待升井人员部分升井后,达到待其入井人数时,再通知其入井作业。

2、每班生产前,各采区跟班区长,必须向安监大队队员、瓦检员汇报本班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安监大队队员、瓦检员必须了解当班工作面人数和采掘工作面最大作业人数,发现进入工作面人员超员后,立即阻止人员进入,在采区石门处待入,待作业人员离开工作面后,满足进入人数时,方可允许其进入。

特殊情况必须立刻进入时,由瓦检员、安监队员通知工作面人员撤出来,再准允其进入,待其处理完工作任务后,撤走时,工作面人员再进入作业。

3、采区跟班区长、区长班前安排工作时,进入工作面人员不许超过矿劳动组织定员计划规定中所规定的数目。

一旦超过被安监队员、瓦检员核实后,立即停止部分人员作业,以达到采掘工作面、采区最大作业人数并罚跟班区长100元。

4、安监大队队员、瓦检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掌握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人数的变化,并且履行好自己职责。

5、井口考勤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入井人员及升降人员数目,遵守“严禁超员入井作业”的有关规定,并调配好待入井人员作业时间,做到即保安全又不耽误生产这一主题思想,一旦发现入井人员超过规定,罚井口考勤人员200元。

6、各机房硐室作业人员人数由当班岗位工种人员负责,当班岗位人员必须熟知本作业场所最大规定人数,一旦超过规定,立即制止多余人员进入本工作场所,待其他检修、检查人员撤出后,再允许进入。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根据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身体健康,为实现煤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开采和掘进方式、布局要严格按煤矿设计、安全专篇执行,严禁超出设计范围和设计工作面的个数进行布置。

二、回采和掘进要严格按所编制的《作业规程》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严禁超《作业规程》规定的人工种、人数进行配置。

三、井下回采和掘进时要的按规定配足瓦检员、安全员、放炮员、机电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其它辅助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不得随意增减。

四、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的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满8小时,严禁超时延点作业,暗中增加生产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五、根据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5.0万吨/年),矿井实际配置1个综采工作面、两个炮掘工作面以保证正常生产接续,严禁配置其它采煤或掘进面(以掘代采工作面)。

六、煤矿根据井下作业场所,井下出勤:综采工作面每班出勤人数为21人,掘进人数(按两个掘进工作面计算)32人,合计每个班入井作业人员为53人(包括特殊工种)。

七、井口检身人员要严格按控制入井人员,每班入井人数要向矿调度汇报当班实际入井人数。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新编版)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新编版)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89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新编版)
(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40%。

(三)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等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重点是科学确定劳动定员人数,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应遵循人本原则,保护职工权益,关注职工安全和福利。

第二章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煤矿劳动定员应科学合理,以安全生产为前提,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

第八条煤矿劳动定员应根据煤矿设计产能、技术设备水平、工作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第九条煤矿劳动定员应以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基础,结合职工实际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煤矿劳动定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煤矿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确保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十一条煤矿劳动定员应保持适度适量,避免过多或过少造成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劳动定员应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煤矿劳动定员应公平公正,严禁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四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工作流程包括需求分析、人力资源调查、人员需求预测、劳动定员制定、定员公示、定员调整等环节。

第十五条煤矿劳动定员需求分析应结合煤矿生产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煤矿劳动定员人力资源调查应对煤矿现有员工的年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进行全面了解。

第十七条煤矿劳动定员人员需求预测应根据煤矿生产规模、技术改造计划、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第十八条煤矿劳动定员制定应结合煤矿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合理的劳动定员。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4篇)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4篇)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工作,提高劳动定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劳动定员工作。

第三条煤矿劳动定员是指根据煤矿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任务,通过科学计算和合理安排,确定各工种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劳动力数量。

第四条煤矿劳动定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以科学的方法和数据为基础,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数量;(二)负责制原则:明确劳动定员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落实各级责任;(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劳动定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劳动者权益;(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生产情况随时调整劳动定员数量,保证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五)合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劳动定员管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定员的计算和核查第五条劳动定员的计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生产流程分析各个环节所需的劳动力数量,考虑生产任务的工艺要求和生产效率;(二)根据生产设备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和相关工作;(三)考虑到各个工种的技术要求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定员数量合理;(四)综合考虑煤矿的生产能力、人员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等因素。

第六条劳动定员的核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核查流程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核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核查结果的可信度;(三)核查结果应当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四)核查结果应当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劳动定员的调整和管理第七条劳动定员的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生产计划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劳动定员的调整;(二)根据劳动生产率和工艺改进等因素,适时调整劳动定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三)根据工人的工作情况、技能水平等因素,调整劳动定员数量,合理安排工作。

第八条劳动定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二)加强对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劳动定员的统计和分享。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实现我矿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与有序化,旨在充分调动、保护及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圆满达成,特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工作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当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需确保所安排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范围内,并据此提交矿人力科进行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需基于年初矿上定员情况。

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批准后,由人力科负责实施招聘。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确认符合岗位条件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若申请矿内调动,需自行撰写工作调动申请书,并前往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

在获得原单位与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并经主管矿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及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人员,为确保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与正常性,原则上不宜随意调动。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向人力科提出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并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数量与定员要求不符的;(2)职工因伤、病、残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匹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4)根据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批准,并前往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仍需继续借用,需再次获得矿长批准,并可将该职工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调动人员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与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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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精神,为严格控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为实现我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专篇》编制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数,以此为据组织定员,不得增加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个数来达到增加定员超能力生产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定员上岗作业,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业人数来提高生产能力,违反规定,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处理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加班延点。

4、特作人员和其它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定员: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机电工、绞车工、监控员、其它井下后勤人员均按安全生
产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得随意增减。

5、定员职工必须同煤矿签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如实配合矿方建立职工档案。

6、定员职工必须按矿方要求配合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以便煤矿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职工必须经煤矿或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后考试合格才能入井工作。

特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8、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劳动纪律。

坚守岗位,干好、干足8小时。

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要请假,矿方同意后方可离开矿上。

9、煤矿职工必须参加每月二次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认真做好学习听讲,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课学习后重新补考。

10、业余时间可开展正常娱乐活动,不允许赌博和酗酒闹事,违者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50元-500元/次的罚款或者开除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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