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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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1. 总则为了保障井下劳动的安全和高效进行,确保员工在井下工作的数量和布局符合实际需要,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环境,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2. 职责2.1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和修订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并适时向相关人员发布和解释。

•监督和引导各部门在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执行情况,适时发觉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定期组织评估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改进看法。

2.2 井下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依据井下生产情况和工作需求,订立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计划,并依照规定布置人员和设备。

•监督和检查井下劳动的组织和人员编排情况,确保各岗位配备合理,人员性能稳定。

•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优化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利用率。

2.3 井下劳动人员•遵守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规定,服从组织布置和人员编排。

•积极搭配管理部门的工作,供给精准牢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定员计划的精准性和执行顺当。

•发觉组织布置存在问题或个人本领显现变化时,适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供给解决方案。

3. 管理标准3.1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计划订立•依照井下生产规模和生产过程的特点,编制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计划,包括各个岗位人数和布置。

•考虑到安全和效率要求,依据现有资源和设备情况,合理布置人员及其工作时间。

•依据阅历和数据建立合理的生产指标,确定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周期。

3.2 人员编配和配备•依据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计划,确定每个岗位的人员编配方案,确保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依据井下生产进展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和变更人员编排方案,优化资源利用和工作效率。

•合理配置和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人员工作的便利和安全。

3.3 工作调度和布置•依据人员编配方案,对井下劳动人员进行工作调度和布置,确保每个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的合理性。

•依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的多而杂性,合理布置工作时间和休息间隔,防止工作疲乏引发的安全问题。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范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范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范文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井下劳动组织的定员合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并规范相关管理和考核标准。

全部井下劳动组织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定员管理标准1.1 定员范围井下劳动组织的定员范围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1.2 定员计划1.井下劳动组织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订立定员计划,并在每年年底进行评估和调整。

2.定员计划应充分考虑到项目类型、工作强度、技术要求、安全风险等因素,确保定员合理。

1.3 定员数量1.定员数量依据实在岗位职责进行科学测算,考虑到工作量、工作时长和人员间的协作需求等因素。

2.定员数量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

1.4 定员配置1.定员配置应依据岗位要求、资质和本领匹配原则进行。

2.聘请、选拔和录用人员应符合聘请政策和程序,并进行相关的背景调查、资质审核和面试。

2. 定员考核标准2.1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1.定期对井下劳动组织成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2.考核考虑以下因素:工作进展、质量和效率、工作记录和报告等。

3.考核结果应适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并记录在档案中。

2.2 安全和环境管理考核1.对井下劳动组织成员的安全和环境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安全操作技能、环境保护意识等。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人员素养和绩效的紧要参考。

2.3 专业学问和技能考核1.对井下劳动组织成员的专业学问和技能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技能和操作技能、相关理论学问等。

3.考核方式可以采纳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2.4 评语和奖惩1.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井下劳动组织成员,应予以积极评价和嘉奖,并适时通报。

2.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井下劳动组织成员,应予以相应的矫正措施和培训,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全部奖惩措施应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

3. 其他管理规定3.1 定员调整1.井下劳动组织的定员可以依据工作需求进行增减调整。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范文(3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范文(3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劳动组织,保障井下劳动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定员制度。

第二条本定员制度适用于井下煤矿、矿山等单位的劳动组织。

第三条井下劳动组织应按照本定员制度进行合理的人员定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与计划。

第四条本定员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等事项,由井下劳动组织负责。

第五条井下劳动组织应加强对本定员制度的宣传教育,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和遵守本定员制度。

第二章人员第六条井下劳动组织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井下劳动组织的各项工作方案与计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技术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井下劳动的具体实施,确保工作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井下劳动,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井下劳动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的数量和比例,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定项第十一条井下劳动组织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工艺流程,确定各类人员的定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定员应根据井下劳动组织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来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人员的定员应根据井下劳动组织的工作量和技术难度来决定。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定员应根据井下劳动组织的生产能力和工作强度来决定。

第十五条井下劳动组织的人员定员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井下劳动组织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轮休和休假,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激情。

第四章实施第十七条井下劳动组织应按照人员定员的要求,进行招聘和录用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井下劳动组织应按照工作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井下劳动组织应设立规范的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井下劳动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井下劳动组织应定期组织会议和座谈,了解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机制和流程。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正式版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正式版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正式版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井下劳动组织的人员管理,保障井下劳动安全和生产效率,制定本定员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定员制度适用于井下劳动组织内的所有员工,包括井下矿工、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目标任务第四条:定员原则1.根据矿井内的采矿工作的性质、难度和所需人力资源,合理确定定员数;2.根据矿井内的安全规范和生产要求,确定每个岗位的人员配备;3.根据矿井内设备的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需要,确定技术人员的配备数量。

第五条:定员程序1.井下劳动组织的主管部门根据矿井情况,制定定员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定员方案必须明确每个岗位所需人数,以及师傅和学徒的比例;3.定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井下劳动组织的人力资源部门落实执行。

第六条:定员调整1.定员调整需符合矿井内工作任务的变动和生产需求的变化;2.定员调整需经过井下劳动组织的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3.定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徒制度1.井下劳动组织应制定学徒制度,培养合格的矿工和技术人员;2.学徒制度包括学徒招募、学习计划、培训内容和期限等;3.学徒期结束后,根据学徒的表现和需求情况,井下劳动组织可考虑聘用其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岗位设立1.井下劳动组织应根据矿井内工作任务和生产要求,设置各类岗位;2.岗位设立需经过井下劳动组织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岗位职责1.井下劳动组织的每个岗位应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权范围;2.岗位职责应符合矿井内的工作实际和生产需求;3.岗位职责变动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人员配备1.根据矿井内的工作任务和生产要求,确定每个岗位的人员配备数量;2.人员配备需符合矿井内的安全要求和作业规范。

第十一条:成员权益第十二条:成员责任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定员制度的行为,井下劳动组织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和辞退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严格合理控制入井人数,以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制定现场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新《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措施的落实,实现增速提效,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

4、坚持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对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和执行标准1、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生产工区要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按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实行排休班制度。

相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是一种在矿井或地下工作环境中实施的人员管理制度。

它旨在确保井下劳动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矿井或地下环境中的安全和有序工作。

定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定员数量:根据井下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在矿井或地下工作区域中的最大工作人员数量。

2. 职责分工:确立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以便实现工作的高效组织和管理。

3. 资质要求:确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技能要求,例如矿山工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4. 人员配备:确保在矿井或地下工作区域中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工作任务,以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 考勤管理: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记录每个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以便监督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

6. 人员流动管理:对工作人员的进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没有非工作人员进入到矿井或地下工作区域,避免安全隐患。

通过有效的定员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组成,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井下劳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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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3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3篇)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是一种规定井下劳动成员数量的制度。

在矿井等地下工作环境中,为了保证安全和效率,井下劳动组织往往会实行定员制度。

定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井下工作区域的定员:对于每个井下工作区域,制定最大工作人数的限制。

这根据工作区域的大小、通风情况、安全设备等因素来确定,旨在确保工作区域内的人数不过多,不会影响安全和工作效率。

2. 负责人员的定员:设定每个井下工作区域的负责人员数量。

负责人员通常是熟悉井下工作环境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他们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并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和救援。

3. 进出井下的人数限制:控制每次进出井下的人数。

这可以通过设立检查站、登记制度等方式实施,以防止井下工作人数超过限制。

通过实行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可以保证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这有助于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人员的权益。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2)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井下劳动组织的定员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员原则1.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应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确定合理的人员数量;2. 计划生产力水平与现实水平相适应,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益;3.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以身份、背景等非能力素质因素确定定员。

第三章:定员程序1. 确定井下劳动组织的总定员数,由井下劳动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 按照井下劳动组织的生产工艺、安全要求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定员数;3. 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要求,确定人员能力和素质要求,并进行面试、测试、考核等程序;4. 将拟录用人员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录用;5. 根据需要,进行回避与退役,以保证人员的轮岗、休息及补充,避免人员过劳;6. 定期进行定员评估,根据生产任务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定员计划1. 按照井下劳动组织的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制定定员计划;2. 定期分析井下劳动组织的生产水平和工作需求,调整定员计划;3. 根据定员计划,确定各岗位的招聘计划,并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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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井下劳动定员管
理的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暂行)制度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暂行)制度
为了加强井下劳动定员及入井人数的控制、管理,防止超定员进行安全生产建设,根据本矿建设工程进度、作业场所设置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劳动定员数量
全矿每日的各班入井人员不得超过70人,全矿每日的下井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责任与要求
1、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全面负责,副科、队长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该项工作,并对当班的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

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井下作业场所的生产条件、工程量、生产工艺及作业方式等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可行的劳动组织和出勤内容,明确作业场所每班的实际作业人数。

3、各科队的主要负责人及带班下井干部必须在班前点名
统计当班的实际下井人数,然后报至矿调度室。

4、本矿人员下井时,必须到充灯房领取矿灯和自救器。

5、充灯房、检身房要严格按照《煤矿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及时、准确地统计好每班的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到“三对口”,班后及时将本班的上下井人员统计情况报至矿调度室。

6、安全技术科要对各单位的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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