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制度(5篇)

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风险隐患排查是指对公司内各个环节和岗位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和意外的各类因素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控制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制定本制度的完整流程图,并定期公布在公司内部。
第五条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资源和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参与排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奖惩和激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领导应确立风险隐患排查的重要性,树立安全意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隐患排查小组,负责具体的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并将其定期更新。
第十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定期对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各个部门和岗位应按照排查计划,认真执行整改措施,并配合风险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风险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隐患排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召开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会议,对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应先由风险隐患排查小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包括时间、内容、人员等。
第十八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按照排查计划,对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及时记录和整理排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各个部门和岗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进行隐患的整改和改进。
第二十一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验证,并及时跟进。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风险管控举措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风险管控举措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经营中承担了重要的风险管理职责。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风险的不断加剧,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控措施,以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一、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财产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通过对行业、市场、客户和公司内部风险的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对保险产品进行核心风险评估,及时调整产品设计,规避产品风险;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不良客户带来的风险;对公司内部运营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杜绝违规行为。
二、强化合规管理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风险状况和规避风险风险,设立风险监测与防范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有法有据,合规运营。
三、强化信息技术保障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公司的数据安全和业务信息私密性。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信息系统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公司还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审计,定期对系统漏洞和风险隐患进行检测和修复,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
四、强化人员培训和教育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员工熟悉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防范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
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员工对风险管理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公司风险排查制度范本

公司风险排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系统、全面、持续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业务环节;(二)及时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防止风险扩大;(三)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影响;(四)动态性: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和优化风险排查内容。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由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三、风险排查内容第六条风险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司治理结构:检查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二)内部控制: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三)财务风险:检查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财务舞弊、虚假陈述等问题;(四)业务风险:检查公司业务运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业务流程不规范、业务外包风险、合作伙伴风险等问题;(五)法律风险:检查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六)人力资源风险:检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人才流失、员工素质不达标等问题;(七)市场风险:检查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客户满意度、市场份额等是否存在下滑风险;(八)其他风险: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稳健经营的风险。
四、风险排查程序第七条风险识别:通过内部审计、数据分析、座谈会等方式,识别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第八条风险评估: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第九条风险控制:针对评估后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减轻等;第十条风险监控:对实施风险控制的措施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第十一条风险沟通: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风险排查情况,确保风险信息透明;第十二条风险整改:对排查出的风险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保险公司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屏障。
保险业务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复杂的合同条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通过完善的内控管理,可以提前识别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定。
同时,良好的内控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减少内部的沟通成本和决策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合规水平。
保险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合规经营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内控管理可以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
二、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例如,核保部门负责审核保险申请的风险,理赔部门负责处理保险赔付事务,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业务流程控制对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如销售、核保、理赔、资金运用等,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标准。
例如,在销售环节,要对销售人员的资质和销售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误导销售;在核保环节,要严格审核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保保费定价合理;在理赔环节,要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流程,防范欺诈和不当赔付。
(三)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
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如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接受等。
(四)财务控制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财产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财产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前言财产险公司是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承保财产保险业务,保障其客户在财产方面遭受风险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财产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内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和发展的持续性。
因此,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财产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财产险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政策。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批准公司的战略规划、年度预算、年度报告、财务审计、重大投资和合作等事项。
董事会应当具备独立性,确保公司的决策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干扰。
同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加强对特定领域的监督和管理。
2. 高管层高管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高管层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此外,高管层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3. 监事会财产险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决定公司的监督计划、监督年度报告、财务审计、重大投资和合作等事项。
监事会应当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管层,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1. 风险管理财产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风险管理,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手册,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公司还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
2. 内控制度财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组织和责任、监督和管理机制、内部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此外,公司还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的有效运作。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控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应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原则、目标、职责等,确保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度性。
2. 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环节,确保风险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3. 合规监管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合规监管制度,包括合规检查、内部审计、风险识别和合规培训等措施,确保公司员工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 内部控制流程: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流程,包括业务流程、审批流程、风险管理流程等,确保业务运作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5. 内部控制报告: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内部控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监管情况等,监管机构依据报告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以上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要求和控制措施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财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该制度的目的是为财险公司提供一个明确的内控风险排查工作的指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防范、减少和控制各类风险的发生,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三、工作内容1.确定排查范围:确定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
2.制定风险排查计划: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每年的风险排查计划,确定排查的时间节点和负责人。
3.组织实施排查工作: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组成排查小组,负责具体的风险排查工作。
排查小组应严格按照排查计划,深入了解和分析相关业务和流程,发现潜在风险。
4.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对排查出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划分风险等级。
对高风险和重要风险采取及时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5.编制风险报告:根据排查和评估结果,编制风险报告,包括风险排查的目的、方法、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风险、应对措施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风险报告应由排查小组负责人审核并报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6.风险整改和控制:根据风险报告中的整改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各类风险的影响。
风险整改和控制的进展情况应进行跟踪和监督。
7.风险知识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员工的内控风险排查能力。
8.监督和考核:公司应建立风险排查工作制度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效果。
四、配套措施1.建立风险排查数据库:通过建立风险排查数据库,管理和记录风险排查的过程和结果,便于查找和分析风险信息。
2.加强信息共享: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风险信息向排查小组和其他相关部门传递,确保风险的全面掌握。
3.定期风险回顾:公司应定期对已经排查和整改的风险进行回顾和评估,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完整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版)一、定义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保险公司为了保障公司财务、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有效控制,从而达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流程。
二、内部控制的目标1. 合规经营:确保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2. 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降低风险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 资产保护:保护公司的各类资产,防范盗窃、灾害和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 决策支持: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
5. 持续改进: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质量。
三、内部控制的要素1. 控制环境: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和道德风险,确保员工诚实、守信并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能力。
2. 风险评估: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要风险领域,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3. 控制活动:在公司各个业务流程中建立和执行适当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审批、核查等。
4. 信息与沟通: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机制,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反馈。
5. 监督与反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
四、内部控制的重要性1. 防止财务失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利益。
2.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 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定发展。
4. 提升公司声誉和形象,增强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五、内部控制的实施步骤1. 确定内部控制目标和范围。
2.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制度的指导原则、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
3. 分配内部控制责任,明确各个岗位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沟通。
5.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
六、内部控制的评价指标1. 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效力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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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置,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
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系统性原则。
应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
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则。
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
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达到100%。
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风险排查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则来确定需要排查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第十一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确认、分析相关信息,确定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细化控制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辨识与细化控制目标相对应的控制活动,然后针对控制活动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书面记录。
风险排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个别访谈法。
是指根据检查评价需要,对被排查对象进行单独访谈,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调查问卷法。
是指设置问卷调查表,分别对不同层级的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项目作出评测和风险提示。
三、比较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评价证据的方法。
四、标杆法。
是指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而对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的方法。
五、穿行测试法。
是指通过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来了解整个内险排查对象相关制度、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的方法。
六、抽样法。
是指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测结论。
七、实地查验法。
是指对排查对象的财产进行现场盘点、清查,以及对单证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八、重新执行法。
是指通过对某一控制活动全过程的重新执行来评估控制执行情况的方法。
九、专题讨论会法。
是指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
第十二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通过风险排查所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三章风险排查内容第十三条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已发生但未知悉的重大保险资金案件。
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组织追查,特别是要追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营销员挪用、诈骗保险资金、参与制造假赔案、参与民间借贷、参与不正当交易(涉嫌商业贿赂)等案件线索。
排查案件类型为:㈠、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挪用客户保费资金;㈡、伪造变造保险单证进行保险诈骗;㈢、私自将客户保单进行批退,截留批退资金;㈣、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套取业务收益;㈤、虚假理赔,非法占有客户理赔款;㈥、保险机构员工挪用、非法占有公司业务资金等;㈦、私自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间接、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㈧、不正当交易行为:(存在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业务财务活动潜在风险。
重点排查保险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或是引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排查风险类型为:㈠、销售管理风险。
利用假或空白收据、假投保单、假保单、私刻公章等手段开展虚假保险业务;挪用或侵占保费及理赔、退保资金;销售团队、业务人员利用短期意外健康险等业务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大面积的严重销售误导及客户非正常退保;承保特殊重大保险合同,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正确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索赔权利。
㈡、财务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挪用、侵占公司营运资金;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管理人员套取及侵占手续费;管理人员以假赔案、虚列费用等途径套取公司资金;保险机构代理人、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变相集资。
三、内控管理存在的缺陷。
重点在于排查机构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疏漏并进行整改。
排查缺陷类型为:㈠、业务财务系统操作权限串用;㈡、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㈢、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容许补录、修改操作;㈣、主要业务财务单证未全部实施上线即时管理;㈤、重大资金使用项目未按照制度上报、核签、复核;㈥、空白单证、凭证登记领用、核销管理存在漏洞;㈦、远程出单点管理存在漏洞。
第四章风险排查方式第十四条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对可疑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凡是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接触人员和单证印鉴进行排查:㈠、各类长期未核销单证(二个月以上)及遗失印鉴去向不明;对未核销单证者客户持有保单情况进行回访;㈡、对遗失印鉴者经办大笔业务资金去向进行抽查;调查单证遗失较多、较频繁的业务团队和个人,进行单证去向追踪。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接触过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㈠、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营销员的消费水平与其家庭收入状态明显不相符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回访;㈡、业务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的;㈢、保险销售人员经常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涉嫌销售“地下保单”)。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复查,落实其是否存在虚假承保、虚假赔案等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㈠、对短期意外健康险业务量增长较快的机构及业务团队进行抽查回访;㈡、对大额的批退、赔款情况进行客户抽查回访;㈢、对赔款未实现全额转账业务及赔款支付至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㈣、对出险次数较多,且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的车险赔案进行抽查回访;㈤、同一驾驶员驾驶不同保险标的出险进行抽查回访;㈥、人伤案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件进行抽查回访;㈦、进行保单发生投保要素批改前后发生出险的案件进行抽查回访;㈧、案件未决时间大于1年以上案件进行抽查回访;㈨、对于投保单要素填写不完整、不真实,附件不齐全、不真实保单及相关联赔案进行抽查回访;㈩、对达到反洗钱客户达到重大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对相关业务经办及客户进行抽查回访。
四、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
对内控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突出风险发生机率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整改,包括但不仅限于:㈠、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的会计与出纳未分离;资金收付授权与执行职责未分离;资金盘点与清查职责未分离;资金收付的执行与记录未分离);㈡、实物资产管理(资产的采购的授权与执行职责未分离;资产的采购执行与验收未分离;资产的询价与定价职责未分离;资产的保管与盘点职责未分离;资产的保管与执行职责未分离);㈢、业务交易管理(业务交易的授权与执行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执行与记录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执行与复核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核保和核赔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原保险和再保险职责未分离;业务交易的营销与核保核赔职责未分离);㈣、理赔服务管理中(案件调度职责与查勘定损职责要分离;查勘定损职责与复勘职责、理算职责、核价职责、核赔职责未分离;核价职责与核赔职责未分离;核赔、核价授权职责与执行职责要分离;残值审核职责与评估拍卖管理职责要分离);㈤、投资交易管理(投资决策职责、投资交易职责和风险控制管理职责未分离;战略配置职责与战术配置职责、投资决策职责与投资交易职责未分离;项目评审职责、投资决策职责、交易执行职责、资金清算职责、会计核算职责、风险控制管理职责未分离;投资品种内部存管职责与投资交易职责未分离;非交易所交易谈判职责、询价职责与交易职责未分离;投资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职责、投资操作系统密码管理职责和口令管理职责未分离);㈥、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职责、信息安全职责、运维管理职责相互之间未分离;软件开发职责、信息安全职责、运维管理职责与运营测试岗未分离;软件开发职责、信息安全职责与运行监控职责未分离;运维管理中网络管理职责、操作系统管理职责、数据库管理职责等未分离);㈦、再保管理:(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明确将经办和复核、核保和再保岗位分开,确保再保险职能和操作权限在IT 系统中体现;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能够将核保、理赔、批改等环节的变化及时反映在再保险系统中,应具有数据修订痕迹记录功能,对已确定数据的修改进行全面记录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