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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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将持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证,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本办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各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各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其工作职责是:(一)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全校档案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三)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表彰奖励先进,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违法、处分等事项;(五)指导学校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网络队伍的建设与提高;(六)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档案是一所高等教育机构重要的信息资源,它记录着学校的发展历程、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成就和个人成长。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高校档案,提高档案利用率和保护档案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高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详细讨论了高校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一、档案管理目的高校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准确的历史记录和参考资料,为学校的决策提供依据,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二、档案管理原则1.整理原则高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分类贮存、目录键制、数字化管理的原则。

档案应按照文件类型、时间顺序等方式进行分类,制定目录并保持及时更新,尽可能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

2.存储原则档案存储应统一规划,确保档案安全。

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并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

档案库房应具备适当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并严格控制出入库的管理。

3.利用原则高校档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合法利用,为学校的行政决策和教育教学提供支持。

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外提供咨询服务,为校外用户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4.保密原则高校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只有经过许可的人员才能获取受保密限制的档案信息。

三、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采集和整理高校档案管理部门要负责全校档案的采集、整理和分类存储。

在档案采集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采用数字化方式记录档案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2.档案存储和保管档案存储和保管的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通过建立档案库房、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和设备,保障档案的长期保存。

3.档案利用和服务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查询和利用制度,为学校内外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服务。

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人员,通过查询、复制等方式提供快速、准确的档案服务。

4.档案审批和归档高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审批和归档工作。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2、定义
本办法所称:
(1)“档案”是高等学校用来凭证、供参考和编制历史资料的书面资料。

(2)“档案管理”是指整理、保管、利用档案的工作。

3、“三位一体”的档案管理制度
(1)统一的档案鉴定、保管和注销制度
以高校为主体,针对档案的保管、管理、查询、公开等全过程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将档案管理纳入全校科学管理,建立高校档案鉴定、保管和注销制度。

(2)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4、档案编研与保管
(1)编研
高校应认真进行档案的编研,开展档案考证;如发现有重要的历史资料,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

(2)保管
高校要对档案进行分级,制定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级别和类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妥善保管。

5、档案查询
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查询的规定,根据申请部门要求,向申请人提供高校有关档案查询服务。

6、档案销毁
高校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档案销毁许可,对超期不销的文件档案,经过拍照备件,按鉴定程序办理档案销毁手续。

7、档案公开
高校应将有关档案公开,向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8、监督检查
高校应制定有关档案管理的完善机制,加强外部监督检查,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27号令)和《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指学校在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尺度,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

学校各级单位应重视档案工作,加强档案意识,发挥档案服务教学、科研和育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库房建设等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一位校领导分管,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和领导学校的档案工作。

2、保证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3、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和经费。

4、统筹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2、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对全校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3、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4、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5、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6、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7、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8、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9、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我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工作。

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中心,承担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 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 指导、监督全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4. 收集、整理、保管全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5. 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提供支持。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应当设立档案室,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部门档案室承担以下职责:1. 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档案;2. 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3. 指导、监督本部门教职工的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各部门在形成档案材料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归档。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

档案馆和各部门档案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档案馆和各部门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

档案馆和各部门档案室应当为师生员工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第十条档案馆和各部门档案室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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