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换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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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反思

对“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反思

对“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反思“土地换社保”政策下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少,保障力度不够,城市承载量也很有限,实质是政府推卸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要打破户籍背后城乡失衡的资源配置与权利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让进城农民分享城市居民户籍背后的更多福利。

标签:户籍;户改;失地农民;土地;社会保障受二元社会结构地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呈现出二元化格局,农村和城市福利待遇人均相差33万元。

[1]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土地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国家社会保障的职责,但这只是一种原始低级的生存权保障。

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施,没有在全国大范围推广,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差。

[2]同时,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和空巢化带来了家庭保障功能的严重弱化,农村留守人员亦缺少应有的风险抵御机制,急需健全面向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3]。

以“土地换户籍”、“土地换社保”为标志的户籍改革在广东、重庆等地摸索中试点并向全国辐射推广,可视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资源再配置的一次尝试。

尽管“土地换户籍”的举措被叫停,当前各地城乡统筹试点的“土地换社保”的实质仍未改变:要打破户籍背后城乡失衡的资源配置与权利差别,让进城农民分享城市居民户籍背后的更多福利,还是需用农民的土地置换。

以土地来换取社会保障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城乡二元制度的延续,不仅不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将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

[4]一、政府推卸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权是农民享受国民待遇、享有公民权的一项天然权利,是一种自然法权。

作为一项公法上的权利,其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负有在特定条件下向公民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

[5]我国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界定为财产性权利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我国的社会保障被人为割裂,保障城市,不保障农村。

农民本来应当享受到与同一区域内城市居民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现在的户改却要求农民拿土地来置换,显然侵犯了宪法赋予每个农民的平等的公民保障权。

农村改革重点

农村改革重点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方向,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积极探索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路子,为全省乃至全国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模式、作出示范.(一)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1、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流转行为。

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扶持培育土地银行、土地专业合作社、土地交易市场、土地协会等流转中介组织。

建立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的制度体系,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和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开展土地纠纷仲裁试点,完善仲裁程序、方法和制度。

完善被征地农民补偿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探索以土地换社保、换就业、换稳定收益的具体办法.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地流转。

2、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

3、建立农村宅基地科学管理模式。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力实施村庄整治,稳步推进迁村并镇建设试点,建立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依法置换为建设用地。

4、建立土地综合整治机制。

对利用不充分、不合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进行整理复垦,依法依规将整理复垦增加的农用地和耕地置换为建设用地,用于还建和产业项目用地。

建立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土地占补平衡.(二)创新农村资金投入的体制机制1、加大财政支农投入。

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实施涉农资金整合,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

“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

“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摘要:农民失地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对失地农民有多种安置方式,最近几年社保安置在辐射全国。

这种安置方式和单一的货币安置相比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背后也隐藏着对失地农民利益的损害。

只有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源,才能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土地换社保;农地产权据农业专家和国土资源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征用农用土地相当于从农民那里拿走近5万亿元。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可谓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付出自己最宝贵的财富。

理应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享有改革开放成果。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失地农民变成了无地、无岗、无保障的“三无”群体。

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形式,但在现实情况中,大多采取货币安置。

而现行的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权益,采取这种一刀切的办法,难以使农民得到合理安置,遗留了很多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尝试社保安置的办法。

就是农民以承包地换社保。

一、对“土地换社保”模式的评价土地换社保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不仅能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也能为农民解除部分后顾之忧。

这本质上是城市化进程不可阻挡趋势下,解决农民进城后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个方式。

而且“土地换社保”政策确实比以前单一的货币补偿要好,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土地换社保”政策比以前的政策好就全部肯定它。

我们发现目前的保障政策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为本国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

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城乡二元体制。

农村户籍的人口和城市户籍的人口在享受国家政策方面有巨大的差异。

长期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只是城市户籍人口,广大农村人口享受不到社保政策。

苏南地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的意愿研究——基于无锡市惠山区的农户调查

苏南地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的意愿研究——基于无锡市惠山区的农户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简称“ 土地 题 , 引起 了学者 们 的广 泛关 注 与讨 论 。纵 观 现 有文
换社 保 ” 有 2个 方 面 的基 本 含 义 : 是 农 民以 被 征 献 , ) 一 理论界对“ 土地换保障” 大多集中在经验介绍, 侧
土 的具体 土地 换 取社会 保 障 安 置 ; 是农 民退 出土 地 承 包 经 重 于考察 失地农 民安置 过程 中“ 地换保 障 ” 二 营权 换取 社 会 保 障待 遇 。19 9 3年 浙 江 省 为解 决 失 措 施 和做法 _ ]也 有学 者从 农地 产权 制度 与农 村社 1,
吉林 、 宁 广 海 四川 、 重 人 基本 特征 、 民对 土 地 的 认识 、 民非 农 就 业 、 农 农 农 庆 、 西等 省 市 , 陕 目前 还 有 继 续 推 广 之 势 。20 0 8年 业资源禀赋以及农 民对社会保障的认知等方面研究
推进 农村 改 革发 展 的 意 见 ) 。可见 , 虽然 “ 地 换 保 土

障” 最早源 于对 征地制度改革 的探 索 , 但是 近些年
来, 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 的不 断推 进 ,土地 换社 保 ” “ 被
赋予 了新 的内涵 , 逐 渐 成 为理 论 界 研 究 的重 点 问 并
收 稿 日期 :0 20 —0 2 1 —52
作 者简介 : 唐 焱( 9 8)女 , 1 6~ , 教授 , 博士 ; 研究方 向: 土地经济与不动产评估。E malt@na .d . n - i y ju eu c :

调 查 概 况
1样 本点 选择 . 选择 在无 锡市 惠 山区进行 调查 主要 基 于 以下 原
*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 目“ 快速城市化地 区农 民社会 保障和农地 制度协 同创新 的公共政 策选择” 1 Y A8 o 2 ) 江苏 省教育 (2 J 4o3 ;

土地换保障有关政策解读

土地换保障有关政策解读

土地换保障有关政策解读一、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区内被征地农民在基本生活、养老、疾病、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死亡和特殊困难时获得生活补偿和社会救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二、什么叫留地保障?有什么好处?为保证被征地居民的长期收益,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实行留地保障制度。

以乡、办为单位,按乡、办征收土地前面积的3%标准,从被征收土地中预留安置土地给所在乡、办集体开发。

乡、办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安置土地按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给被征地居民。

乡、办成立村集体经济联合体,联合开发预留安置土地。

预留安置土地的收益,应每年一次按50%的比例反哺给被征地居民。

二、基本生活保障四个年龄段现享受的标准分别是多少?(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省政策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000元(开发区为5000元),不享受其他保障待遇。

因不是劳动力,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但可以纳入开发区被征地居民的医疗统筹。

(2)第二年龄段(16周岁以上—女45周岁、男50周岁):领取2年的生活补助费,每月130元。

达到第三年龄段时,每月领取11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第四年龄段时每月领取200元的养老金。

(3)第三年龄段(女45周岁—55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每月领取11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第四年龄段时每月领取200元的养老金。

(4)第四年龄(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每月领取200元的养老金,高龄(男72周岁以上,女75周岁以上)老人每年还多领200元养老金。

三、土地换保障有何优惠政策?(1)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农户,每次按实际征收土地多少,每亩最高给予5000元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没有奖励。

(2)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村委会登记,核实上报后,区里按规定奖励标准(本科2000元、大专1000元、中技500元)发放奖励金。

关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思考

关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思考

关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思考作者:杨伟杰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个广泛影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并且需要我们当代社会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它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农民土地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05-01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方法。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

只有全面建立覆盖全体农业劳动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难题。

因此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民共同承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并且要做好原有各种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衔接,形成相对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一、确实推进“以土地换保障”的基本保障制度学者钱杭认为要使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具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以地换保障”是在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注重城乡统筹发展的奠基之上,从土地征用款中确立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

但这一机制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诸如医疗、失业保障等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未被列入“土地换保障”的范畴,更不用说今后如何致富奔小康了。

由于上述机制对长远性、可靠性、法律性和可操作性等安全因素的考虑尚欠完备,不少问题开始显现。

政府在农民失去土地后,积极引导农民将他们维持可持续生计的唯一资本即土地征用款投资于养老保障,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才是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应当实施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政策要使失地农民真正拥有市民、居民的各种待遇,就必须确立失地农民就业优先的理念,坚持公正的原则,彻底取消歧视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宏观把握,充分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模式论文

“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模式论文

“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模式探析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113-02摘要 2005年以来,很多地方实行了“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模式,以推动城郊地区城镇化进程。

政府在农民利益保护和公共品供给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由此形成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城镇化模式。

关键词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城镇化农民利益保护所谓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的生态宜居新型小城镇,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农民以宅基地换取小城镇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

农民原有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所谓土地换社保,就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来置换为给农民的社会保障。

2006年4月,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国土部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试点。

国土部2008年6月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2008、2009年国土部又分别批准了19省加入增减挂钩试点。

一、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作用在“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模式下,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一)弥补市场失灵由于城市化收益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由私人部门推进城市化往往动力不足。

这就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市场失灵”。

因此,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往往需要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

与私人部门相比,政府的目标恰恰在于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和长期稳定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可以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所以无论从税收目标还是社会福利目标出发,政府均有动力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二)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如同道路等公共设施一样,城市化进程本身具有一种明显的公共物品特征。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正文:----------------------------------------------------------------------------------------------------------------------------------------------------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

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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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换社保以土地换社保文章标题:以土地换社保农业基础薄弱,农民收入偏低,农村经济落后,是困扰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

20xx年四川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803元,比全国平均水平3255元低452元。

究其原因,关键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滞后,20xx年四川人口的城镇化率为33,比全国平均水平43低整整10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比重为48.5,也比全国平均水平55.3低6.8个百分点,农村富余劳动力仍然高达1300万人左右。

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通过减少农民来保护农民,不但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而且有利于加大对农民人均的转移支付,从根本上巩固农业基础和加快新农村建设。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其家庭向城市转移,符合“人往高处走”社会规律,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大量农村居民自觉涌入城市的事实,就是有力的证明。

但农民进入城市的道路却充满坎坷,如何使进城农民彻底转变为市民,是当前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一、进城农民面临的社保困惑阻碍进城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表面原因是户籍制度,实质问题却是现有的城市社保体系无力为进城农民提供市民待遇。

由于未被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多种经济社会难题一直困惑着广大进城农民第一,与城市居民的反差。

进城农民与城市原住居民之间的巨大差距,不仅表现在从事职业和收入水平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包括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义务教育和经济适用房等社会服务,两者享受的权益都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第二,被迫保留土地的尴尬。

由于未进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进城农民工被迫保留农村的承包地。

它在给进城农民保留一份安全感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诸多尴尬。

农用地作为原始的社会保障,收益有限、变现困难,是一种缺乏效率的原始保障。

由于土地转包得不偿失,导致大量耕地粗放经营或撂荒,特定条件下进城农民个人的理性选择,造成了社会集体的非理性选择,严重浪费了短缺的土地资源。

第三,伴生的经济社会问题。

进城农民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两栖生活”,也带来了诸多的经济社会问题。

既影响农业基础的巩固,也影响城市治安的稳定。

一年一度的“民工潮”,还大大加剧了交通运输的压力。

二、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基本思路进城农民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已成为目前影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制约因素。

健全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根据科学的发展观,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落实“五个统筹”的具体步骤。

找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农民进入城市社保体系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历史上形成的保费空缺如何处理。

对此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势必影响保费的正常支付。

进城农民大都收入有限,即便有能力支付加入城市社保体系后应缴纳的当期保费,也无力弥补历史形成的保费空缺。

而城市社保机构和各级财政,在维持城市原住居民的保费支付已捉襟见肘情况下,更无力弥补进城农民历史上形成的保费空缺。

综上,建立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历史形成的保费空缺如何弥补。

相应的约束条件包括:一是进城农民的收入菲薄,无力各自弥补相当于年收入4倍的保费空缺;二是社保机构和各级财政的财力有限,无力集中弥补总计高达数万亿元的保费空缺(2020年前全国有3亿左右的农民应转变为市民,需补缴的社保经费约8万亿元,相当于全国约三年的财政收入);三是城市原住居民的社保福利不能降低,否则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对进城农民无力自行弥补的保费空缺,既不能由社保机构和各级财政大包大揽,也不能通过降低城市原住居民的社保福利来缩小缺口,而必须按照“帕累托改进”的原则,寻求一个各方都能接受,又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总是同时产生的。

鉴于进城农民拥有城市居民所没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这些土地不但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而且本身就承担着原始的社保功能。

根据权益平等和等价交换的公认准则,可以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基本思路,解决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历史难题。

其主要原则是:第一,权益置换。

即以出让土地资产的收益,弥补保费的历史空缺,使进城农民能享受与城市原住居民同等的社保权益。

第二,农民自愿。

即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使其根据自身实际,在全面衡量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农村土地资产收益权和城市社保受益权的置换。

第三,政府扶持。

即政府通过发行“以土地换社保”的专项国债,解决权益置换中的资产变以土地换社保第2页现问题。

第四,滚动发展。

即通过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的繁荣。

使“以土地换社保”的专项国债资金可以逐步回收,并在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行规模。

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基本思路,应进一步明确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预期目标。

第一,实行市民待遇。

即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使进城农民与城市原住居民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二,分类逐步到位。

一是失地农民优先。

对失地农民,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弥补其入城前社保经费的空缺,其后续保费则按城市原住居民的统一标准,由工作单位和本人分别缴纳。

二是自费农民放开。

凡愿意自行弥补保费空缺的农民,应一律允许其随时加入城市社保体系,后续保费仍按城市原住居民的统一标准,由工作单位和本人分别缴纳。

三是标准逐步调升。

考虑到财政和进城农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城市社保覆盖面大幅增加后的规模效益,以及进城农民年龄结构偏小的特点,近期补缴空缺保费的标准应就低不就高,努力降低农民加入城市社保体系的门槛。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社保福利的增进,再逐步提高补缴标准。

四、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具体途径按照“权益置换,农民自愿,政府扶持,滚动发展”的主要原则,以及“实行市民待遇,分类逐步到位”的预期目标,“以土地换社保”的具体途径可以做如下设计。

即以出让土地资产的收益,弥补历史形成的保费空缺,健全进城农民的社保体系;通过发行专项国债,解决土地资产变现的难题;通过土地资产的明晰和权证化,规范权益置换;通过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提高社保资产的收益和繁荣城乡经济,增进社保福利和保证专项国债的回收。

以上具体途径归纳起来就是“以土地换社保,以国债换现金,以产权为依据,以发展求平衡”。

第一,以土地换社保。

通过“以土地换社保”,一举解决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和巩固农业基础两大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巩固农业基础。

土地资源有限和不可再生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劳动力要素的流出来实现。

随着大批进城农民陆续出让原有土地,将不断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显著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增强,将从根本上杜绝耕地撂荒,相对增加可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随着大批农村居民向城市迁徙,其出让的宅基地也可以重新整理为耕地,相应增加耕地的来源。

二是健全社保体系。

按照农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人均所需弥补的保费空缺,制定土地资产出让的最低价格,并将相应经费直接划归社保机构,可以顺利弥补历史上形成的保费空缺,完成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时代任务。

从广大进城农民的角度看,将农村土地资产的收益权转换为城市社保的受益权,使自身从农民彻底转变为市民,现实的付出十分有限,而未来的受益却十分可观,因此求之不得。

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尽管农用土地短期的经济收益有限,却能够为人类社会提供最基本的生存资料,是不可替代的无价之宝。

通过提供城市社保受益权,换取耕地长期有效利用的收益权,尽管短期内付出的代价不小,但长远的回报却更加丰厚。

第二,以国债换现金。

“以土地换社保”,是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置换,其间最大的难题就是,社保经费近期就要逐步支付现金,而土地资产的长远收益短期难以变现。

因势利导,发行“以土地换社保”的专项国债,是解决土地资产变现的可行选择。

这样,不但解决了资产变现的难题,而且由于收购的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短缺资源,这一优良资产只能增值而不可能贬值。

由于收购的土地绝大部分要继续用于农业生产,其交易数量巨大、短期的直接回报极低和长期间接回报极高的特点,既有利于防止投机炒作,避免“土地资产泡沫”的出现,又能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长期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地造福社会。

由于“变农民为市民”加快了工业化进程,规模经营巩固了农业基础,加之有宝贵的土地为保障,发行“以土地换社保”的专项国债,乃是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利国利民之举。

第三,以产权为依据。

“以土地换社保”既然是权益的置换,就必须以产权为依据,在明晰产权基础上进行规范交易,以达到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和巩固农业基础的双重目的。

一是明晰土地产权。

“无恒产者无恒心”,只有产权明晰,土地资产才能有效利用和合理流转。

由于“以土地换社保”的价格,是按照弥补每个农村人口社保经费空缺的平均需要,再根据不同地区农村人均占有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的数量进行折算。

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同时,明晰土地产权,实际上就锁定了“以土地换社保”所需的资金,这样既可以防止重复支付,又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的计划生育。

二是土地资产权证化。

为明晰土地产权和促进土地流转,有必要在依法核实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基础上,发放统一规范的土地产权证书,明确土地的归属权和租用权,实现土地资产的权证化。

三是权益置换规范化。

以产权为依据促进权益置换,不仅需要明晰产权和实现土地资产的权证化,而且要以健全进城农民的社保体系为目标,规范权益置换行为。

为使进城农民顺利加入城市社保体系,土地出让的资金大部分要用于弥补历史上形成的保费空缺。

为防止将这笔资金挪作它用,应在完成权益置换的同时,将弥补空缺保费的资金直接划入社保机构的账户。

四是权益置换属地化。

即权益置换一律在农户所在的县(区、市)行政范围内进行,国家拨付的专项国债资金下达县(区、市),新增的国有土地由县(区、市)政府管理,出让土地的农民也相应加入当地的城市社保体系。

当地的社保机构在收取保费(包括弥补空缺的保费和以后按期缴纳的保费)的同时,要确保社保资金的按时足额支付。

五是农用土地廉租化。

对愿意从事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农户和企业,政府应以尽可能低廉的租金提供长期的国有土地租用权。

例如,对用于粮食生产的基本农田租期可以长达20年以上,每亩地每年只象征性地收取一元钱租金(对种植经济作物的农田特别是城郊农田,租金则可适当上浮),在明晰土地的产权和用途的基础上,以低廉的租金最大限度地支持农业发展。

为此,各级政府对租用土地的实际用途要按期核实,凡擅自改为非农用地的,除立即收回土地外,违规者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以发展求平衡。

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条成功经验。

健全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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