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换社保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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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土地换社保”政策的思考

关于我国“土地换社保”政策的思考

关于我国“土地换社保”政策的思考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土地资源的利用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我国推出了“土地换社保”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民工的融入城市化进程和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这一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首先,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庞大,他们在城市中的生活和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既是他们个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通过土地换社保政策,我们可以促使农民工从农村地区迁往城市,从而获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对于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和使他们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福利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土地换社保政策通过将农村流转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既可以提高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速度,又可以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

然而,如何平衡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关系,避免对农村农民的损害,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另外,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克服一些行政、财政和制度方面的困难。

具体来说,首先,政府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工对这一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其次,政府需要加大对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的研究和解决力度,避免社会保障资源重复、浪费和利用不当的问题。

最后,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换社保”政策对于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和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研究和解决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和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让农民拿土地换社保,不公平

让农民拿土地换社保,不公平

让农民拿土地换社保,不公平
德;刘红杰
【期刊名称】《南方农村》
【年(卷),期】2010(26)6
【摘要】现在很多农村在城市化过程中都实行“村改居”,让农民以土地换取福利。

针对这一趋势,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城市化本来为农民公平正义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口,但是我们有些地方,一拿土地换身份,二拿土地换社保。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一,
【总页数】1页(P76-76)
【关键词】土地;农民;社保;不公平;城市化过程;“村改居”;中国改革;公平正义【作者】德;刘红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土地换社保农民未必合算 [J], 邓新华
2.以土地换社保——健全进城农民社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J], 漆先望
3.“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 [J], 陈华威
4.为失地农民撑起一片新天地——淮安市实施土地换社保的调查 [J], 包卫兵
5.“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 [J], 陈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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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换社保”: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以“土地换社保”:建立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因大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使失地农民队伍不断增加。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始终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在市、县工作特别是负责农村工作的同志,经常会有这样的经历:被征地农民找上门来,要求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种田无地、就业无岗,当时给的征地费又花光了,怎么办?这确实是一道难题。

长期以来,对被征地农民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征地。

订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并明确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我们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坚定了推行新机制的信心。

以“土地换社保”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将%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同时政府再安排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的配套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年龄段,分别采取“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社会保险或生活保养”的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第一年龄段即周岁以下的,领取一次性补助,年满岁后,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范围;第二年龄段为征地劳动力,男周岁至周岁,女周岁至周岁,为刺激就业,实行社会保险和政府保养相结合的办法(但不能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和政府保养),未就业的,最长可申领不超过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达到保养年龄的,按月领取保养金。

第三年龄段男周岁、女周岁,按月领取保养金。

根据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来源包括这样几个部分:一是不低于%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并明确不同地区分别不低于万元和万元;三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积累的资金等。

对“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反思

对“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反思

对“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反思“土地换社保”政策下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少,保障力度不够,城市承载量也很有限,实质是政府推卸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要打破户籍背后城乡失衡的资源配置与权利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让进城农民分享城市居民户籍背后的更多福利。

标签:户籍;户改;失地农民;土地;社会保障受二元社会结构地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呈现出二元化格局,农村和城市福利待遇人均相差33万元。

[1]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土地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国家社会保障的职责,但这只是一种原始低级的生存权保障。

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施,没有在全国大范围推广,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差。

[2]同时,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和空巢化带来了家庭保障功能的严重弱化,农村留守人员亦缺少应有的风险抵御机制,急需健全面向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3]。

以“土地换户籍”、“土地换社保”为标志的户籍改革在广东、重庆等地摸索中试点并向全国辐射推广,可视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资源再配置的一次尝试。

尽管“土地换户籍”的举措被叫停,当前各地城乡统筹试点的“土地换社保”的实质仍未改变:要打破户籍背后城乡失衡的资源配置与权利差别,让进城农民分享城市居民户籍背后的更多福利,还是需用农民的土地置换。

以土地来换取社会保障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城乡二元制度的延续,不仅不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将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

[4]一、政府推卸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权是农民享受国民待遇、享有公民权的一项天然权利,是一种自然法权。

作为一项公法上的权利,其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负有在特定条件下向公民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

[5]我国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界定为财产性权利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我国的社会保障被人为割裂,保障城市,不保障农村。

农民本来应当享受到与同一区域内城市居民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现在的户改却要求农民拿土地来置换,显然侵犯了宪法赋予每个农民的平等的公民保障权。

质疑“土地换社保”.

质疑“土地换社保”.

质疑“土地换社保”学界讨论“土地换社保”好些年了,是老话题。

不过时至今日,此建议已不再是学者的纸上谈兵,不少地方有实施。

我最早看到的案例,是五年前福建邵武市的试点。

那次赴邵武考察,拜访过政府官员,也走访了农民工家庭,对当时市政府推行土地换社保,赞成者明显地多。

既然大家都拥护,我一个旁观者当然不好反对。

改革总得往前走,而自己又拿不出比这更好的办法,边走边看,摸着石头过河也是可取的吧。

实话说,我当初赞成土地换社保,主要的考虑有两点,一是土地要适度集中。

关注“三农”多年,有个观点我始终坚持,那就是农民致富必须规模经营。

粗略算账,当下农民人均耕地不足2亩,每亩净收益不过500元,满打满算,种地收入人均也就1000元。

这是说,人均两亩耕地维持温饱可以,但却不能大幅增收。

然而困难的是,现有耕地皆已承包到户,耕地很难集中。

曾到豫东农村作过调研,发现有的农民进城务工已近10年,可耕地却不肯让出,自己广种薄收;而留守的农民想多种地却又无地可种。

二是从农民工的保障看。

众所周知,进城务工农民由于没有社保,有后顾之忧;加上工作朝不保夕,不稳定,万一哪天在城里呆不下去最终还得回乡下去种地,所以在农民眼里,耕地是最后的防线,其实也就是他们的保障。

所谓“宁可抛荒,不肯失土”,不是说农民与生俱来就恋土,而是进城农民没有安全感。

要是农民工有保障,在医疗、养老等方面能享受城里人的同等待遇,可在城市长期扎根,安居乐业,他们为什么还会不放弃土地呢?这样看,让农民用土地换社保也就不失为一个办法。

当然这是我原来的看法。

最近有两件事对我触动较大,不得不反思:一是金融危机。

有目共睹,这次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产生的影响,说是“重创”并不过分。

由于出口受阻,去年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加工企业)倒闭6.7万家。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农民工也因此大量下岗,据官方的数字称,去年下岗返乡的农民工达2000万。

当时有人担心,这么多人失业会不会酿成社会动荡,可事实证明却有惊无险。

“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

“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

“土地换社保”掩盖下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分析摘要:农民失地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对失地农民有多种安置方式,最近几年社保安置在辐射全国。

这种安置方式和单一的货币安置相比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背后也隐藏着对失地农民利益的损害。

只有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源,才能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土地换社保;农地产权据农业专家和国土资源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征用农用土地相当于从农民那里拿走近5万亿元。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可谓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付出自己最宝贵的财富。

理应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享有改革开放成果。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失地农民变成了无地、无岗、无保障的“三无”群体。

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形式,但在现实情况中,大多采取货币安置。

而现行的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权益,采取这种一刀切的办法,难以使农民得到合理安置,遗留了很多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尝试社保安置的办法。

就是农民以承包地换社保。

一、对“土地换社保”模式的评价土地换社保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不仅能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也能为农民解除部分后顾之忧。

这本质上是城市化进程不可阻挡趋势下,解决农民进城后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个方式。

而且“土地换社保”政策确实比以前单一的货币补偿要好,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土地换社保”政策比以前的政策好就全部肯定它。

我们发现目前的保障政策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为本国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

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城乡二元体制。

农村户籍的人口和城市户籍的人口在享受国家政策方面有巨大的差异。

长期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只是城市户籍人口,广大农村人口享受不到社保政策。

质疑“土地换社保”

质疑“土地换社保”
社保 不是商业保 险 , 在某种 程度上 ,
社保 具有 公共服 务 的性质 ,所 以世
粮食 安全 。相 反 ,政 府若 不是为 筹
般 来说 ,进城 务工 比种地 收入 更 资 而是为 了推 动规 模经 营 ,则 “ 土 上, 规模 经营只需 土地使用 权流转 ,
大可 不必将耕地 一次性 买断 。雹
农 民 向城 镇 转移 需 要 土地权 益补偿
湖北 孝感 市 委 党校 熊主 武
随房产 买 卖流转 ,保 障进城 农 民的 财产权 益。
是养老保 险没有解 决好 ,他 们在 城 组 织 的另一 重要 因素 。一宅 两制 房 里 生活 没有安 全感 ,对未 来生 活还 地 分离 、无偿 取得 长期 使用 权 、不 有后 顾之 忧 ,而他们 拥有 的承 包地 准 流通漠 视产权 是 现行宅 基地 制度
回报 ,或者 进行货 币补 偿 ,或者在 城 里给 予他 们购房 、创 业就 业 、社
基地 的基 本政 策规 定。现 行农村 宅 基地 制度是 制约 农 民退 出集 体 经济
农 民住房 用地 的 同时 ,实 行有偿 使 会保 障等相 应的政 策优惠 。
用制度 ,允 许合 法 的宅基地 使用 权
农村经营管理 \ 争鸣 管理 家 冢 争吗
地换 社保 ,交 易 的一 方是 农 民,而 另一 方是 政府 。且不 说这 交易 的理
质疑 “ 土地 换 社保 ’ ’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
,『 理 论 方 面看 ,笔者 不 同
由是否 成 立 ( 因为社保 本应 由政府
提 供 ,无需 交 易 ) ,而政 府 换 土地 做 什 么?是 筹集 社保 资金 吗?如果
( 来源:农民日报)

聚焦丨用农村土地换城市社保,你愿意不?

聚焦丨用农村土地换城市社保,你愿意不?

聚焦丨用农村土地换城市社保,你愿意不?聚焦丨用农村土地换城市社保,你愿意不?2016-08-15今日农业近年来,从沿海到内陆,不少地方政府都在推动农村居民的城镇化。

方案各种各样,但基本思路是“两换”:第一,农民放弃宅基地,换取楼房,集中居住。

第二,农民交出承包的耕地、林地,换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最近在央视表示,地方政府以社保换农民土地,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

今天小编就拿江苏建湖县土地换社保的推行来说说“土地换社保”的问题。

一、啥是土地换社保?所谓“土地换社保”,就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来置换为给农民的社保。

基本思路是“两换”:第一,农民放弃宅基地,换取楼房,集中居住。

第二,农民交出承包的耕地、林地,换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二、江苏建湖县土地换社保政策建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建湖目前的政策不叫“土地换社保”,准确的说叫做“土地换保障”,是建湖自04年就开始实行的政策,分成四个年龄段进行,每个人都有专项账户,里面的账户金额是一样的,个人账户内的金额是可以继承或结算的。

16岁以下儿童以3000元一次性买断,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畴;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45周岁,男性16-50周岁,每个月发放100元到专项账户;第三年龄段女性45-55周岁,男性50-60周岁,与第二年龄段同等发放;第四年龄段是养老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每月发放160元。

这些保障金的发放金额是根据建湖县人均占有耕地1亩多的数据测算出来的。

三、土地换社保出现了哪些问题?在“土地换社保”的进程中直接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向何处去;二是农民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从何而来。

1、“土地换保障”政策的推行,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某些村委进行违规的操作?比如像李夏村村委以土地被国家征用为由承包给他人种植。

2. 地方上积极招商引项目,但是大量的土地征用下来后,项目却迟迟不能落实,导致大量耕地抛荒,农民同时也无地可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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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换社保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意义2010年09月01日07:23法制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6年来首次出现夏粮减产。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称尽管国内不存在粮食短缺,但耕地在城镇化中被大量占用影响了粮食安全。

此外,地方政府要求农民用土地来换取社保和公共服务但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将制造新的不公平(8月31日央视网)。

现在,“土地换社保”颇为流行。

所谓“土地换社保”,就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来置换社保。

“土地换社保”最早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出现。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浙江省就为失地农民购买保险,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为终生保障。

眼下,这一做法已经向全国各地辐射开来。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不仅能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也能为农村农民解除部分后顾之忧。

但笔者觉得,让农民用土地“购买”社会保障的做法,也有其负面效应。

一方面,“土地换社保”并非能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就目前全国各地城市的试点来讲,所谓的“土地换社保”所换来的只是一部分保障或者浅层次低水平的保障,并非是完全保障。

具体讲,农民用土地“购买”到的社保,大多数是单一的养老保险,而且保障水平也不太高,相当于城市的低保水准。

当然,有些城市为了农民进入城市后的生计,也开展了一些生存技能培训,但从效果上来看,并不理想。

这意味着,“土地换社保”,解决的仅是农民生存问题,而难以解决农村未来的发展问题。

与此同时,“土地换社保”还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圈地运动”的新推手。

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出台,唯有符合民意,才容易贯彻执行。

而在2008年8月至9月间,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组织农民土地使用权入户问卷调查,调查覆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39个村,共763名农户,调查显示,62.2%的农民不支持“土地换社保”这种办法。

正如农村权威专家陈锡文所言,“为什么很多地方贴了告示让农民换社保,我给你城镇户口,人不去,没几个人去。

”此外,人人享受社会保障是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能让农民有偿“购买”。

从宪政意义上讲,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项神圣权利都应无偿获得,不能带任何附加条件,更不能让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来有偿“购买”。

正如像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调查所显示,真正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重要的是真正让农民享受到与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而不是以“失地”为代价换取保障,这才是治本之策。

土地换保障化解农村社保困局“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框架,概括地说,是通过与“国有—永佃”土地制度联动的社会保障均等化措施来实现的“土地换保障”,而以土地为条件的农村社保改革,正是避免城乡居民差别待遇、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必要条件。

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问题上,“土地换保障”无疑是一个相对最优的制度选择。

2008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离实现这一目标的期限还有11个年头,我们能不能按期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我们有没有可能提前达到让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一目标?任务尽管艰巨,实现却有胜算。

关键在于能否以恰当的方式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处理三农问题,可能提升农民处境于一时但却徒增变数。

只有从基本产权制度层面入手,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问题。

一、“土地换保障”的主张与实践近些年来,随着失地农民安置过程中各种矛盾凸显,“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构想应运而生,但这些有关“土地换保障”的政策主张的内涵差异很大。

1.“土地换保障”的主张。

有的学者主张依据农村土地的养老和就业功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从而完成从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换(陈颐,2000);有的学者主张,应明确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须主要用于其就业和社会保险安置,必要时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直接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卢海元,2003);有的学者认为,“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为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提供保障(张时飞、唐钧,2004);有的学者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的办法(郑雄飞,2009)。

从以上代表性观点可见,迄今为止的“土地换保障”政策构想,除了适用范围都局限于部分农民(中心城市近郊被征地农民)之外,就是一些学者主张的以部分土地权益换取部分社会保障。

这些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仅仅在应对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讨论“土地换保障”,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问题。

2.“土地换保障”的实践。

近年各地的城乡一体化实践,除国家指定的试点地区外,皆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驱动下的中心城市扩张而起。

因此,其“土地换保障”实践主要涉及土地征用后的失地农民安置。

有些地区在农民交耕地、留宅基地的前提下完成社会保障的“村改居”;有些地区则在农村土地整理中向交出宅基地的农民提供并村、入城后的城市社会保障;一些中心城市近郊区的农民因城区扩张占用全部土地而获得城市居民的社保权益。

成都市的城乡一体化改革模式是最后这种方式的“土地换社保”,杭州的“三换”政策是上面的第二种模式,重庆市的“土地换保障”探索略显复杂,是要通过对农民进城后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回购、置换,来实现土地换社保。

在成都和其他城市的“土地换保障”实践中,其共同点是:没有被征地的农民(包括农民工)仍然不能加入城镇社保。

可见,迄今为止的“土地换保障”实践,基本上只涉及中心城市近郊的部分被征地农民。

而且,有些地区采行的是以农民的部分土地权益换取部分社会保障的做法。

这些实践都有积极意义,但是仅仅在解决城市扩张用地问题时在城郊实行“土地换保障”,难以为惠及全民的制度建设提供可行参照。

从制度逻辑的角度来看,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换保障”,才可能是城乡一体化的根本出路。

二、“土地换保障”的框架与好处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实行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胡星斗,“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意义、问题与措施”)。

问题是,如果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化,那么城市土地又该怎么办呢?是要让城市的土地公有制与农村的土地私有制同时并存?还是让城市已经全部国有化了的土地重新私有化?若是前者,则城乡两种土地制度共存,城乡经济往来将受到“交易成本”陡增的困扰,城乡社会发展将开始分道扬镳;若是后者,那么究竟应该是按城市居民人均一份的办法来瓜分城市土地,还是应该优先满足城市土地国有化之前私有土地的原业主?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确实弊端丛生,但靠土地私有化来解决,显然行不通。

那么,何谓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框架,概括地说,是通过与“国有—永佃”土地制度联动的社会保障均等化措施来实现的“土地换保障”。

这一政策构想包括以下耕地和宅基地的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外出农民工全体随之享有同当地城市居民均等化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跟国家签订承包农业用地协议的基础上,对愿意承耕农民耕作农业用地实行50年一包的“永佃制”;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为期70年的使用权规定;农业用地的承包权可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流转;向国家交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进城后享有加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和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权利。

“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构想,对我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实在在的好处:能够彻底解决农民社保困局;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拓宽可持续发展空间;能够明晰农村土地使用中的责、权、利关系,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明晰各自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预期,有效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能够有效遏制涉农土地侵权和涉地经济犯罪,净化以土地权益为核心的农村法律基础和道德空间;能够避免因土地权属模糊与相关利益纷争而发生群体性冲突的可能性;能够在实现城乡社保均等化的基础上,较为顺利地解决城市中定居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三、“土地换保障”的制度依据有学者反对“土地换保障”,认为“‘土地换社保’操作不好,很有可能变成另一种以‘城市化’命名、对农民进行进一步剥夺的方式;同时社保以土地为条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另一种差别待遇”(温铁军,2008)。

关切“土地换保障”政策的良好执行,是关注农民权益的学者的良知使然。

但认为“社保以土地为条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另一种差别待遇”,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其实,以土地为条件的农村社保改革,正是避免城乡居民差别待遇、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必要条件。

1.现行土地制度背后的制度逻辑。

建国以来直至改革前的城乡土地制度,是一个虽然缺乏清晰的制度环节设计,但却有着明确制度取向的过程。

在城市:以土地、资产换社保的格局逐渐形成。

建国初期直到1952年,除了没收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地主的城市土地外,保护民族资本家、工商业者、普通城市居民的私有土地。

自1953年开始对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国家分阶段、分步骤地征用、征收、低价赎买了不同所有者的私有土地,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最终完成城市土地的全部国有化。

与此大致同步,作为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的配套制度,以城镇公有制单位为执行平台,以国家统收统支为特色,以“单位保障”形式出现的城市社保体系逐渐形成,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

在农村:公有化进程的停止终结了土地换社保的进程。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两次形式相异但取向一致的变迁。

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直到1952的土地改革。

国家通过各地方政府将强行没收自地主的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农民获得了均等的私有土地;第二次是1953开始的公有化改革。

继城市开展的对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农村开始了包括合作化和公社化两个阶段的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指导思想就是将原来的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土地公有制。

但将集体所有权与集体使用权紧紧地捆在一起、集体使用权又制约个人收益权的“一大二公”生产方式,导致了因农业生产力受挫而出现的三年大饥荒,提升土地公有化水平的进程随之结束。

在公社化阶段,公社须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国家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并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一定补贴。

除了五保供养、城市医疗队不定期下乡外,农民享受不到国家提供的其他社会保障。

历史地来看,我国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格局,是随着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而形成的。

从制度发展的逻辑来看,要统一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就要统一城乡的土地产权制度;要获得来自全民的社保资源(由国家所代表),就应将局部独有的土地权益交给全民。

2.土地换保障的法律依据。

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有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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