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中国建立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制度.doc

中国建立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制度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罗沙史竞男)中央国家机关工委6日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党纪处分典型案件情况。
规定提出,凡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查处或批准,向纪工委备案以及其他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查处的党纪处分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范围内发文通报有关党纪处分案件情况。
这些案件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涉刑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曝光。
其中顶风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应当予以曝光。
通报、曝光的内容包括违纪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俞贵麟表示,违纪案件通报曝光胜过千言万语,以案说纪是最生动的纪律作风教育,不仅能令违纪违规者受到惩戒、感到震撼,还能令心存侥幸者望而却步、三思而行。
俞贵麟说,各部门要以推进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为契机,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推动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常态化、纪律作风建设常态化和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常态化,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的紧急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文号:建总函[1998]125号发布日期:1998-4-1执行日期:1998-4-1生效日期:1900-1-1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分行,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缴存范围。
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

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一、引言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具有严重的影响,因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依据、内容、执行、改进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如何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
二、目的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学校纪律正常运转,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明确规定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制度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使学生明白违规行为的后果,并加强自律意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三、依据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的制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相关政策规定。
确立合理的依据可以为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使其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内容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围绕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范围、处罚措施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展开。
明确罚则等内容能够使制度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方便学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执行和执行结果的评估。
五、执行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执行机构,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力来执行制度。
同时,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记录与报告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及时记录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采取的处罚措施,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能够使制度的执行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
七、奖惩机制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及时激励那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
奖惩机制的建立能够树立正能量榜样,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八、家校合作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实现校家合作。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能够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督促,共同维护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校园秩序。
九、改进学生违规违纪通报处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进行改进。
通过反思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的各个环节,提高其可执行性和实效性。
纪检监察工作月通报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月通报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月通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每个月对该机关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介绍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是对机关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的一种监督和考核手段。
具体来说,纪检监察工作月通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概述:对本月内开展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概述,包括查处的案件数量、违纪违法问题的类型和性质等。
2. 重点工作:对本月内重点查办的案件和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办案情况、查办效果等。
3. 典型案例:挑选本月内查办的一些典型案例,在通报中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以警示和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
4. 其他工作:对本月内其他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事项进行通报,如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干部培训情况等。
5. 下月工作计划:对下个月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和计划进行安排和说明,明确目标和要求。
纪检监察工作月通报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通报、公开发布或在机关网站上发布等方式进行。
通过该制度,可以加强纪检监察机
关的工作规范性和效率,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通报曝光制度文本模板

通报曝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通报曝光,是指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披露其违纪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的行为。
第三条通报曝光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通报曝光工作中的作用;(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通报曝光内容第四条通报曝光内容主要包括:(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场不坚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索取、接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侵害群众利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其他违反党纪国法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通报曝光事项应当真实可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章通报曝光程序第六条通报曝光程序主要包括:(一)收集问题线索:通过群众举报、巡视巡察、审计、调查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二)初步核实: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认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三)立案审查: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查清事实真相;(四)审理处分:对审查认定的事实进行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五)通报曝光:对经批准拟进行通报曝光的事项,按照相应权限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
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
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制度范本

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纪检工作,严肃查处税务违纪违法行为,提高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纪检案件通报,是指对税务系统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查处结果及相关教训通报至税务系统各级单位,以案为鉴,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二)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三)教育引导,防患未然。
二、通报内容第四条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内容包括:(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部门、涉及人员、主要事实等;(二)查处结果:对涉案人员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问责处理等情况;(三)教训与反思:分析案件原因、暴露出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五条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夸大事实。
三、通报程序第六条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工作由各级税务纪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税务纪检机构在查处税务违纪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撰写案件通报,经本级税务局党委审批后,向上级税务纪检机构报告,并通报至相关税务单位。
第八条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确保各级税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
四、通报效果评估第九条各级税务纪检机构应当对税务纪检案件通报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一)税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知晓程度;(二)案件通报对税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三)案件通报对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十条针对评估结果,各级税务纪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工作,提高通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纪律要求第十一条各级税务纪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税务纪检案件通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篇一:执法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大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统一指挥、信息互通、全省联动、运转有力的案件查办机制,不断提高畜牧兽医违法案件的查办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的报告(一)报告的范围和时限1.发现重大案件或线索,超出本级控制的范围,或可能对其他地方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上报;2.查处的案件,违法主体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要及时向共同的上级报告;3.查处的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或发现新的违法手段和行为,需要全省高度防范的,要尽快上报;4.查处的一般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报告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天。
(二)报告的程序1.一般程序:对于不需要全省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或线索,逐级上报;2.特殊程序:对于需要全省立即采取措施的,或因保密等情况需要的,可以直接向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报告。
(三)报告的方式1.一般程序报告的案件或线索,以书面形式上报;2.特殊程序报告的案件或线索,可以书面形式上报,也可以电话、电报等形式上报。
二、案件的通报(一)通报的内容1.重大或突发的案件案情、案件线索;2.执法过程中态度消极应付或有严重失误的反面事例;3.未依法依规进行案件查处的;4.报送的执法案卷抽查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5.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6.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已通报的案件再次发生的;7.成功经验或值得推广、借鉴的工作方法。
(二)通报的时间1.一般案件:每季度通报一次;2.特殊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随时通报。
(三)通报的形式1.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系统平台公开通报;2.书面形式通报;3.其他途径通报。
三、报告和通报工作的考核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规章制度之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篇一: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
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
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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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
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
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回访等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