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 1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至少 2 次。
( 2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体系和主体责任传导链条。
( 3 )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催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 4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 5 )催促下级党委(党总支、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清单,延伸到下属单位、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学校。
( 6 )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等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
( 7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制度。
( 8 )加强对被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行为的考察,落实选人用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
( 9 )推行干部提拔任前考廉制度,对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廉政知识测试,加强新任干部的任前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
( 10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意见、县委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全年至少听取本地、本单位(系统)作风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4 次。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沈中法〔2020〕32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正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沈中法〔2020〕32号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办、提高执行效率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对案件标的、案由、当事人类型等综合分析后,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工作流程,其他案件则转入普通办理流程。
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适用不同流程,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第三条简易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简执案件)适用简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时间的工作流程办理,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简执案件类型第四条简执案件一般指:(1)经“总对总”“点对点”集中财产查控,发现有足额且方便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支付、理财账户的资金;(2)被执行人直接履行的,或者通过运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同意并直接履行的案件;(3)当事人在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内达成和解的案件;(4)诉前或诉讼保全已控制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5)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已为本案申请人执行到案款,退款前查询到该申请人在沈阳两级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足额清偿其他案件的;(7)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清偿债务后有剩余价款,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可足额清偿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8)其他可快速执结的案件。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1、二审改判的案件;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研究制定《陕西省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使各级干部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对15起案(事)件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责任,切实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做好这项工作,是衡量农村干部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
目前,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防止对减负工作出现松劲情绪、对农民负担反弹警惕不够的倾向,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下去、不反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7394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2.png)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篇: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xx党委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市委和xxx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xxx党委、理事会及纪委、政工等科室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用于xxx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正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的区分:(一)集体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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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本文大秘书网--网,]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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