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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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坚持以xxxx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xxxx同志“xxxx”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促进xxxx法制建设服务,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不包办代替;(四)监督与支持相结合,预防和纠正相结合。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 对本级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和命令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意见;(四)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六)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七)上级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受理及转办程序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对信访案件按以下程序受理、转办:(一)对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二)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室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室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人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一案双报告”让“两个责任”落实更到位

“一案双报告”让“两个责任”落实更到位广东在今年4月启动纪检机关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后,大力推进“一案双报告”,纪委监督主动有力、独立性增强。
今年以来,广东已查处厅级干部78人。
(12月8日新华网)长期以来,各级纪委反腐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尴尬僵局,这其中折射出监督现实形象地描绘出各级地方纪委尤其是基层纪委的无奈。
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而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体现为业务指导。
在这样的体制下,同级纪委想发挥监督作用,难免投鼠忌器。
梳理已被查办的案件,大量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特别是“一把手”严重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主动举报和查处的。
一方面,各级纪检干部从任免、提升、调动等人事安排到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福利都由由同级党委主导决定;另一方面,纪委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同级党委选拔任命的党员干部,而些党员干部和上级党委领导之间往往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
纪委要查处这些人的违法案件,以及查到什么程度、如何处理,都主要取决于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此外,从组织领导关系来讲,党章也明确规定,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因此,在这样的体制下,各级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监督,尤其是对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基本处于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尴尬境地。
毋庸置疑,原有的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反腐体制已不适应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多发高发的严峻形势。
笔者认为,“一案双报告”制度正是破解这一僵局的有力举措——各级纪委在查办案件时,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而不用再等同级党委是否同意再决定是否查办,这样做既强化了上级纪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没有改变同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而是让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更加自觉,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更加主动。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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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最新整理关于开除王××党籍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通报.docx

最新整理关于开除王××党籍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通报关于开除王××党籍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通报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最近,市xxxx、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了原东山镇经管站站长×××违纪案件。
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女,1970年1月出生,1994年3月加入中国xxxx,×××年××月参加工作,自×××年至×××年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现任西山镇经管站副站长。
经查,王××的违纪问题是:1、非法占有、贪污国家财物价值×××元。
王××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王××身为xxxx员、国家公职人员,受党教育多年,理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为党工作,但却以权谋私,在权利和金钱的考验面前败下阵来,最终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王××案件再次给予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近年来,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的大量违纪事实一再表明,一个党员干部蜕化变质,往往是从理想信念上的动摇和蜕变开始的。
王××参加工作20多年,在党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基层部门负责人,曾经为党的事业做出一定贡献,但没有经受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理想信念出现了偏差,致使走向犯错误的道路,受到了党政纪的制裁。
王××的错误告诫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解决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才能确保xxxx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最新整理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docx

最新整理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xxxx、州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建立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xxxx省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鄂发[20xx]20号),以及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是对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和上级领导同志及机关或本级领导同志批办、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对本辖区有影响的较大事项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督办、催办和检查。
第三条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xxxx集中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的重要环节,是实践“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宗旨的重要举措。
督促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xxxx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工作中心,立足全局,分级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督查职责第四条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中央、xxxx、州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中央、xxxx、州委和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五)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查办落实。
(六)督促检查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及本地区、本部门重要问题的批评、建议等的查纠落实。
第五条凡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县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认真负责地督促和协调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对决策落实过程中涉及全局的大事要事和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案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制度,可以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二、通报内容1. 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涉案财物管理、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案件管理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对于在案件管理中取得良好成效的做法和经验,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通报,以便其他部门和人员借鉴和推广。
3. 案件管理中的整改措施和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案件管理中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情况:对于案件管理中的优秀个人和团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和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团队,应当进行批评和问责。
三、通报主体和对象1. 通报主体: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由各级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案件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2. 通报对象:各级执法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案件办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通报方式和周期1. 通报方式: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可以通过会议、文件、内部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通报方式。
2. 通报周期: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应当定期进行,可以根据案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通报的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进行一次。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1. 组织实施:各级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案件管理科室应当组织实施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案件管理问题通报材料,并进行通报。
2. 监督考核: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通报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六、其他事项1. 案件管理问题通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的规章制度,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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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为提高县域内税务稽查工作质效,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特制定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
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
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
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
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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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xxx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xxx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
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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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