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_0
双向通报等相关制度

村务双向通报制度为加强村两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促进村级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次数:原则上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双向通报,遇重大事项及时通报。
二、通报内容:村两委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在遇重大事项时通报动因、工作计划、具体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群众意见收集情况及工作建议。
三、通报方式:由村党组织负责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通报,村两委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四、通报资料及会议记录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五、本制度由乡镇纪委负责解释。
村级重大事项请示公开备案制度本着“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操作。
第一步:启动。
启动村级重大事项,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村三委联席会,作出预案。
第二步:通报。
预案形成后,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情况拿出初步意见。
第三步:论证。
乡镇党委、政府初步同意后,村党组织采取召开党员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发包、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第四步:审核。
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写出请示,并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审批表,上报乡镇党委、政府。
乡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事项预案的科学性、合规性进行研究审批。
第五步:表决。
乡镇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报告预案,要提交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
表决形式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的形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第六步:实施。
凡村级重大事项均由村两委班子共同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定期向村民公布进展情况。
办理结束后,要将整个事项的完成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和参与的愿望,变“向我公开”为“我要公开”,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点题。
村民10人以上、党员5人以上联合要求进一步公开“三资”等方面内容的,村两委必须无条件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劳社部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案件通报制度

案件通报制度案件通报制度是指在案件侦查、处理、审理和执行全过程中,相关机关和人员应当依照肯定的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案件的公正公开公正监督。
下面将认真介绍案件通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案件通报的意义案件通报制度是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构建法制化社会和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有序具有非常紧要的意义。
一方面,案件通报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案件通报制度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促进内部流程、工作效率等多个方面的改进。
二、案件通报的内容案件通报的内容需围绕实在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下面列出通常需要通报的内容:1.案由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案件的起因和犯罪动机;3.案件的涉案人员和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4.案件的调查和侦查情况;5.案件的材料和证据;6.案件的刑事责任和惩罚情况;7.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
以上内容不属严格规定,实在内容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案件通报制度的执行案件通报制度的执行重要需靠依法依规,透亮公开,公正公正,权责划分清楚来实现。
实在实施如下:1.建立案件通报制度规程,订立案件通报标准和要求;2.依据案件性质,订立不同的案件通报制度流程和操作指南;3.适时公布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实现对外公开和对内透亮;4.对于紧要案件通报,可以采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5.加强对案件通报信息的安全和保护,防止信息泄漏;6.加强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督促和管理,确保案件通报流程执行有序。
四、案件通报制度的评价案件通报制度的评价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公众知情度: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能否让公众适时获得案件情况,从而加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度;2.社会充足度: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是否能够充足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提高社会对司法、公安机关等的公信力;3.应用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对于案件侦查、处理、审理和执行等流程是否有实质性帮忙;4.规范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能否达到肯定的规范化标准,降低整个流程中的人为因素影响;5.时效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能否适时、精准、公正的公示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实在很好的时效性,保障案件流程的顺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58f1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9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研究制定《陕西省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精选多篇)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精选多篇)第一篇: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纪委案件剖析材料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
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
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关于汪××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担任的××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一)主要违纪事实……(二)发案原因分析汪××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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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
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