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2.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培训学院报名;3.经培训学院审核通过,确定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学生须与培训学院签订协议,并按照《XX学院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缴纳学费。
4.完成缴费的学生,需在教学网进行报名、选课,同时参加课程学习,即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实施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学管理部批准实施。
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必修课程。
主、辅和双专业、双学位

主、辅修和双专业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双专业是指兼修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呈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
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该专业的所在系报给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呈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第二专业的院、系负责。
双专业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选读辅修、双专业的学生,要按规定按时缴费。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
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鲁教高字[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9号)各高等学校: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高等学校试点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为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制订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批准已试点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要对照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重新制定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尚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如果申请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审批。
各学校在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一)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本校(或跨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举办条件第三条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
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 ] 号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鲁教高字[2012]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者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类型:(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修完两个学期的课程。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辅修专业。
第八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核准修读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查询应缴的学费,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到学校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卡,持“存款业务回单”到辅修专业学院确认最终修读资格。
第十条各学院要严格审核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资格,保证培养质量。
招收辅修专业学生不得影响对主修学生的正常教学。
辅修专业人数最少不得少于20人。
理工大学辅修制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辅修制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人才的要求,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途径,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对主修专业学有余力学生开设的第二专业。
辅修专业申办条件第三条申办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应具有相同的本科专业;若申办本院没有的专业,应按程序申报。
申报时间为每年n月份。
第四条申办辅修专业的各教学单位,应具有开办本辅修专业能力的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要有完整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教学管理规范。
课程设置和学分第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包括实践环节)应使学生在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方面得到基本训练和提高,其中包括辅修专业必要的综合性训练的实践环节(如小型论文或设计)。
第六条学分为18-22之间。
修读条件第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学生所修读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不同;.应是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三年级本科生;2.每个学生最多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己申请被批准,但不能坚持学习者,不得再次申请其它辅修专业。
申报审批手续第八条申报辅修专业单位应将每期开设辅修专业的有关材料(包括开设报告、教学计划、拟开设班数,每班学生人数等)报教务处审查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到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报名注册。
第十条各辅修专业低于30人不组班。
教学管理第十一条辅修专业按单独组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不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课程安排由教务处协调。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管理按照《XX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得冲抵主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设置,且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经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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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78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2002级以后(包括2002级)的在册学生中实施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度(以下统称第二专业)。
第一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第一条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条双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学科门类作为第二学位。
修满双学位要求的学分数、达到双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第四条双学位应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双专业、辅修专业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但一般不得属于同一“二级类”(详见原国家教委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第六条申请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修完四个学期的课程。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四)修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四级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熟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第二专业。
第八条申请攻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在第五学期第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查推荐,经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核准修读的学生到第二专业所在院(系)领取学年交费单,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院(系)办理听课证、领取课程表。
第二专业所在院(系)将第二专业学生名单、课程安排、交费清单在每学期第二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各院(系)第二专业修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省教育厅批准的同年级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最少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一条第二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
确系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
学生退修第二专业后,已修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已交学费不退。
第四章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双专业总学分40~45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必要的实践性环节等;双学位总学分60~65学分,包括必要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
所修课程各专业分别确定。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第二专业教学管理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第二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本院(系)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安排、成绩考核、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第十五条第二专业一般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暑假上课。
第十六条同一名称课程,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
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选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须严格进行考核。
学生第二专业成绩由任课教师报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教学科,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教学科管理,其成绩应单独记载,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留第二专业所在院(系),一份交教务处留存备案。
第十八条所有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须进行公开答辩。
第十九条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一学期出现两门(包括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学生所在院(系)有权取消其第二专业资格,按退修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
第六章结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第二专业学习后,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辅修专业条件者,毕业时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辅修××专业”或单独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条件者,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两个专业名称或单独发给第二专业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经校学位委员会讨
论通过,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修读双学位,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双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修读双专业,未达到双专业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辅修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第二专业结业成绩单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提供,教务处审核盖章,然后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转至学生所在院(系),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无论第二专业学分数是否完成,均不发给第二专业相应证书。
第七章收费、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院(系)登记并办理听课手续。
逾期不交学费登记者,按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专业所收取的学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第二专业的教学和管理。
学费的60%由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支配,用于教学管理、课时酬金、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任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计入学校计划内教学工作量;30%留学校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10%留教务处用于教学管理经费。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