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资料】考研经济法必看的学习笔记及典型试题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经济法概论》考研试题库与答案

《经济法概论》考研试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览会.上购采商版,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展览会结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 ) 。
A、展览会的举办者B、商品原材料的提供者C、展览会的服务者D、商品的检验者正确答案:A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 ( ) 。
A、分散立法的体例B、集中立法的体例C、综合立法的体例D、专门立法的体例正确答案:D3、下列不属于金融市场的是 ( ) 。
A、资本市场B、黄金市场C、买卖市场D、外汇市场正确答案:C4、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
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 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
该蛋糕店的行为 ( ) 。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正确答案:C5、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中,与出口退税制度直接相关的税率是 ( ) 。
A、零税率B、基本税率C、优惠税率D、低税率正确答案:A6、张三在某商场挑选货物过程中,服务员不断催促且不停推荐某种商品。
该商场侵犯了张三作为消费者的 ( )A、自主选择权B、生命健康权C、求教获知权D、社会监督权正确答案:A7、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 ) 。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B、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C、提高政府的经济职能D、产业结构合理化正确答案:A8、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上,采用专门立法模式的国家是 ( ) 。
A、德国B、法国C、俄罗斯D、意大利正确答案:A9、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有权审批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的机关是 ( ) 。
A、县级财政部门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D10、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销.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 ) 。
A、90 日B、180 日C、120 日D、60 日正确答案:A11、在证券业规制模式上,采用中间型规制模式的国家是 ( ) 。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1)宏观调控是指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2)对定义从以下几点来认识:①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
宏观调控虽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的基本内容,但不能把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法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含义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根源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体系 宏观调控权的含义 宏观调控权问题 宏观调控权的权源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限制 确立宏观调控法综合协调制度的客观要求 宏观调控法的综合协调制度 国外宏观调控法综合协调制度的考察 中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②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这是总量的均衡,而不是微观经济单位或地区、部门的局部均衡。
③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性的。
基于宏观调控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含义(1)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具体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3)各类宏观调控关系的共同特点: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各类宏观调控关系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具体的、局部的经济关系。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体现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③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调控主体。
(5)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法学考研真题必考知识点归纳系列之经济法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介绍 一,课时,4小时20分钟二,考试特点,前几年变动特别大,近几年已经稳定,开始注重对经法基本理论的考察 三,复习对策,把每一块最基本的理论理解透,不要在琐碎点上花时间 四,复习用书,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还有《税法》张守文,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五,复习时间,每遍应当用三天时间七,当前的重点:总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宏观调控——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市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与制度。
八,近三年考题2005年试题9、试论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15) 10、何谓税收优先权制度(15)2006年试题3 试论述国家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15分) 4 简述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经营者的集中(15分)2007年 1论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公积金法律制度(需要说明概念、种类、提取条件与范围、使用方向等)2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及其理论价值3从税法的基本原则看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知识详解 知识结构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什么是经济法一,基本定义:1,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理解:A 现代性,B 法律性C 调制性(国家性),D 经济性 3,现代性:A 精神追求:协调或者说和谐,二元社会的合 B 背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多元社会。
C 制度构建:形成(政策性),构成(自足性),运作(行政性而非司法性) 4,经济性A 节约,B 经济规律C 经济政策D 经济效益5,规制性:A 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但是不同于管制。
B 两者的关系: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A 联系:产生,变更,发展,内容,效力B 区别:地位,效力,目的,内容等。
但要强调,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的不同和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的补充。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圣才

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23.1复习笔记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1.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性冲突规则。
唯一的例外是对跨国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1)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营业活动,如果涉及存在如上述这样的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并且该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性质的活动,即认定设有常设机构。
(2)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标准:①这种营业代理人必须是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②企业授权这种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如果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签订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质的合同,并不致构成常设机构。
(3)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该服务器必须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即服务器应是企业所拥有的或租赁的,并受该企业的控制支配;②服务器应具有固定性,即在一定长的时间内处于相对确定的地点;③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了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如果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5.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
(2)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企业的个人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法人范畴。
法人是自然人以外依法得以自身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及参加法律关系的组织或机关,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这样的机关。
法人制度,是指民法上抽象地规定法人条件的私法人制度,公法和经济法中没有抽象的法人制度,公法人和根据经济法成立的合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具体能力,是由抽象的私法人制度即民法的法人制度予以认定的。
三、经济责任制1.经济法主体与经济责任制(1)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2)经济责任制的范围①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济管理机关相互间分工配合和制约,下级对上级的关系等;②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如企业对作为出资者或股东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主体、对财政等国家经济职能管理机关的关系等;③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发包的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等;④组织内部之间,如经济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或公司、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等内部管理暨考核中实行内部承包制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