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持续改进 和优化,提高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水平。
04
见证取样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对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 ,明确取样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责任人,并确 保计划的执行。
监督内容
取样操作规范
监督取样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 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部位等。
取样记录与报告
审查取样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取样设备与工具
检查取样所使用的设备与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经过校准和检定。
取样人员资质
核实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取样 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暂停施工或撤销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 格材料导致质量事故或虚假检测 报告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被暂停 施工或撤销相关资质。
07
附录: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与示例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见证取样计划表
用于记录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计划,包 括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员等信
息。
见证试验委托单
用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 行见证试验,包括试验项目、试验要
检测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检测单位应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范围、频次、方法和标准, 并确保计划的执行。
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记 录和报告。
05
见证取样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方式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模板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检验、维修、改造等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取样、试验、检验、分析、评价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取样、试验、检验、分析、评价和监督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见证取样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见证取样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保证见证取样管理活动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见证取样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见证取样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见证取样设备的配置和管理,确保见证取样设备满足生产需要和检测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见证取样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管理,确保见证取样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见证取样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持续改进。
第二章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见证取样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三)监督和检查见证取样管理活动的实施情况;(四)处理见证取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见证取样结果的分析和应用。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应当设立责任人,责任人负责见证取样管理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对见证取样管理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见证取样管理程序与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见证取样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明确见证取样的范围、内容、方法、频次、要求等。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方法和要求;(二)取样工具的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三)取样原始记录的填写、保存和归档;(四)检验方法的选用、验证和变更;(五)检验结果的判定、报告和反馈;(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纠正措施;(七)见证取样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八)见证取样结果的分析和应用。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引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特定的领域和情境下,为了确保取样和送检的过程公正、准确和可靠,有目的地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以保证取样和送检的结果能够得到广泛公认和接受。
二、见证取样制度1. 定义:见证取样是指在取样过程中,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记录,以确保取样的过程符合规定,并能够达到取得准确结果的目的。
2. 见证取样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见证取样的人员应该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不构成干预或操纵取样过程的行为。
(2) 透明度原则:见证取样的过程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开,不设障碍或限制,以提高取样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3) 参与原则:见证取样应该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确保取样过程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见证取样的程序:(1) 确定取样目的和需求:明确取样的目的和需求,确定所需的取样数量和质量要求。
(2) 确定取样方案和标准:根据取样目的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取样方案和标准,确定取样的范围和方法。
(3) 选派见证人员:根据取样的对象和要求,选派合适的见证人员,确保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现场见证和记录:见证人员应在取样的现场进行现场见证和记录,监督和记录取样的过程和结果。
(5) 取样样品封存:见证人员应对取样样品进行封存和记录,确保取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遵循规定流程:见证人员应严格遵循取样的相关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出具见证报告:见证人员应出具见证报告,详细记录取样的过程和结果,以备查证和证明。
三、送检制度1. 定义:送检制度是指在采集样品完成后,将样品送往相关的实验室或机构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获取准确的检测结果和数据。
2. 送检的原则:送检的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 清晰明确:送检样品的信息和要求应清晰明确,包括样品的名称、编号、数量、封存情况等,以便实验室或机构正确处理和分析。
(2) 安全可靠:送检样品应采取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措施,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见证取样制度(四篇)

见证取样制度天水建筑设计院监理公司见证取样制度天水建筑设计院监理公司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设计文件,对见证取样指定以下制度。
一、根据工程特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资质、人员、检测范围和试验条件进行考察,选择资质好、等级高、信誉好的检测试验单位,作为本工程试验单位,并审查报验的相应资料。
二、见证人。
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须持证上岗,取(送)样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征得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意后,分别递交工程质检机械和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
四、施工企业取样人员按取样送检计划在现场进行试样取留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认标识封志,见证记录单由见证人填记,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施工技术档案,一份随样送试验检测单位核存。
送样过程中,不得损毁标识、封志,没有标识或严重损毁标识封志的试样,试验检测单位应予拒收。
五、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有效的封存和监护,施工企业取(送)第1页样人员一起将所取试样送至甘肃省建设厅核发的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单位或试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书、见证人、送样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名,在检验报告栏中注明见证单位见证人和取送样人姓名见证号。
七、取(送)样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及时在见证人员监督下送至检测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材料,需复试,在建设、监理、施工或其它有关单位监督下进行送检。
八、取送样应按照工程进度,将试块(件)进场材料,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见证,取(送)样人员不得互相串通以次充好或取假试块、试件,发现类似问题,立即更换相应人员,及时补充持证人员。
九、对取(送)材料、构件、报告但及时报验监理单位,并做好见证取样记录。
十、见证取样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及连接头事件。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将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并可召开见证取样专题会议,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制度的工作程序执行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全面、妥善、真实记录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台帐以及材料监督台帐(无需见证取样的材料、设备等)。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5、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字,然后送往试验室.三、试验室检查的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试验室报审表(表B.0.7)及有关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进行审查。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XX项目见证、取样管理制度批准:审核:拟制:XX公司XX监理部见证、取样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材料见证、取样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保证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在见证情况下及时取样,确保工程质量,更好的完善工程管理,特制定此制度,要求监理部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1、范围: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砂、石、水泥、钢材、外加剂等),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现场所焊接的基础钢材、管母和爆压或液压导地线及对外委托试验时,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2、程序2、1监理部应根据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2见证、取样工作时,见证、取样人员应同时到位,并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2、3项目部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砂、石、水泥、钢材、外加剂等)取样,试块制作时,基础钢材和管母焊接、导地线压接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2、4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送)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2、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送检项目部应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委托单应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监理部留存。
2、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中注明本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二、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1、必须具备见证、取样人员资格①见证、取样人员必须持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国家相关单位颁发“见证、取样人员证书”资格证书,方可进行见证、取样工作②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③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取样人员书面授权书;④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⑤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规章制度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二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时指派见证人员到场进行见证。
第六条见证人员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并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见证人员应核查所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确保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将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按照约定时间将检测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
第三章见证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确保见证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见证人员档案,对见证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见证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并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见证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工程项目见证取样程序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见证取样程序管理规定1 目的为做好分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进场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分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必须遵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3 职责3.1 施工部3.1.1 制定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管理规定;3.1.2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2 监理单位3.2.1 必须配备合格的见证人员;3.2.2 执行并监督施工承包商、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执行本管理规定。
3.3 检测单位3.3.1 在见证取样检测进行过程中接受施工部、监理单位监督;3.3.2 执行本规定;3.3.3 对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试样、试件,见证取样检测单位必须拒绝检测。
3.4 施工承包商3.4.1 必须配备合格的取样人员;3.4.2 在取样过程中接受施工部、监理单位监督;3.4.3 配合执行本规定。
4 工作程序4.1 项目开工前,见证取样检测单位将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及管理程序、检验仪器、设备等)报施工部审查。
4.2 取样4.2.1 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内容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2.2 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工作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操作(在施工部备案),取样时,必须在监理单位指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承包商指定人员(在施工部、监理单位备案)负责材料的取样送样,并填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见附表),送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检验。
4.3 检测项目的实施4.3.1 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商填写的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对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按计划安排检验人员、检测设备进行检验。
4.3.2 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商委托书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1. 引言见证取样是指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为了确保取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需要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取样并提供见证。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见证取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取样范围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需要见证的各类取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产品质量检验取样•环境监测取样•食品安全检测取样•物料取样•样品交接取样•其他需要取样见证的场合3. 见证取样人员见证取样的人员应具备专业背景和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认证。
见证取样人员的主要责任包括:•参与取样计划的制定•监督和见证取样过程•确保取样过程符合规定和要求•提供取样记录和见证报告4. 见证取样程序4.1 取样计划在进行见证取样前,应制定详细的取样计划。
取样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取样目的和要求•取样地点和时间•取样方法和工具•取样数量和频率•见证取样人员的指定4.2 取样过程见证取样人员在开始取样前,应与被取样方进行沟通,确保双方对取样过程的要求和程序达成一致。
见证取样人员应全程监督取样过程,包括以下步骤:1.准备工作:确保取样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和完好,并根据取样要求准备相应的标识和记录表格。
2.取样位置选择:根据取样要求,在被取样方的指导下选择取样位置,并记录相关信息。
3.取样操作:按照取样方法进行取样,确保操作规范和准确,避免污染和误差。
4.样品封存:将取样的样品进行封装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5.取样记录:详细记录取样的过程、位置、数量等信息,并由被取样方和见证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3 见证报告见证取样人员应根据取样记录和目击情况撰写见证报告。
见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取样过程的描述和说明•取样现场的照片或视频记录(如有)•取样见证人员的签字及资质信息•见证报告的编写日期和审核人员的签字5. 质量控制为确保见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应建立质量控制机制。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定期对见证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对取样工具和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对取样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认证•对见证报告进行审查和归档6. 监督与改进见证取样管理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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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特编制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装饰装修、防腐、保温、油漆、安装工程等施工工序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3、定义
3.1检测服务商
指具有对试块、试件和材料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单位,该单位必须列入业主明确的名单或被监理机构审查合格、业主审批同意的检测单位。
3.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
指由业主聘请的抽检服务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单位和无损检测抽检单位。
3.3见证取样和送检
指在监理机构或业主的见证人员监督见证下,由承包商或检测服务商或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生产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相关规范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4、职责
4.1监理机构
审查承包商、检测单位的《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见证监督取样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等。
4.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
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其取样员负责业主抽检的取样和送样。
4.3检测服务商
检测服务商受托承担承包商自检的检测工作。
4.4承包商
在见证员的见证监督下,其取样员负责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的取样和送样。
5、管理规定
5.1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和业主负责把各自的取样员、见证员列表并附授权书复印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2参加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业主在检测试验过程中的取样、见证人员均要按本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取样员、见证员上岗证。
5.3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取样员。
5.4监理机构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见证员。
5.5上述人员按一人一书上报附件1《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的方式通过业主审批,审批后由业主发放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
如需变更上述人员,需由业主重新审批,在发放新授权书及上岗证的同时,注销被更换人员的授权书,收回被更换人员的上岗证。
5.6业主可以自行指定业主工作人员担任见证员,并通过《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通知相关各方。
5.7取样员、见证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定,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8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5.8.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5.8.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5.8.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5.8.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8.5 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砌筑砂浆的原材料。
5.8.6 地下、屋面、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5.8.7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5.8.8业主或监理机构认为需要见证取样的其他试块。
5.8.9 设计文件、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材料和试样。
5.9对见证取样频率,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合同中有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
房屋建筑项目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30%。
5.10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检测试验计划和相关规定,见证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
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签字。
见证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11取样员、见证员在取样、见证前必须给对方出示取样员、见证员上岗证。
5.12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见证员应和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或者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检单位要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
5.13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应核实取样员和见证员身份、签字笔迹,检查委托单是否符合要求、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登记、收样,安排检测。
凡不符合送检要求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检试验单位或质量检测中心应拒绝收样,并做好记录。
6、附件
附件1 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
附件2 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模板
附件1
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
编号:经审查同意,我单位拟授权以下人员负责中化泉州石化项目工程(按总承包合同填写)施工的以下质量管理工作,请审批。
1、本授权书一式六份,承包商、监理机构、检试验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业主二份。
2、随本表同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以下仅在需要时填写………………………………………
同时,我单位取消以下人员的授权:
申请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201 年月日…………………………………………………………………………………………………
监理机构审核:(仅需要对承包商、检测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
监理机构(公章):负责人(签名): 201 年月日…………………………………………………………………………………………………
业主审批:
1)同意对_________的授权,发放的上岗证编号为_________。
2)同意取消对_________的授权,编号为__________上岗证作废,并已经回收。
业主(质量部)负责人签批: 201 年月日
附件2
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