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
论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回复

论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回复法律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的一种规范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正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法律的效力冲突难以避免。
本文将探讨法律效力冲突的原因以及解决该冲突的一些重要原则。
一、法律效力冲突的原因1. 国家间的法律差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的差异导致了国家间法律差异的存在。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可能引发法律效力的冲突。
2. 国际公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国际公法是指管辖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体系,而国家法律则是具体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
这两种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例如,国际公法可能要求某一国家做出某种行为,而该国家的国家法律却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这就形成了法律效力冲突。
3. 不同法律制定权力机构的冲突在一些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定权力机构可能存在权力角力,导致法律的制定出现冲突。
例如,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权力分配问题,司法机构可能会对立法机构通过的某项法律提出质疑,这就可能造成法律效力的冲突。
二、解决法律效力冲突的原则1. 国际公法的优先原则按照国际关系的惯例,国际公法在与国家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国际公法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国际公法应该对国家法律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公法在法律效力上的优越性,有效地维护了国际法的统一和权威。
2. 相对时效性原则根据相对时效性原则,如果两个国家的法律涉及的时间点不同,且孰晚者才是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重在强调法律在时间上的界定,尊重法律的变动和发展。
3. 特别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当一个案件属于几个法律适用范围时,应该首先适用特别法律。
这一原则以案件个体的差异性为出发点,尽可能满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4. 相互尊重与合作原则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相互尊重和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途径探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途径探究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国内法则是国家内部规定的法律体系。
因此,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决这一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中,一种途径是将国际法层面转化为国内法。
国际法的核心原则被视为具有普遍性和优先性,因此,一些国家通过将国际法原则转化为国内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例如,欧洲国家选择将欧洲人权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并将其纳入国内宪法中。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法的原则可以在国内法体系中得到实施和执行,从而解决冲突。
另一种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途径是进行调和和协商。
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存在差异,调和和协商可以帮助各方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途径可以通过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国家之间的外交途径等方式实现。
例如,在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时,往往需要进行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符的协商,以便在可能发生的冲突中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此外,国际仲裁也是一种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途径。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仲裁庭或仲裁人解决国际法争端的方式。
仲裁庭或仲裁人通常由各方共同协商和选择,以确保公正和无偏见。
国际仲裁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各方通常会遵守和执行决定。
这种途径可以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提供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解决机制,从而避免了由于冲突而引发的国际关系紧张局势。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体系和立法机构不同,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可能面临困难。
例如,不同国家对于国际人权法的实施程度存在差异,尤其是在涉及敏感政治和社会问题时。
其次,调和和协商需要各方具有强烈的意愿和合作精神,而这并不总是容易实现。
由于国家之间的利益和政治考虑,协商和调解往往会受到一些限制。
最后,国际仲裁虽然提供了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解决机制,但其执行和强制措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实现的。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因为领土、边界、资源、贸易、人权等问题而产生的冲突。
为了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国际社会发展了一系列法律机制和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
首先,国际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和原则。
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依据国际法的规定,通过对话、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端。
其次,国际机构和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的国际组织,其宪章规定了促进和平、安全与合作的目标,并设立了国际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司法机构。
其他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也拥有解决争端的职责和权力。
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法律方法:一、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法律方法。
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和妥善解决争端。
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双边谈判、多边谈判,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的协调来实现。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利于双方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问题。
二、调解和仲裁调解和仲裁是通过第三方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这些第三方可以是个人、国家、国际组织或法院。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争端各方找到解决争端的方法。
而仲裁则是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调解和仲裁的优点在于可以为争端各方提供公正、中立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国际法治。
三、诉讼和国际法院如果协商、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法无法解决争端,国家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家可以根据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向其提起诉讼,并接受国际法院的判决。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国家之间及国内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
这些冲突包括国际贸易、外国投资、人权、环境以及其他领域的规则和准则。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当代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一、自愿性遵守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相互协作的基础,正宗的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国家都有自愿效力。
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国家可以通过自愿性地遵守国际法来缓和冲突。
例如,在国际规则下,国家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其投资纳入仲裁程序。
为了尽快解决投资争端,国家可以通过遵守仲裁规则,并亲自出席仲裁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纠纷。
二、国内法嵌入国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也可以通过国家将国际法整合到国内法中,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解决。
这种方法称为“国内法嵌入国际法”。
这种方法能够使国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达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互补、协同的目的。
例如,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国际人权公约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的国内法一部分。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
三、冲突解决机制针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机制来解决纠纷。
这些机制包括仲裁、调解、协商以及诉讼等方式。
特别是仲裁机制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欢迎。
仲裁机制无论对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用范围,既能达到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也能适用于国内法的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中,仲裁机构被广泛应用。
四、法律层次的调整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还可以通过调整法律层次来消除。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比国内法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如果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国家可以通过调整法律层次来解决这个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宪法或其他立法手段将国际法上位于国内法之前,实现国际法的优先性。
这样,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国际法将成为优先考虑的标准。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国际事务日益频繁,国际关系也更加复杂。
在不同国家间的交往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话题进行探讨,并就冲突与协调的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
国际法,顾名思义,是指国家间相互约束的法律规则。
它是以各国相互协商、共同认可作为基础,旨在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稳定。
而国内法是各个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规则,以维护国家的秩序与利益为主要目标。
在国际事务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常常出现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际法可能与国内法产生冲突。
这是因为国际法强调国家间相互尊重和平等,它要求各国遵守具有全球共识的原则与规则。
然而,在国家内部,政府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和权力,这就导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矛盾。
例如,某国内部存在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出口某种产品,但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国际法上并没有限制。
这时,该国政府需要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另一方面,国内法可能对国际法产生影响。
由于国内法是各国依据本国利益和条件制定的,因此它对国际法的适用也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
例如,国际法规定了人权保护的标准,但是某个国家可能根据自身国情和文化传统,在国内法中对此进行了调整,导致国际法在该国内部的适用受到局限。
这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就需要通过协调来解决。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非一定是绝对的对立关系。
在现实世界中,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来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两者的统一和互惠。
这种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来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条约,表明自己将遵守其中的规定。
这样一来,国际法的规范就可以在国家内部得到维护和执行。
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来适应国际法的要求。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国家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采取立法措施来使其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方式,以期提供一些思考与启示。
首先,理解冲突的本质是解决冲突的重要前提。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每个国家内部的具体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往往源于不同主体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和利益追求。
因此,理解冲突的本质,即弄清双方利益的分歧点和背后的原因,有助于寻找解决冲突的方向和方法。
其次,维护国际法的尊严是解决冲突的关键所在。
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协商、互利和尊重国家主权。
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基础,因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时,各国应以尊重和维护国际法的尊严为前提,通过平等协商和合作来解决冲突。
只有在此基础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通过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解决冲突是可行的途径。
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是国际社会已经广泛采用的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的方式。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让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当然,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充分考虑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以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和可执行性。
但是,仲裁并不总是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
有时候,国内政治因素和国家利益驱动使得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强制力可能会受到削弱。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努力推动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落地和运行,以加强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作用。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的作用,各国可以建立起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合作平台,共同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通过对话和协商,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共赢,减少冲突的发生和升级。
最后,教育和意识形态传播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举措。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与争端解决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与争端解决自古以来,国家主权一直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完全独立和不受外国干涉的权力。
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并为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机制。
一、主权原则的含义和重要性国家主权原则源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概念。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和政治上拥有独立决策和行使权力的能力。
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在内政和外交事务上享有独立性和平等地位,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或侵犯。
这个原则是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的基石。
主权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独立:国家主权原则确保每个国家都有权利自主地制定和实施其内外政策,以维护国家的独立。
2.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主权原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互信关系,避免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对立。
3.促进经济发展:主权原则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和政治环境,使得各国能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由地实施经济政策。
二、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平等:主权原则要求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无论国家的实力大小,都应被尊重。
2.非干涉原则:主权原则禁止任何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内政进行干涉、侵犯或武力威胁。
国家应该保持互相尊重和不干涉的原则。
3.领土完整原则: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领土完整受到尊重,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
三、争端解决机制尽管主权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独立和自治权,但在国际关系中仍然存在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争端的可能。
1.谈判和外交妥协:这是最常见和首选的争端解决方法。
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各国可以就争议问题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各自的利益和和平稳定。
2.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通过第三方独立的机构或个人对争端进行公正、公正的裁决。
各国自愿同意,接受仲裁的裁决结果。
3.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是负责解决国际法争端的主要机构。
法律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法律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成为了法律学领域的研究热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权威冲突、立法原则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协调方法等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些思考和理解。
一、权威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权威冲突是指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哪个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在国际法视野中,国际法被视为具有更高法律地位的法律体系,因其涉及到各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国内法视野中,国内法被视为主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内部效力的法律。
因此,在权威冲突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为了解决权威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机制非常重要。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互动、宪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协定以及国际惯例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之间的影响等途径来实现。
这些协调机制可以确保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权威关系得到平衡,避免了冲突的产生。
二、立法原则的冲突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中,立法原则的冲突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立法原则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国际法注重保护人权和国际安全,而国内法注重维护国家稳定和治理。
这种立法原则的差异可能导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发生冲突。
为了解决立法原则的冲突,需要寻求合适的协调方法。
一种常见的协调方法是通过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诠释和适用来进行协调。
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内部化和适用,可以确保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立法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致。
此外,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法制度也可以为解决立法原则冲突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三、司法实践中的协调方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中,司法实践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需要运用适当的协调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1 权利冲突内涵无论是在国际事务中还是在国际法领域范围内,冲突一词的出现及使用频率都很高,相对而言,“权利冲突”在国际法领域中则相对少见,笔者从国际法视角通过对比方式就这一词汇的内涵进行简要分析,为后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首先,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冲突同国际法领域中的权利冲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前者处理的是针对同一涉外民商事争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下产生的不同结果;对比来说,后者并非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冲突,而是具体的权利的冲突,并非因各个国家国内法的差别而产生,也不被局限于民商事范围内。
其次,在这一现象中,沖突中心——“权利”必须在国际法承认保护范围内,权利冲突主体可以在国际法确定的主体范围之外,但其必须分属不同方,权利冲突客体需表现出因重叠使不同国际法权利不能同时达成并引发不和谐的矛盾状态。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逻辑上看国际法领域中发生的规则、制度冲突导致了权利冲突的产生,而权利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则是一种现实的表现方式。
权利冲突成因分析权利本身通过对众多现实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对权利的模糊界定往往直接导致了权利冲突现象的产生。
明确、清晰的权利界定能够使其在范围内有序实施,预防了侵扰发生。
如若权利主体发生逾越行为,则属于权利侵害行为,不再受权利保护且不存在权利冲突,但受众多因素影响,权利界定模糊现象普遍存在,上述有序状态难以得到完全实现。
人类的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产生联盟的,受实践限制而具有局限性,对权利的认识同样如此,尽管国际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调整,然而从本质上看,国家组成的基本单位为人,国际法领域中对权利的界定也必然受认识局限性的影响有所模糊,且在可预知未来中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语言是人类相互之间交流沟通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关联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法律领域中的语言是其重要载体、价值判断传递方式及文化传承发展工具。
语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人对客观事物的抽象概括,不具备严谨的精确性,难以全面具体的反映现实生活中事物的各方面细节;国际法中的权利被不同国家的不同民族语言翻译、表达和理解,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认识差异,两方面因素叠加势必导致国际法中权利界定的模糊。
在国际法权利界定模糊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理解提出相关主张建议使权利重叠、交叉现象时有发生,权利冲突也就无可避免。
2.资源的有限性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其无法满足所有利益主体,对资源的分配与竞争无可避免,矛盾及冲突也由此产生。
受生产力、社会条件等因素限制,一定时期下的资源总量有限,国际社会不具备国家之上的权力及相应统筹分配能力,为谋求自身利益发展与权利实现,涉及有限资源的相关事物各国际法主体难免发生冲突,如“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国原材料案”、“海龟、海虾案”等自然资源稀缺导致的权利冲突频频发生,客观现实表明,资源总量的有限是国际法领域中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由限定范围内有限资源及资源的有限性而导致的权利冲突现象在国际法领域中相对上述状况而言发生频率更高。
民族自决与领土完整权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看是由特定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引起的,健康权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看是由医药用品的有限性引起的。
可见,法律赋予主体权利,不同主体从法律依据出发针对相同范围内的稀缺资源主张自身权利,则冲突无可避免。
在现有社会发展条件下,有限是资源分配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客观现实,且将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在国际法领域中不断引发权利冲突。
2.国际法体系有学者指出,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而言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不同制度、规则之间并不协调统一,未能构建和展现出和谐的体系状态,并通过权力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国际法碎片化特点的成因即为引发权力冲突的深层原因。
国际社会由平等主权国家组成,不存在更高一层的统一权力,换而言之不存在国际法中央立法机构,国际法建立在在国家协商基础上,以条约及习惯为主要形式,这种制定方式导致了规则的模糊性;国际社会不具有能够实施集中裁决、强制执行的中央司法机构,各个裁判机构的相关法律工作普遍性、强制性不足,对国际法规则理解也各有偏差,大大加强了冲突的可能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国际法开始由“共存”转向“合作”,尚不成熟的合作模式为各体系内制度之间的冲突产生几率增加,转型过程中新规则往往给旧规则带来限制,进而导致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
国际法体系的特殊状态及发展趋势使其缺乏国内法的协调和层次性,加之其在客观环境作用下的迅速调整变化,极易引起权利冲突问题。
权利冲突解决对策对策研究的可能性从本质上看,国际法体系中群里冲突问题为权利不和谐发展的外在表现方式,可能在现实实践当中引发诸如法律诉讼、国际性贸易争端乃至暴力冲突等诸多问题。
各国之间联系的加强导致摩擦难以避免,权利冲突问题由此更为凸显,其存在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社会整体的健康和谐发展,而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解决对策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明确注意,一方面权利的涉他、排他及自因属性无法被改变,另一方面人类社会可利用资源的总体在预期时间范围内将会保持稀缺状态,加之个体所属国家、民族的多样化、权利主体需求的各不相同等种种因素,综合来看,从根本上永久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理论上不存在可行性。
此外,权利诞生于人类社会当中因此必然具有不可磨灭的社会属性,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变化,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社会等各种条件的不断影响下,即使存在某种应对权利冲突的举措也不可能达成一劳永逸的成效,由此可见,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即使能够通过诸如立法等方式在理论层面成功解决了权利冲突问题,也必然是暂时的。
总而言之,权利冲突的必然存在性这种认识在法律领域范围内被普遍接受。
但通过对国际法权利冲突问题产生根源的细致研究可以发现,在具有着众多客观必然因素,无法被人力改变的同时,也有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能够被主观掌握和调控的因素存在。
例如通过立法来调整明确权利边界,解决边界模糊问题并缓解此类权利冲突,通过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索进行有机整合,解决“碎片化”问题并改善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等,通过借鉴现实实践当中曾经发生过的类似性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措施,结合当下实际情况解决部分个案权利冲突问题等。
可以说,尽管权利冲突问题无法从根本上消失在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但在人力所能及范围内缓解现实冲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无论是削弱程度还是减少数量对于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来说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效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明晰权利冲突的“解决”与“避免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表面看来,“避免”代指事情未发生时加以制止,即借助某种方式阻止冲突发生,“解决”代指消除事情后带来的不良效果,即通过某种手段化解冲突后的消极影响,二者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可谓泾渭分明。
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新立法举措解决了当下冲突也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類似冲突的再次发生;对某一个案的处理方式长远看来也能帮助规避同样类型的冲突,由此可见,这里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冲突的避免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能根据权利冲突问题发生和解决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如若强行剥离二者之间的联系并分别进行独立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来说并没有积极意义。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忽视了总体上、永久上的不可能性,立足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当下时间点,对进行分析和综合探讨,分析并发现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思路和相关举措。
3.基本理念以最高价值的实现为最终目的,有发展形势下国际法权利冲突解决的应遵循以人为本、和谐世界的两方面基本理念。
如前文提及,在国际法“共存”时代其构建基础为国家主权,最终目标为国家利益,突出展现了“以国为本”的价值理念,国家集权利主体、规则制定与维护者于一身,强大者为实现权利诉求往往利用强权优势带来暂时的秩序与和平,真正由国际法规则理念统摄的健康秩序未能有效建立。
要真正发挥出国际法体制的积极作用,摆脱这一不良发展状态,需要普世性价值理念的帮助,“以人为本”的理念无疑能够帮助降低国际政治在权利冲突问题解决方面的影响,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并杜绝无视人类尊严的行为或结果,以人类共同利益而非国家利益为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开展法律完善及冲突解决等工作,肯定人权的高位阶并对其实施优先保护。
冲突问题解决的本质可以说就是消除矛盾因素使权利关系达到和谐,加之为预防人类中心的过度化,使用和谐的基本理念对其进行补充和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在国际法领域,和谐世界包括有如下含义:和平安全的国际社会环境,这一理念并非拒绝冲突现象,而是倡导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可持续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能够通过合作沟通实现相互之间的共赢、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长远发展,减少资源不平衡导致的争端;制度体系合理公正,正视和改善“碎片化”的国际法劣势,为其完善提供不竭动力;多元开放世界体系,秉承包容开放的态度尊重和追求各文化、文明的共同发展。
尽管这一基本理念较难实现,但在国际法体系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坚持这一理念有利于冲突问题解决方式、手段及结果的和谐化,有利于突出冲突解决中以国际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价值目标,有利于以包容开放的态度根据现实状况的具体特点针对性解决不同的权利冲突。
3.可能途径立法途径能够提供给行为者清晰的指引并进一步取得预期成效,是从根源上降低潜在冲突可能性的可能途径之一。
国际法不存在中央立法机构,因此,这里的“立法”具有广义性,代指国际法规范确立的过程。
根据冲突问题的产生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入手通过立法降低矛盾可能性:最大程度的清晰界定权利以及调整改善“碎片化”的国际法体系。
权利的清晰化界定应遵循以人为本及和谐世界的基本理念,遵循国际法发展的客观趋势,国际法权利主体应注重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包容理解,利用信息透明公开、意见采纳收集等多种渠道全面了解相关方的意见想法,努力争取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权利界定清晰化。
如若制度设计不合理即有可能导致无法满足权利配置要求,这时权利的清晰化界定也将失去存在价值,因此,国际法律制度应从多方面加以调整改善。
注重权利要求的多元化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开阵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同制度间面对同一权利保护时应相互沟通、调整适应,以平衡发展为目标构建能够有效协调不同制度的统一机制。
“立法”不能完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仍旧需要司法这一针对性、实践性强的方式进行弥补,通过法律规则解释及法官自由裁量两种主要方式进行问题解决。
法律途径并非解决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唯一途径,也存在诸如协商、调节等法律之外的诸多解决办法,主体之间从以人为本、和谐世界的基本理念出发,根据各自历史文化、社会需求等提出解决方案,需遵循不损害第三方权益、不违背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在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际司法资源的节约,在权利冲突问题解决方面是值得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