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合集下载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预期违约就是提前违背合同的约定,⽽实际违约就是在双⽅当事⼈在履⾏期间不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他们两者是不⼀样的。

但是你知道他们的具体区别是什么吗?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之处1、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由于履⾏期尚未到来,当事⼈没有履⾏其义务,此时⼀⽅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义务。

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不是现实的债权。

⽽实际违约是在履⾏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为。

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违约程度更⼤,给对⽅当事⼈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

2、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毁约和默⽰毁约。

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在履⾏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迟延履⾏、不适当履⾏和部分履⾏四种。

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如果认为,等待履⾏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条的规定,⽴即提出请求,要求对⽅在履⾏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的⾮违约⽅不可能在履⾏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会违约。

因此只能在履⾏期限到来后,对⽅发⽣实际违约⾏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可以在履⾏期限到来前⾏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式,如要求毁约⽅在履⾏期限到来时履⾏合同、赔偿损失、⽀付违约⾦以及解除合同等。

法律赋予守约⽅有适当的选择补救⽅式的权利。

⽽实际违约在⼀⽅拒绝履⾏的情况下,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赔偿损失责任。

在履⾏迟延的情况下,⾮违约⽅有权要求违约⽅⽀付迟延履⾏的违约⾦,如果违约⾦不⾜以弥补⾮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违约⽅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什么叫实际违约

什么叫实际违约

什么叫实际违约对于履约期到来后,⼀⽅当事⼈违约⼀直是很困扰另⼀⽅当事⼈的问题。

这就要求另⼀⽅当事⼈了解实际违约的所包含的法律常识,以致于能够在发⽣该类情况时及时做出应对。

因此,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叫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在履⾏期到来后,当事⼈不履⾏或不完全履⾏合同规定的义务。

并且,在履⾏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义务,都构成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关系1、违约时间不同。

实际违约是合同履⾏期已经届满后,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是合同履⾏期到来之前当事⼈明⽰或默⽰其将不履⾏合同。

根据⼤陆法的原理,债务⼈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来临之前,没有履⾏合同的义务,也就不会构成实际违约。

2、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

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为发⽣后的⼀段时间内提出。

在合同中约定的履⾏期限届满之前债务⼈明⽰或默⽰将不履⾏合同,如果债权⼈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届满前提出预期违约要求才会构成预期违约,如债权⼈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到来之后才提出预期违约的要求,就会丧失提出预期违约的机会。

3、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违约⾏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因此讲,预期违约只是⼀种违约的可能,最终可能并不产⽣违约责任。

在明⽰毁约中可以由于债务⼈撤回毁约的⽽使违约的责任归于消灭,⽽在默⽰毁约中,只要债务⼈能提供充分的保证,债权⼈也可以不要求债务⼈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当事⼈对预期违约享有选择权,⽽对实际违约⼀经发⽣就成为既定的事实,⽆法改变。

⾔⽽有信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奈何有些⼈没有履约的意识,甚⾄拒绝履约。

⼤家可以以上述⽂章作为标准,在今后的⽣活中判断是否有实际违约的情况发⽣。

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doc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doc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而存在的。

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毁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

2、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违约的形态不同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是对诺言的完全违反。

实际违约则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样态。

4、违约的行为表现不同预期违约是将来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意思的撤销而消失。

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

5、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因预期违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实际违约,故而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前文已述及。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

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大陆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

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

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

国际贸易立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家在消除货物买卖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法律界的重视和好评。

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学理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约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合同必须要双⽅⾃愿签订的才会⽣效,在⽣效之后双⽅就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来履⾏⾃⼰的责任和义务,但有的时候也会造成违约,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实际违约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另⼀⽅⾯可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A.拒绝履⾏:债务⼈对债权⼈表⽰不履⾏合同;这种表⽰⼀般为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B.不适当履⾏:债务⼈虽然履⾏了债务,但其履⾏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分为以下⼏类:a.履⾏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利益或者于履⾏利益之外发⽣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们习惯于将违约⾏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15⽇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毁约和默⽰毁约两种。

所谓明⽰毁约,是指在合同履⾏期到来之前,⼀⽅当事⼈⽆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表⽰他将不履⾏合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构成要件即违约当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的“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为。

(1)违约⾏为是指合同当事⼈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违约⾏为的发⽣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违约⾏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条件。

⽆违约⾏为即⽆违约责任。

违约⾏为的特点在于:其⼀,违约⾏为的⾏为⼈是合同当事⼈,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其⼆,违约⾏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为。

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原则产⽣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为。

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违约⾏为形态,是根据违约⾏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为所作的分类。

⼀般⽽⾔,违约⾏为可以分为不履⾏和不适当履⾏两⼤类。

所谓不履⾏,是指当事⼈根本没有履⾏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和根本违约。

不适当履⾏,是指当事⼈虽有履⾏合同义务的⾏为,但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不适当履⾏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履⾏⽅法不当、履⾏地点不当和履⾏时间不当(提前履⾏和迟延履⾏)等。

就违约⾏为发⽣的时间⽽⾔,违约⾏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

实际违约,是指期限届满后发⽣的违约。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1.结合英美合同法,如下情况可以适用预期违约。

(1)明示毁约。

即明示预期违约,也称“声明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确的不附加条件的宣布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是语言不明确,并构成预期违约,比如:某工厂承担了某年1月1日起,1年内每月向一家原材料供应公司购买50吨原材料的义务,6月份,该工厂对原料供应公司说:“如果下个月我的销售量上不去,我将停止采购你方的原材料”。

该工厂的话并不能构成预期违约,只有等到该工厂确实不再采购,这家原材料供应公司可以按实际违约向该工厂提出实际履行请求或向法院起诉。

(2)默示毁约,也称“事实违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作了相关规定:a.一个买卖合同加给每一方当事人一种义务,另一方对合同能得到正常履行抱有的希望不会受到损害,当有合理的依据证明,某一方的履行不能得到保证时,另一方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于正常的履行提供适当的保证,在得到保证前,其可以中止履行与他收到与其要求一致的答复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是合理的。

B.在收到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至多不超30天的例题期限内提供在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合理地对适当的履行的保证,即构成事实毁约。

2.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这在我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比如金融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笔者想讲一下自己的看法: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合同法》94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

合同的违约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理

合同的违约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理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

合同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须等待履行期届至。

②解除合同。

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1、明示毁约。

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④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

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将该特定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经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已经转归第三人。

再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提供该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的。

又比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止履行后,对方拒绝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③一方须“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合约实际违约行为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

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

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

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
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
一是违约形态不同。

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
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
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
形态。

二是侵害利益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

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至期间,债务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债权人此间虽不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
前履行,但享有一种不可侵害的期待权利,学者称之为“履行期
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债务人毁约,则该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三是造成损害不同。

前者一般造成的仅是信赖利益的损害,
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等;后者则可能会造
成期待利益的损失。

故赔偿损害范围有异。

正因为预期违约与实
际违约有如此区别,故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亦有所
不同。

关于实际违约解除,该法第九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两种情形,关于预期违约,在默示毁约情形下并不可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进一步发展下去,作为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补救,才可解除合同;而与此同时,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可不顾毁约表示而不选择“解除合同”,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待履行期届至再提出履行要求,若此时仍不履行,则转化为实际违约,可行使第二次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