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营状况 严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 转 抽 以逃 避债 务 ; 失商 丧 业 信誉 ; 有丧 失或 者可 能丧失 履行 债务 能力 的其 他情形 。当 事人 没有确 切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 当承担 违约责 任。第 6 条 应 9 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 法第 6 条 的规定 中止履 行 的 , 当立 即 8 应
合 , 可避 免 会 出 现 在 适 用 上 的 重 复 和 混 乱 。 文 将 对 我 国《合 同 法》中不 安 抗 辩 权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 讨 不 本 探
我 国《 同法》 合 应作 出的 制度 选择 。
关 键 字 不 安 抗 辩 权 预 期 违 约 合 同法
权 的一 方 在 对 方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时 以解 约 权 和 损 害 赔偿 权, 只能 中止 自己 的对 待 给付 。而 预期违 约制度 克服 了不安 抗 辩权 的这 一弊 端 , 对方 未 于合 理 期 限内提 供担 保时 。 在 赋 予 了受 害方解 约权 , 而更 全 面 、 充 分地 维护 预见 到他方 从 更 不 履行 或不能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纵怔 横№ 期 到 来 , 之前 因此 , 具有 如 下基 本 特 点 : 是 预 期违 约 行 它 一
为表现 为未来 将不 履行 义务 , 而不 像 实 际违 约那 样 , 表现 为
现 实 的 违 反 义 务 。 二 是 预 期 违 约 侵 害 的 是 期 待 的 债 权 而 不
是 现实 的债权 。 三是 预期违 约是 一种 可能违 约 。 默示预 期 在 违约 中 , 违约 双方不 一定 会承 担违 约 责任 , 对 于实 际违 约 而 则 必然承 担违 约责任 。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二 、合 同法制度 中预期违约制度
英美法 中没有 “ 不安抗辩权制度”但有所谓的 “ 预期违约 ”或 “ 预 期毁约”规定 。预期违约指合 同一方在合同规定履行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 同。毁弃合 同可 以由言论构成 ,也可以由行 为构成 。前 者指合同一方用语言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 后者指合同一方 的行为表明 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预期违约 , 美 国法的规定尤为详细 。 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 —6 1 0 条规定 : “ 合 同任何一方在履 约义务 尚未到期时毁弃合同 ,如果造成的损失 严重损害 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a .在商业上合理时间 内,等待毁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 b .寻求任何形式的违约补救 ( 第2 - 7 0 3条或第 2 - 7 l 1 条) ,即使已
损害赔偿之诉 , 并且 ,采取中止履约的一方可不必通知对方 。这样 的规 则显然与大陆法 国家及 中国的规定有所不 同。 不过 , 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 - 6 0 9条规定的情形 ,与大陆法及我国法 律规定 的 “ 不安抗辩权 ”制度倒 十分相似,该条规定为 : ( 1 ) 买卖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 , 不得损害对方抱有的获得已方正常 履约的期望 。任何一方具有合理依据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有权通 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 当 保证 。在获得这种保证之前 , 可以中止 已方履行可能无法获得的,与其相对应 的那一部分合 同义务 ,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比较研究
陈 笑 影
上海 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 0 0 0 8 3
【 摘 要】 我国 Ⅸ 合 同法》分别在合 同履行保 障制度 、违约处理制度方 面引进 了欧洲大陆法 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 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定 意义上克服两大法系相 关制度 的缺 陷。本文对合 同制度 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 期违 约制度进行研究 , 对我 国合 同法在这两种制度 立法设 置上 的不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
一定的困难或者障碍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履行提出抗辩。
抗辩权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当事人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不可
抗力因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等,导致了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
或者不可能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抗
辩权,暂时或者部分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协商解决或者向法
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范本中,针对抗辩权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主张抗辩权,抗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抗辩权的行使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
当事人的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定制合适的抗辩权条款,保障客户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范本
专家应当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抗辩权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建议。
试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付, 则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 这种担保形式 在现实交易中很受欢
迎, 具有灵活性 和实用性 。
二 、 期 违 约 制 度 预
、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所谓不安抗辩 权 ,是指双方合 同中应 先为给付 的一方在
确信相对人 因财产 或资力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减弱 而难为对
预期 违约又称先期违约 , 指在履行期 限到来 之前 , 已有证 据表示 当事 人即将 违约 。它所侵 害的权 利不是效力齐备 的完 全债权 , 而是不完全债权 , 即期待 色彩浓厚 的债权 。在英美法
的可能性。我们知道 , 合同一经成立和产生效力 后 , 便确立 了 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对债务人来讲 , 即使还 未到达 履行期 限而在实际上 已经负有合 同履行 义务 ,履行期 限只不 过是行为 的条件 而已。 一般来讲 , 预期违约造 成的是相对人信 赖利益 的损 害而不是实际违约带来 的损 失 。
督当事人履行合 同, 维护诚信原则 , 当事人权 益具有重要 保护
作用 , 因此这一制度被美 国 《 统一商 法典 》 18 年 《 合国 和 90 联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 约 》 吸收和借鉴 。 所 预期违约的特殊性在 于对 合同的 “ 提前不履行 ”, 与实际
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时 间期 限上 , 它具有 如下 特征 : 1 预期 违约不是 实际的履 行违 约 , 、 只。我们认 为第 一种 比较合理 。法院保
护 的是善意且 无过错的当事人 的权益 ;如果 当事 人订约时明 知相对人财产 已减少仍然 订约 ,则损失后果 系由当事 人的主 观过错造成 , 法律没有必要为之提 供保 护。同时 , 如果当事人
旦 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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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作者:李丽来源:《赢未来》2019年第23期一预期违约的性质关于预期违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保护即得说(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对合同履行到来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的即得)、不可能履行说(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出发,认为在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利益)、必然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出发,当有证据证明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会履行合同时设立预期违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防止损害扩大)、保护履行期待说(预期违约的设立是从合同设立的目的来看,因为守约方设立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在履行期到来前落空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来看,预期违约最终会在履行期届满后构成实际违约)。
保护履行期待说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二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一)不安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作为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限制或免除责任及迟延履行债务等的事由,则尽管一方可以据此在另一方提出请求时进行抗辩,或者说可以以这些事由作为抗辩事由,但这只是提出抗辩,并不是行使抗辩权。
(二)作为抗辩权的一种,正如学者所言抗辩权属于广义形成权之一,乃对抗请求权之权利也,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因此只有在一方提出请求以后,另一方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
这就是说,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因此不安抗辩权需与其他制度结合才能完整的保护先履行人签订合同所达到的预期目的。
三 CISG公约预期违约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上两大制度的完善CISG公约是成功整合两大制度的典范,CISG公约第71、72条是统一国际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努力的结果,因此以下来叙述CISG公约的规定。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探究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探究作者:虞徐彬叶庆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救济方式作者简介:虞徐彬、叶庆东,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07-02一、不安抗辩权概述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人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履行的义务。
它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是一种积极性的复合性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设置目的是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
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该项不确定的权利,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即可以行使。
(2)单方性。
一方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其信誉将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面行使不安抗辩权。
(3)事后协调性。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隐患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应恢复合同履行,如果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如无法定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必须性,不得行使这项权利。
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自主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的一项权利。
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可以最大限度限制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
当然,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要有确凿的证据。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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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了守约方的停运权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明示 OR 默示 (2)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履约信用或履约行为存在 着严重的瑕疵 2、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 (1)违约之诉&解除合同
(2)中止履约&行使停运权&解除合同
四、相关讨论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价值 威灵斯顿认为,预期违约的概念不合逻辑,因为它要 求表意人过早的履行其允诺的义务,从而增加了其负担。 柯宾认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因为, 预期违约人的违约降低了对方享有的合同权利之价值,因 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迅速 地了结他们之间的纠纷。
三、CISG中的先期违约
Art72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 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 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 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 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Art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rt69: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公平、效益、安全
(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不足
1. 法律条文的体系上,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 2. 不同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3. 制度的建构不完整。 4. 没有规定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客观判断标准。
(三)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完善的设想
1、在法律条文体系上单独规定统一完整的 预期违约制度,避免条文的分散和逻辑混乱 2、在立法上将不安抗辩权纳入预期违约制 度中 (王利明)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二)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Art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你应该…
你不…我就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
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可 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
二、预期违约(我国)
早在1985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有限 地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Art17)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更加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条规定了 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的解约权; 在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 约”这种违约形态。
合同履行抗辩 & 预期违约
学生:胡桂容
学号:2011502013
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我国)
二、预期违约(我国) 三、CISG中的先期违约 四、相关讨论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暂时对 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利。
特点: 1、暂时性抗辩权&延缓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 请求权的实现。 2、具有债权保障性。
《合同法》与《商法典》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一切双务合同 VS 货物买卖合同(扩大: 不动产)
2、确定违约时间:履行期届满之前 VS 履行期到来之前
3、救济措施:违约责任 VS 停止履约&违约之诉 4、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CISG中的先期违约
Art71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 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 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 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 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 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后果:
1、中止履行合同义务(Art71(1)) 2、要求提供履约担保(Art71(3)) 3、行使停运权(Art71(2)) 4、宣告合同无效(Art72)
CISG对预期违约的发展
(1)预期违约的内涵更为严谨和明确 (2)将预期违约分为根本性预期违约和非根本 性预期违约 (3)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确立了一个法律标准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Art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 行不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