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试考试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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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二、法与和谐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法对经济的作用二、法与科学技术(一)科技进步对法在以下方面产生影响:立法;司法;法律思想;法律方法论。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抑制和预防科技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一)意志属性(二)规范形式(三)实施方式(四)调整范围(五)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二、法与国家(一)法与国家的共生性和一致性(二)法津与国家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1、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三)法与国家的紧张和冲突关系1、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2、权力存在凌驾于法及至摆脱法的倾向。

3、处理方法: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际上的合法性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制约权力。

4、控权机制是有限的:(1)权力制约需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利的效能为限;(2)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权力而存在;(3)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存在的。

第四节法与道德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都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但在程度上存在差别。

(一)本质联系:“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与“恶法亦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二)内容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法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综合被称为经济基 础。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
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间接决定法及其发展变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律的宗教化
宗教的法律化 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我国的规定
社会主义社会为法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内容结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第五节 法与宗教
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可以影响司法程序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影响
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 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 观念相适应之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概念上的联系
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功能上的联系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宗教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社会需要通过法来调和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一般理论

1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本章学习重点:通过本章学习,应重点掌握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渊源和法律关系的构成,掌握法的部门、法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了解法的作用、法的解释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程序和法律监督体系。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本质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法也不例外。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观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比如,法的强制性、法的规范性等。

法的本质则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把握它。

囿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哲学观,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见解,但一直无法科学地解释法的本质。

只有马克思主义问世以后,这一问题才得以正确地解答。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在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从这一论断可以看出:首先,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的国家意志,实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然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都体现为法,只有经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才会体现为法的形式。

统治阶级的意志除了通过法这种形式反映出来以外,还反映在它的道德、宗教、哲学和艺术等各个方面,但它们并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只有法才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代表国家的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在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也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所反映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不能摆脱社会的制约而孤独地存在,它的内容总是要受到意志本身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条件的制约。

2013司试考试法理学第一节重点:法的概念

2013司试考试法理学第一节重点: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考试内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1.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称作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三大本目录

三大本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目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一节依法治国第二节执法为民第三节公平正义第四节服务大局第五节党的领导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健全完善立法第二节坚持依法行政第三节严格公正司法第四节其他基本要求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索第四节法的渊源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第八节法律责任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发展第三节法的传统第四节法的现代化第五节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与经济第三节法与政治第四节法与道德第五节法与宗教第六节法与人权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二节唐宋至叫清日时期的法制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第二节英美法系第三节大陆法系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笫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宪法在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第六节宪法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节选举制度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第二节宪法的修改第三节宪法的解释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财税法第一节税法第二节审计法第五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第四节劳动争议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土地管理法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的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三节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一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和吲际组织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化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识别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物权第三节债权第四节商事关系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六节继承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二节信用证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慨述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四节国际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第二节审判机关第三节法官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一节榆察制度概述第二节检察机关第三节检察官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第二节律师执业第三节律师事务所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节律师职业责任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第三节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目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第二节犯罪的分类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犯罪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第四节犯罪主体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第二节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预备第三节犯罪未遂第四节犯罪中止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处罚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第三节法定的一罪第四节处断的一罪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第十章刑罚种类第一节主刑第二节附加刑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减刑制度第二节假释制度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重点罪名第二节普通罪名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能力第三节法人机关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节法人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九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第二节质权第三节留置权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第十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十四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规则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11。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法理学0401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法理学第1页 专题四 法与社会一、地位分析法与社会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查中同样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其中的很多重要知识点与法的本体中的法的特征与本质知识点关系密切,只要掌握了法的特征和本质这个知识点,本专题中的许多知识点就会迎刃而解。

本专题中较重要的知识点主要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法与科学技术、法与原始规范、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等知识点。

二、考点剖析考点1.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律的功能与性质取决于社会,法律的变迁与社会发展进程基本一致。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3.法对社会的调整:协调利益冲突,诊疗社会疾病,形成社会秩序。

4.法有局限性: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5.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理性的法律制度、实质法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考点2.法与经济1.经济对法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但法律也受其他因素影响。

2.法对经济的作用:(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考点3.法与科学技术1.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发生作用;2.科技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均有重要影响;3.用法律管理科学技术,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

考点4.法与政治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法反映并服务于一定政治。

但法对政治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非每一具体法律都有政治内容,法亦有其自身属性的特殊要求。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法以规范性、程序性等特征赋予政治及其过程形式上的正统性与合法性。

3.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表一。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

04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

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是理解不了法律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

认识法律,必先认识社会;掌握了社会的存在机理,才能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律。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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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考试内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和谐社会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

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

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

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法律敎育网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③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④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

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

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三)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 1.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

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2.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

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3.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1.苟子提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关于这句话,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A.这句话反映出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界限的模糊B.这句话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礼的地位要高于法C.荀子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D.这句话反映出以法为主、以德为辅的思想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荀子的法律思想有自已的独特性,他支持礼法并用的思想,既强调礼的作用,也认为法律不可或缺但是从总体上看,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是倾向于肯定礼的作用超过法律的,因此,选项D错误 2.下
列哪个关于法律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 A.一定的法律内容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B.法律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C.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D.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才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并不必然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3.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下列哪一种说法没有正确表达这一点?( ) A.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B.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C.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D.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是从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竹实现角度进行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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