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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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林峰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XXX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XX镇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XX镇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XX镇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并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五)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特指、专用的名词,应当作必要的解释。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

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涌现使得人们生活更有序、单位运作更规范。

规范性文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用于规范行为、规定制度的文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手段,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则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是指为规范和统一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详细规定了制定、审核、公布、实施等步骤和条件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度规范、合法、科学,旨在维护国家法制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法治价值。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对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确保法制化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分为程序要求、程序流程、程序机构和程序结果四部分。

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建立制度责任、法律、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程序流程包括起草、审查、修改、批准、公布等环节流程;程序机构则包括指定管理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会议审核等程序机构;程序结果则包括公告、实施、监督等环节。

如今,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早已成为了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列入国务院法制规定中的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而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也将更加注重制度规范、程序公开、审查公正等方面,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进一步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

总之,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在当前全面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它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保障,使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更加规范、合法、权威。

希望在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更多地借鉴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指导意见,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实现法制化建设的良性循环。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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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二)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三)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五)其他有关工作。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助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县(区)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事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具体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

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可根据本地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

第九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向本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政府法制局审核并请示本级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整安排。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部门较多的,市、县(区)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确定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

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实用性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岐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起草单位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文字简明,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解释、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起草或暂缓起草:(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合的;(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内容的;(三)依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但该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的;(四)擅自设定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的。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几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查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岐,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本部门的意见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不符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的;(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部门协商沟通的;(四)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六)不宜按规范性文件发布的。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意见。

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对草案的意见,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负责人签署,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其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审议和公布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查报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实行一审制,情况复杂的可以实行两审制。

如果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岐而搁置一年以上的,该草案将不再审议。

第二十七条对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及时签发公布;对原则通过仍需作个别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自会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修改完毕签发公布。

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法制局和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会议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署,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发布。

以县(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区)长或副县(区)长签署,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发布。

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该部门正式文件发布。

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必须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实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制度。

市、县(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其中对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要在发布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报告。

第六章备案、解释与清理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备案(一式十份)。

备案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办理。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该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解释,或由该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解释,并报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局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三)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或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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