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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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指的是污染环境比重较大,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污染物。

第二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路径、治理设施等信息。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地理环境以及当地环境容量,确保环境质量不会出现恶化。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作为项目环评的一个重要指标,要求环评报告中明确列出排放总量指标及控制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应按照环评报告中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施工和运营。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放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并如实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体系,对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瞒、篡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有权吊销其环境审批和行政许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总结: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辽环函〔2014〕227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4〕227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验收审批工作,落实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战略,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认识当前,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压力巨大。

但一些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加强环评审批监管,严肃“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源,突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严格执行环保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程序,要强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通过实行现场踏查、技术评估、民主审议、公参公示等程序确保建设项目监管质量。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各地在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文件不得受理;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该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得受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技术指标及标准项目的环评文件不得受理;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要求,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和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落实《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当地没有环境容量、不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对需要依托园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落实的项目,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六)受理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辽环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3月25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三)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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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确定;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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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指标核算 核算依据: 1、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环评报告; 2、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规定; 3、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基数)。 核算方法(重点体现在要综合核算) 排放浓度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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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最简单的情况) 新建企业,按照环评报告给出的参数,
无法通过验收。(几个电厂的项目,少算 燃煤量、含硫率) 复核排放总量:参与项目验收,根据试生产 情况,核算排放总量。 追加指标:超总量的,追加指标后,才可通 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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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罚则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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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解如何填报新版总量确认书 新版的变化: 1、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 2、要求简要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3、一式两份。
采用上述三种核算方法综合核算,取合理 值。 情况二:
老企业改扩建,但该企业未进入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分配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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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三: 老企业改扩建,且该企业进入2010年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1、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2、核算与2010年普查数据比,污染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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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平衡,本地区减排项目。 3、同类平衡,机动车不可用,农业对农业,
电力对电力。 4、指标上限,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量+上年
度指标余量,由上级环保部门按年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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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指标使用 1、有超额量——各市自行分配使用,但要注
意统筹,为重大项目留有余量; 2、超额量用尽——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3、没有超额量——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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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平衡,本地区减排项目。 3、同类平衡,机动车不可用,农业对农业, 电力对电力。 4、指标上限,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量+上年 、指标上限,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量+ 度指标余量,由上级环保部门按年度核算。
第七条——指标使用 第七条——指标使用 1、有超额量——各市自行分配使用,但要注 、有超额量——各市自行分配使用,但要注 意统筹,为重大项目留有余量; 2、超额量用尽——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超额量用尽——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3、没有超额量——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没有超额量——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指标核算 第五条——指标核算 核算依据: 1、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环评报告; 2、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规定; 3、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基数)。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基数)。 核算方法(重点体现在要综合核算) 核算方法(重点体现在要综合核算) 排放浓度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第八条——审核程序 第八条——审核程序 填报总量确认书,逐级网上申报、审核。 第十条——建立台账 第十条——建立台账 全省统一台账,县、市、省审核的总量 全部进入台账记录,网上管理系统启动后, 该功能自动实现。 目前网上系统正在调试,各市暂时设置 人工台账。
第九条——指标验收 第九条——指标验收 作用:防止企业少算总量指标,申请少了, 无法通过验收。(几个电厂的项目,少算 燃煤量、含硫率) 复核排放总量:参与项目验收,根据试生产 情况,核算排放总量。 追加指标:超总量的,追加指标后,才可通 过验收。
情况一:(最简单的情况) 情况一:(最简单的情况) 新建企业,按照环评报告给出的参数, 采用上述三种核算方法综合核算,取合理 值。 情况二: 老企业改扩建,但该企业未进入2010 老企业改扩建,但该企业未进入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分配总量指标。
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 量指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环保厅总量处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指标解释 第二条——指标解释 共4项指标,除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 量和二氧化硫,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
第四条——规定了总量前置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规定了总量前置和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国家、省审批项目 市、县级权限:由市环保局规定 参考:1 参考:1、按项目审批权确定; 2、按污染物进入2010年 老企业改扩建,且该企业进入2010年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1、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2、核算与2010年普查数据比,污染物的变化 、核算与2010年普查数据比,污染物的变化 情况; 3、按增减量,分配总量指标,同时明确全厂 允许排放的最大总量限值。
第十一条——罚则 第十一条——罚则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下面讲解如何填报新版总量确认书 新版的变化: 1、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 2、要求简要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3、一式两份。
情况四: 企业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1、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 放量分配总量指标; 2、同时明确企业排入管网的最大允许排放总 量限值。
第六条——指标来源,十二五减排项目 第六条——指标来源,十二五减排项目 几层意思: 1、“十一五”不可用,2011年预支,年底统一结 、“十一五”不可用,2011年预支,年底统一结 算,从减排量中扣除。要求各地统筹考虑保证重 算,从减排量中扣除。要求各地统筹考虑保证重 大项目;多安排减排项目留出余量。 特殊情况: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拟从自身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中获得,但该落后工艺设备尚 未淘汰形成减排量,不是2011年减排项目。(营 未淘汰形成减排量,不是2011年减排项目。(营 口、丹东的项目) 处理方法:要求环评单位将淘汰落后工艺设 备作为该项目“三同时”工程加入环评报告,则 该项目变为减排项目,不需增加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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